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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思考

  在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裁决似乎限制了“自然延伸”在海洋划界中的意义。仲裁法庭赞同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的结论:“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侵犯另一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但法庭认为,就划界而言,这个结论说明了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因为大陆架可以说在地理上构成每个有关国家的领土的自然延伸。法庭认为,“自然延伸”这一首要原则的力量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加以限定的。
  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 双方当事国都强调自然延伸概念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作用。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否认自然延伸与大陆架划界的相关性,但判决对自然延伸的处理,减少了自然延伸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的重要性。见阿塔德:《国际法中的专属经济区》,1987年,第235页;坦加:《国际海洋边界的法律确定》,1990年,第188页。国际法院注意到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并没有认为公平的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词。虽然自然延伸的确定,可能在公平的划界时起重要作用。但法院强调,对实现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虑,不应放在同等地位。作为大陆架法律权利基础的自然延伸原则,并不必然提供适用于划界的标准。《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书》,第124、44和48、118、133、133、107、105段。
  1985年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进一步削弱了地质和地貌因素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法院认为,由于法律的发展使一个国家,不管相应的海底和底土的地质特征如何,都可以主张属于它的大陆架从海岸扩展到200海里,在确定有关国家的法律权利或着手在其主张的地区之间划界时,就没有理由对在该距离以内的地理地质因素给予任何作用。法院提及在过去的大陆架判决中,曾经将地质情况作为一个因素考虑,如在北海大陆架案和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但它马上又指出,如果依靠这些判例就是忽视了这项事实,即这些判决给予地球物理和地质因素以某种作用,是因为在曾对这些因素给予重要性的权利制度中应该这样作,而现在就离海岸不到200海里的地区而言,这已经成为过去的事了。
  在1984年的缅因湾案、1985年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和1992年的圣皮埃尔—密克隆案中,一方面,涉及划界的大陆架在地质结构上是单一构造的同一大陆架;另一方面这三个案例都涉及用同一条线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因此,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虽然审查了地质因素,但最后认为与该案的划界无关。
  从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发展来看,地质和地貌因素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较之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也大为减弱。一方面是由于大陆架定义中,200海里距离标准的引入;另一方面,也因为一些海洋划界案同时涉及到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划界。所有案例都没有否定地质和地貌因素是海洋划界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至少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并未反对,在从当事国的海岸量起200海里范围以外的大陆架划界,地质和地貌因素是一个应该加以考虑的相关因素。
  (三)当事国的行为
  当事国在海洋划界争端发生前的国家行为,可以作为划界考虑的相关因素。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当事国的行为被作为划界时考虑的相关情况。国际法院认为,它必须考虑两当事国可能认为是公平的、或当作公平而按其行动的各种已经划定的界线——只要这些界线曾作为暂时的、影响到哪怕是部分划界区域的解决方法。最后,国际法院在决定第一段边界线时,考虑了两当事国在1974年以前给予石油租借区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它们使用了一条从阿杰迪尔角起、角度约为子午线偏东26°的向海方向的线,这条线与在过去被看作是事实上的海上界线的边界点上的海岸垂直线大致相同。
  在1985年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仲裁法庭相信,它有充分的理由把1886年条约中的“南部界限”到阿尔卡特拉兹为止的一段,作为达成一个能够导致结果的划界目的而应予考虑的因素。《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洋划界案判决书》,第110、106、93、119、124段。这种对“南部界限”的考虑完全是基于当事国的行为,法庭认为,从法国、葡萄牙到它们的继承者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都把南部界限作为自从1886年以来,邻接海岸区域的一条“临时协议”(modus viendi)边界。安杰希:《海洋边界的国际法和地中海的国家实践》,1993年,第101页。
  (四)第三国的利益
  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对第三国的利益给予了重视。判决认为,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相关因素是:“……要考虑到同一地区各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所产生的现实或可能发生的影响”。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强调“第三国的权利保留”,在1985年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因为意大利在两国争议地区附近也有大陆架要求,国际法院为了尊重第三国意大利的利益,而限制了利比亚—马耳他的大陆架划界区域。法院认为,它无权决定涉及第三国大陆架主张的地区的分界,所以须将其判决限于没有第三国主张的地区,利、马两国也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这一决定。在1985年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域划界案中,仲裁法庭认为,“一个预定要达到公平结果的划界不能忽视该地区其他已作出的或有待作出的划界”,为此,仲裁法庭审查了该地区,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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