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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论纲

  党的第三代集体领导正在继承和发展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的突出的理论贡献之一就是坚决克服“左”的思想障碍,从过去长期以来把“法治”作为资本主义专利品,把它同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绝缘状态中解放出来,响亮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从而正式把“社会主义”同“法治”紧密地不可分割地联系起来。正如有的同志所指出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一字之改,“具有国内的、国际的、现实的、长远的重大历史意义。”任建新在十五大山西代表团论讨会上的发言。“社会主义找到了法治,就使人类最优秀的社会制度配备了治国的最佳方略;法治找到了社会主义,就使人类的治国良策真正走上为人民服务、为人类解放事业服务的金光大道。”***孙国华、黄文艺:《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对传统与现实、外国优秀法律文化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结合和转换的成果,是一种具有崭新价值的法律文化。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法学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正在展开热烈的、全面的、深入的讨论,这场讨论将会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等方方面面推进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并将对人类法治的思想和理论作出新的杰出的贡献。可以肯定:古老的法治思想将在中国社会主义土地上开出最绚丽的花朵。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
  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目标之后,决不是偶然的。这正说明,市场经济与法治有着内在的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提供环境和条件,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正是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直接提出的迫切的需求。
  近二、三百年来,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促使世界各国走上或正在逐渐走上现代化道路。与各国现代化进程相匹配,各国都不约而同地进行着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各种社会文化制度的创新。其中,经济的发展始终是各种制度创新的最深厚的根源和最强大的动力。
  中国一个半世纪以来的曲折发展历程正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组成部分。长期的坎坷历程中变革能量的积聚使中国经济在本世纪后半叶特别是最后二十年中发生了嬗变,一方面中国正在从农业社会、手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商业社会、科技社会过渡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国正在从传统自然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两方面转变是并行不悖的。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具有很深刻的意义。市场经济形态最主要的是特点是充分的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它通过市场调节对社会资源进行最充分、最能动的分配。同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优良特性,这种“自然秩序”对法治有着天生的追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社会联系非常脆弱,交往的领域非常狭窄,因此在经济生活中无需更多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而在计划经济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条件下,运用政策以及行政命令就足够有效地指挥经济活动,因此对法律的需求也十分淡漠。市场经济则不然,它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要素和要求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制度有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或称之为三大支柱。第一个要素或支柱是对产权关系的清晰确定,即对市场主体法律资格的确定。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只有用法律清晰地界定产权,才能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须普遍地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细胞,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司法和其他工商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登记、注册、运行、管理的企业制度,其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权、责、利关系明确,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这一切无不依靠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市场经济制度的第二个要素或支柱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市场是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体系则是交换关系的表现形式,它既是联结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纽带,又是联结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经济关系的纽带。市场体系的组织、培育和发展,必须依靠公平、透明的非垄断的市场规则。实践表明:越是开放,越是竞争,越要强调秩序。市场体系的有序就靠法律、法规来保障。
  市场经济制度的第三个要素或支柱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市场经济仅仅有它的微观基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有由各个企业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联结起来的市场体系,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纵向的政府管理。即政府面对企业和市场,还就有一个对市场经济如何科学管理、如何依法监督的问题。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以间接管理为主,而非采用单纯行政命令手段,更非随意采用政治手段干预经济,而政府在对市场进行监督和宏观调控时,必须首先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然后才有资格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并有能力严厉制裁各种违背市场规则的违法行为。
  市场需要法治,法治保障市场。今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我国第一部《价格法》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这部法律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的,它确定了价格体制既区别于传统的计划价格体制,又区别于完全放任的市场价格体制,基本上实现了价格改革的两个转变:即由政府定价为主向企业定价为主的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的转变。这部《价格法》严格规范了政府的价格行为,明确了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范围和程序,限制了政府对大多数市场价格的随意干预,特别是规定了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等实行有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可以说《价格法》在确定多数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促进企业定价的公平竞争以及建立物价宏观调体系等三个市场经济制度要素方面都作出了很好的规定。许多成功立法的例子都反复证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调整,离不开法治;也充分说明,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正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过程。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内核
  邓小平理论中一个极其宝贵的思想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地、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他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4页。**实践证明:邓小平同志所总结的道理是颠簸不破的真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伟大成就。首先实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向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工作重点的成功转移,接着又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在这一伟大转变过程中,改革开放释放了巨大的能量,国家实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迅速改善,各行各业蓬勃兴旺。但也不能不看到,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也引发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尤其是国灰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由于种种原因相对缓慢,与政治民主化相应的法制建设一时没有跟上,特别是目前在对权力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致使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腐败现象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反而乘所谓“发展市场经济”之机有变本加厉的蔓延趋势,从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确立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法治问题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衔接的瓶颈问题。经济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必须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秩序;而规范市场秩序,必然包括规范政府行为,必然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是经济体制深入进行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启动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决条件。法治体现稳定,法治体现秩序,这一切将保证中国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实现政治发展,实现政治民主化。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实现法治正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桥梁和中介,它对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功具有决定性意义。邓小平同志生前提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其深刻含义就是要我们着手权力格局的调整,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的分工和有效的监督,使国家权力运行法治化。党的第三代集体领导遵循邓小平同志的思路,把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精辟地对“依法治国”,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作了全面、准确的解释,并把发扬人民民主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他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其对象和范围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核心(包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一句话,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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