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简论法国产品责任法

  然而,在适用该第1384条第一款时,存在着“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之争,主要表现在“谁应被称为物的监护人”上。是所有者、制造者抑或是管理者?客观责任说认为责任应由那些最能保证产品安全和避免损害发生的人来承担,而主观责任说则认为责任应由那些实际亲身控制产品的人来承担。对产品责任来说,这种区别尤为重要。-〔3〕Gerain Howells, Comparative Product Liability,Dartmouth 1993, P109-111.通常情况下,所有者就是监护人,但这可能意味着无辜的消费者在他所购买的物品造成损害时负有责任;反之,当制造者把货物投入流通领域中,他就不再是监护人,除非能证明在设计或制作有缺陷的情况下,他过去是并且现在仍然是该机构的监护人(Gavdien de la strueture)。而更可能的是该规则将首先使在事故发生时亲身管理的人负其负责。
  法国学者戈登曼(Goldman)认为,推定产品使用人在使用产品时有过错并使其处于产品质量保证人的地位而承担责任,并不合理。他划分了“行为”(产品怎样被使用)和“结构”(产品的内在因素,最显著的是设计)的概念,并认为,对货物实际管理的人只对他们的“行为”负责,而制造者应对其“结构”保持控制和负责。这种区分方法为法院所接受,使制造者就其产品的内在危险性承担责任。〔2〕
  (三)新立法草案的无过失责任〔3〕
  为实施欧共体指令,法国政府成立了杰斯汀(Ghestin)教授领导下的专家委员会研讨如何将指令的内容纳入法国法中。最初委员会提出的民法典修改意见,不仅是对产品责任,而且对一般买卖法进行了全面的检讨,以改革现存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和复杂性。但杰斯汀法案几经修改但终未被采用,而代之以一种在下述两方面把指令规定移入民法典的简化的立法草案,即一方面与消费者安全的刑法保持一致性,另一方面建立无过失责任原则。该立法草案建议在民法典中增添新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而主要修正之处在于对隐蔽瑕疵的规定上。
  由于该新立法草案规定了发展风险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法国消费者可能会发现他们受保护的程度较之先前的法律下降了。新立法草案的另一令人担扰之处在于制造者可以通过警告消费者注意危险或建立回收程序得以免责。这似乎是受可责性概念的影响,但在指令下,并无正当的理由对把缺陷产品投入流通过程中的人仅由于该事实引起其注意时采取了合理的行为而免除其责任。此外,在新立法草案中还有指令规定中的其他抗辩事由,例如,被告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投放市场时产品缺陷并不存在;该产品并非以经济为目的用于销售等。
  此外,新立法草案还提出,从今后起所有制造商、销售商、出租商等都要受到新法制约,且新法的规则对受害人是唯一可获得救助的规则。然而,对于新立法草案的规定在指令下是否有效尚存有怀疑。《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3条规定:“本指令不影响按照指令公布时已存在的合同责任或非合同责任法的规则或特殊责任制度的规则受害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因此,一些学者感到对指令规定的违反是维护规则纯洁性而付出的较少的代价,但对外界来说,对消费者的保护的不利影响是最显著的结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