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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献血者说

  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六条中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义务则是“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再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用的语词与《献血法》也没有什么区别,多为“鼓励”、“应当积极参与”等,并无明确的法定义务(规定了法定献血义务的《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于1998年10月1日废止)。
  再接着看几条,口气渐渐不对头了。第十条第二款说:“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倒也罢了。其余就多为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制定献血工作计划和如何落实的内容了。单位的义务限于“应当动员和组织”,用语是十分明确的;而个人并无义务必须要献血的,两者的矛盾如何解决呢?条文没有明说,反之给单位下了计划就是。第七条还把这个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那么你就看着办吧!
  到了199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章里规定的重点则是单位。各级政府要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下达各单位;各单位再制定各自的计划上报备案;各级政府与单位签定“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这对“应当动员和组织”的义务的解释总算清楚了吧。法无戏言,计划要考核,责任书也不是白条,因此对逾期未完成的,收取献血补偿金,并把指标数累加到下年度。
  我终于体谅了学校的难处了:有献血计划、有指标、有责任书,还要对法定代表人以此考核,这若不强要求大家献血可如何是好?何况,今年打了饥荒,明年就更多了,如何了得?
  这便是“解释”的妙处了,解释者振振有辞:对个人我们没有强迫啊,我们是鼓励和提倡而已,这种事当然要慢慢提高觉悟啦;单位嘛,“应当动员和组织”当然要细化些了,但我们可没授权你去强迫个人献血啊,出问题自然和我们没关系……
  话说回来,我愿意出于最大之善意相信政府也是好心的——而且大抵是出于着急。每年献血的人少、用血的人多,《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又不得不废止,那么为了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如此高尚的目的,只能出此计策了。
  然而,道德上的善加了行政指标,大抵也是对此种善的亵渎吧?而道德上的义务能否跨越鸿沟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这本身就颇值怀疑。对此,有意无意的模糊就将之遮去。而不管是补偿或别的,无偿献血者也能从单位得到相当的补贴了(当然大学生例外——不过并非分文不得的)。所有这些,要做得功德圆满,也实在难为了解释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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