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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

  实际上,法治人治两极化的观点本身就大可疑问。那种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过程只是理论家构想的产物,永远无法兑现于人类社会的实际生活。也许可以说,所谓法治,不过是那些受到严格法律训练的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和调整。由于法律知识以及表达这种知识的法律语言的稳定性,由于法律推理技术的稳定性,由于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稳定性,由于法律职业者决策过程的通常表现出的公开性,从而导致这种决策具有相当的可预期性,从而克服了其他统治类型不可避免的恣意妄为的特征。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够造就一大批尊重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家(lawyers),并且使这样的法律家来操作法律的程序,那么,制定再完备的法律规范,设置再合理的司法制度,最终的结果仍将是徒劳无益的。
  在过去的20年间,我们的法律家群体在数量上有了长足的增长。由于法律教育的快速发展,受过正规高等法律教育者的数量明显增多。但是,我们也面临着法律家群体中背景驳杂不一的问题。在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之前,我们的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是分离的;也就是说,一个要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并不必须以受过法律教育为前提。因此,在现在的法律家群体中,人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不同背景的人正是毫不奇怪的事情。例如,行政官员、工会干部、复转军人,乃至法院中的打字员、司机等辅助人员都可以成为法官。法律职业的这种选任制度带来的后果相当复杂。或许它有助于我们司法制度的平民化或大众化,抑制司法界与社会生活脱节的倾向,然而,负面的效果却是,司法界不再是一个同质的集团,相反,构成一个行业的人们相互之间语言不通,对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理解不同,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分裂状态的出现,削弱法律家的力量,从而对法治进程起到阻碍作用。
  最可警者,如此驳杂的群体会带来伦理与纪律执行机制的缺乏和无力。在法制建设开展20年后的今天,我们突然面临着司法界的腐败似乎愈来愈加剧的势头。本来肩负着惩治腐败职能的司法机关自身却走向腐败,无疑会在已有的社会矛盾之上平添新的矛盾和冤情。对此,许多人寄希望于大众传媒、权力机关或检察院等更严厉的监督,但是,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来自职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在司法职业中,人们对伦理规则的理解各不相同,加之选任方面的低标准导致人们名节感和荣誉感的匮乏,要确保司法界的廉洁和公正,真正是断无可能的事情。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灾难性的“文化大革命”形成了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背景。1949年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由于新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影响、私有财产的渐次消灭以及计划经济的实施,法律对于调整社会关系、制约政治权力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的作用被贬低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多地依赖党的文件、政策以及领导人的指示。与此同时,国家的政治生活变得愈来愈不正常。自50年代后期开始,政治运动频频发动,运动之中,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公民,人们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都处在随时可能受到侵犯的境地。被称为“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更是把这一连串运动推向了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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