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第一次把“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利用”作为海洋划界中考虑的相关因素,同时,第一次考虑了漂冰的条件是否会影响对划界区域资源的利用。虽然在本案中没有把漂冰作为划界的相关因素,但法院认为,漂冰的条件如果影响了对划界区域资源的利用,原则上应该考虑。叶列夫林克:《海洋边界划界法:对俄罗斯联邦的研究》,第110-111页。Ⅱ在国际司法和仲裁实际中,下列因素被认为不是大陆架划界应考虑的相关因素:(一)经济因素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案中,国际法院确认,“在划定属于各当事国的大陆架区域的界线时,经济方面的因素不能予以考虑。因为它们是变数,不可预料的、国家的幸运或灾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在任何时候使这些变数这样或那样地改变平衡”。在1984年的缅因湾案中,国际法院分庭只是肯定,“适用了公平标准和使用了使之产生作用的适当方法得出的全面结果,不能对有关国家的人民生计和经济福利带来灾难性的影响”,但仍然描绘考虑经济因素。在此后的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1992年圣皮埃尔—密克隆案和1993年的格陵兰—扬马延案中,都没有把经济因素作为划界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虽然国际法院和
仲裁法庭在适用公平原则时,没有考虑经济因素,除非它对“有关国家的人民生计和经济福利带来灾难性的影响”,但海洋划界的国家实践,并不支持给予经济因素这样有限的作用。克威特可斯卡(Barbara Kwiatkowska)研究了130个海洋划界协定,发现其中有36个协定把经济和环境因素,作为选择划界方法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克威特可斯卡:《在海洋边界划界中的经济和环境考虑》,载查奈和亚历山大编:《国际海洋边界》,第一卷,1993年,第103页。虽然这不足以证明对经济因素的考虑已成为一般规则,但相信在未来的海洋划界中,尤其是那些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或渔区)的划界,会对经济因素给予更多的考虑。
(二)当事国陆地面积的大小
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否认“当事国陆地面积的大小”是海洋划界中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在1985年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拒绝了利比亚提出的“相关的地理方面的考虑应包括海岸后面的大陆块,一个拥有更大的大陆块的家应有更广的自然延伸”的观点。法院认为,这种主张“在国际惯例中,在法理上,在学说上,或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进行的工作中都找不到支持”,而且“产生大陆架权利的行为能力不是来自大陆块,而是来自对大陆块的主权”。
在1985年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洋划界案中,
仲裁法庭确认“相对于每个国家的陆块的比例,不构成本案的相关因素,一个国家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与其海岸后面的领土范围无关,而与海岸本身及其与该领土的连接方式有关。一个拥有相当小的陆地面积的国家完全有理由要求比一个较大的国家更为广阔的海上领土,一切都取决于其各自的临海面及其组成”。Ⅲ到目前为止,以下两个因素是否属于大陆架划界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尚无定论:(一)历史性权利
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案中,法院认为,“突尼斯的历史性权利的问题在许多方面可能与本案的决定有关”,但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谈论历史性权利作为基线的正当理由的问题。只有在本法院认为妥当的划界方法或可能侵犯历史性权利区域的时候,本法院才不得不根据大陆架划界的情况来决定这些权利的有效性和范围以及利比亚对这些权利的可反对性。”在1984年的缅因湾案中,国际法院分庭拒绝承认,美国的渔业活动具有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在海域划界中,历史性权利能否成为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目前尚无定论。
(二)安全因素
当采用的划界线太靠近一国海岸时,从理论上讲,安全因素应被作为潜在的相关因素。但从目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来看,还没有肯定的把安全因素列为划界的相关因素。
在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双方当事国提出应考虑划界区域内航行、防务及安全利益方面的要求。法庭认为,这些因素对本案的划界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它们可以支持并加强但不能反对已经由法院验证的本地区地理、政治及法律条件所表明的结论。
在1984年的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分庭指出,各自与渔业或航行、防务或石油勘探和开发活动有关的范围既不能被认为是有关的情况,也不能被认为是适用于划界的公平标准,除非是划界结果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在1985年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安全的理由并不是同大陆架这一概念无关的,这种理由在这一法律概念最初出现的时候,特别是在《杜鲁门公告》中就提到了。但在本案中,由本判决导致的划界结果,距离当事双方的海岸都没有近到要把安全问题作为一个特殊考虑的程度。
在1985年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域划界案中,法庭指出,在它所提出的解决方法中,已经注意到保证每个国家对与其海岸相对或相邻的海上领土的控制。……它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避免由于某种原因在与任何一方海岸相对或相邻的地方所行使的权利会阻止它行使它自己的权利或危及它的安全。
在1933年的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坚持安全因素“并非与海洋区域的概念无关”。法院满意的发现,在本案中所导致的界限,并没有靠近一方当事国的海岸,以使安全问题成为一个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为此,避免了评价安全因素是否属于海域划界中的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