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正如在欧洲大陆仍有人偏爱在自然法名下做法哲学的文章一样,在英美也有人接受了法哲学的一词,1884年,米勒(W.G.Miller)出版了《法哲学教程》(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Law)。之后,作为德文Rechtsphilosophie的英语对应词“Philosophy of Law”也不时出现在英美的出版物书目中。庞德(Roscoe Pound,1874-1964)早在本世纪20年代曾在《法哲学与经济哲学文汇》上发表“19世纪以来美国法哲学的发展”一文;1954年,他更是将其论述法的基本理论的著作定名为《法哲学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法哲学概念在欧洲、北美以外的地区在传播次序为拉丁美洲——亚洲(余地区尚无资料可考)。受西班牙殖民的影响,在19世纪中叶前,西班牙的自然法理论是当时拉丁美洲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之后在20世纪初,法国、意大利、德国学者的法哲学著作先后被介绍到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古巴、智利、秘鲁和巴拉圭,尤其法国的孔德、斯宾塞、意大利的瓦尼、德维基奥、德国的贡布洛维奇、耶林、施塔姆勒和科勒的法哲学思想风行一时。在他们的影响下,一批拉丁美洲的本土作者纷纷著书立说,在巴西,1888年,门德策斯(Tobias Barreto Mendezes)著《法哲学问题》;1897年,巴西民法典起草人贝维拉夸(Clovis Bevilacqua),1908年,罗马里奥(Sylvio Romero)分别出版同名著作《法哲学》。在阿根延则有帕兹(Eurigne Martinez Paz)的(法哲学体系),在巴拉圭有阿姆布诺(Cubanern M.de Aramburo)的《法哲学》。***Josef L.Kunz,Latein-Amerikanische Rechtsphilosophie im Zwanzigsten Jahrhundert,in:Archiv für Rechts-und Sozialphilosophie,1950—1951,S.227~239。**
在亚洲中,系统全面地接受西方法哲学理论的首推日本。与拉丁美洲国家一样,日本也经历了多方拜师、各种学说兼收并蓄的过程。日本现代法哲学奠基人 西周(Amane Nishi,1829-1892) ***西周是第一位将英语Philosophy译为哲学的日本学者,参阅《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第976页。**和津田真道(Masamichi Tsuda,1829-1903)都曾求学于荷兰,并将当时流行于荷兰的孔德的实证主义传播到日本。明治政府请来法国巴黎大学教授波依索纳达(Gustave Emile Boissonade,1825-1910)帮助日本立法,他还在日本讲授法国法、自然法。当时日本公认的自然法理论权威是东京大学第一任校长加藤弘之(Hiroyuki Kato,1836-1916)。
自本世纪20年代起,随着日本法哲学界对德国新康德主义,特别是对以阿德布鲁赫为首的西南德意志学派和以施塔姆勒为首的马堡学派思想的接受,法哲学一词才在日本流行开来,***但究竟日本何时开始使用法哲学用语,手头尚无资料证明。据李贵连先生的考证与介绍,日本近代最早的法律辞书之一《佛和法律字汇》(藤林忠良、加太邦宪合编,1886年)中未有法哲学条目。文见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第4-5页。笔者也查阅了几本20世纪初中国翻译出版的日本法律词典,如1905年京师译学馆的《汉译新法律词典》,1912年商务印务馆的《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也没有发现收录有法哲学一词。**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随之而产生的一大批法哲学著作,如恒藤恭(Kyo Tsuneto)的《批判法哲学研究》(1921);小野清一郎(Seiichiro Ono)的《法哲学和文化的概念》(1928);田中耕太郎(Kotaro tanaka)的《法哲学文集》(其中包括翻译拉斯克(Lask)和阿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文章);尾高朝雄(Tomoo Otaka)的《法哲学》(1935年)。***Junichi Aomi,The main Currents of legal philosophy in Japan,in:Archiv für Rechts-und Sozialphilosophie 1958,S.558-563. **
但当时影响日本的还有英美法理学。穗积陈重1881年结束了五年留学英国和德国的生活,回到日本就创办了东京大学法理学讲座,在讲座名称上,他选用了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以表明其对历史与分析法学的推崇和对形而上学法学的排斥。***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第428页。**而同处于法理学传统中的高柳贤三(Kenzo Takayanagi)却不然,他是当时在东京大学讲授奥斯丁学说的美国教授特利(Herry T·Terry)的得意门生,他将自己的著作称为《法哲学原则》(1929年)和《法哲学》(1936年)。***见前引Junichi Aomi文章,第5页。**可见,不能完全从名称上判断一个人的学术倾向,事实上,在前述日本学者中,有的人就是在新的法哲学标题下论述着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中国虽较日本早接触到西方近代文化,最早来中国的西方人,尤其是传教士们曾煞费苦用汉文向国人推介西方著作,仅在16、17世纪就译就211种之多***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第3页。**。但“中国人恒认为中国具有卓越文化,西洋人亦因此而来中国,故不赏识西洋的近代化”。 ***同上,第10页。**倒是日本人对这些汉译品颇为青睐,如美国人丁韪良用汉语所译的《万国公法》在中国出版后的第二年(1865)即被翻译成日文,后又再版五次,成了明治时期的法学教科书。***同上,第5页。**此外,他们自己还大量翻译西方著作,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借助汉字创造了大量新词汇,以解释西方概念,以法学方面为例,仅《佛和法律字汇》就收录有完全用汉字表达的对应词汇1400余个(全书有2600个)。这就为中国学者,首先是留日中国学生理解与采用西方新名词提供了极大便利。
许是受穗积陈重等的影响,中国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 “法理学”一词。例如:设立于1902年的山西西学专斋遂首度将“法理”列为法律学专业课程。京师法政学堂(1906年成立)在其1910年编定的法律门课程中,法理学被列在第四年开设。1912年当时教育部发布的大学令和法政专门学校规程都规定法理学为大学法科、法政专门学校学生的必修课。
***见前引李贵连文章第50.51.54页。**稍后又有一批以法理学为名的著译产生:王振先:《中国古代法理学》(1925年);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26年);(美)庞德:《社会法理学论略)(1926年);(日)穗积重远(穗积陈重之子):《法理学大纲》(1928年);王传壁:《法理学史概论》(1929年);赵琛:《法理学讲义》(1931年);(美)巴得生:《比较法理学发凡》(1932年)。这些作品与下文要提到的法哲学著译在体系与内容上无甚实质差异,都是重在介绍历史上各学派与人物之法律思想,并无多少真正法理学所具有的分析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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