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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论纲

  2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登记法》、《新闻监督法》等一系列监督权力的法律。克服腐败的最有效方法是增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之处于人民的严密的法律监督下,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报刊、电台、电视台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有所披露,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舆论监督必须由法律加以保障,而且舆论监督本身也要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样才能持久地、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作用,因此制定《新闻法》或《新闻监督法》应及早摆上立法日程。
  3使反贪机构升格,成为独立的更有权威性的机构。笔者建议,应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下设立“反贪委员会”或“廉政委员会”,由其统一领导反贪工作,从而提高人大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权威性。既然各级主要干部的任免权在法律上必须经人大批准,那么反贪工作也理应划归人大直接领导。
  (四)培养大批法律人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创建新的法律文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制度创新过程,正是建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说到底,也是法律文化创新的过程。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需要法律化、制度化的秩序加以保证,而法律化、制度化的秩序的建立,又需要精神、信仰、文化的指引。实现法治的不仅表现为合理制度的确立,而且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方面的深刻转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没”,《法律与宗教》中译本,第28页,三联书店出版。伯尔曼的这句话常常被人引用,但确是至理名言,只有全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对法律的遵守从内心的信仰与外在的行为方式一致时,这个社会才能真正被称得上法治社会。
  为此,必须注意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1要把培养全体人民的崇地、守法、扩法精神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
  孟德斯鸠说过:“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准备是必要的。”现代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宣也认为:“法秩序没有法主体者积极自觉地遵守法、维护法的话,法秩序是得不到维持的。……如果没有守法精神,而仅靠权力,是不能得以维持的。”***《现代化与法》中译本,第1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当前,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民主秩序确立过程中,培养人民的崇法、守法、护法精神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党近几年来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主张把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写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这段话把现阶段中国公民应具的权利义务观表达得十分清楚、明确。
  2把重点放在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方面
  守法、护法是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义务,但在当今中国,强调广大干部(即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护法具有更重要、更迫切、更现实的意义。江泽民同志曾经特别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法制逐步健全的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如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不懂得、不善于依法管理,在复杂的经济事务和社会矛盾面前,就难以担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序言:《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对于广大干部来说,学习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畏法者最快活”,“尊法者最顺心”,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
  3充分发挥法学家的作用,使他们充分发挥弘扬法治精神的先锋作用
  在现代社会,社会科学家对人民素质的提高,尤其是对当政者、执政者的影响越来越大。西方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说过:“经济学家以及政治哲学家之思想,其力量之大,往往出乎常人的意料。事实上,统治世界者,就只是这些思想而已。”法学家在现代国家生活民主化进程中,在实现法治过程中,其作用尤不可忽视。因为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也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断运动着的过程。法学家对法律的阐述、解释乃至批评,往往是一股推动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表明:民主是实现思想解放的先决条件,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学术氛围是法学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中国,法学家或法学工作者都必须关注现实生活,进行自由探索,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能够对法治工程作出贡献。如果没有一支朝气蓬勃、勇于探索的法学家队伍勤于浇灌,法治之花就会枯萎,法治社会就会黯灰失色,徒有虚名。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来源
  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形态,它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则是在立足于中国现实基础上,继承历史文化优秀精华成份,主要是吸收外国法律文化有益成果的复合结晶。
  在古代,无论是东方和西方,都产生过有关“法治。的提法,但由于社会历史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其内涵有巨大的差别。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法治思想一开始就同“民主”联系在一起,因为当时“民主”的概念已出现在思想家的论述中,并成为希腊某些城邦国家的实践,它被解释为“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与此同时,“法治”的概念也在思想家的辩论与交锋中出现,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政治学》第167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可见,这个被视为西方法治经典性的定义一开始就是同“人治”。相对立的。
  到了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在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启蒙时期以及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得到了复兴和升华,特别是当它同欧洲17—18世纪开始涌动的“人权”思想汇合起来后,产生了以“权力制约”、“保障人权”为核心的近代法治思想。尽管从本质上讲,这些“民主”、“人权”、“法治”思想都打上了鲜明的阶级烙印和时代烙印,但显而易见,它把人类文明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国先秦思想家著作中也有“法治”的概念,特别是法家思想代表人物响亮地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但他们所提倡的“法治”是同专制集权为表里的,例如管子就曾说过:“夫生于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典型地反映了法同社会等级差别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学者说,“有必要将中国传统法治改称为刑治,以区别于近代以来西方法治”,“传统中国法治和西方法治不是法治之间的区别,而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蒋德海:《论当代中国的德治心态——兼析官本位在中国的法律基础》,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换句话说,中国法家的“法治”是形式上的法治,实质上的人治。尽管如此,中国古代包括法家在内的法律思想并非尽是糟粕,一无是处,例如法家曾主张法令应在国家生活中居于绝对权威地位,也在一定场合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于法”;法家的重刑思想虽历来为批评者所诘难,但他们的认识中也还包含着某些科学和真理的因素。***艾永明:《法家的重刑思想值得借鉴》,载《法学》1996年第11期。**
  由于中国缺少一个充分的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阶段,传统的封建法律意识,特别是法家的以“法治”为手段去实现“人治”目的的法文化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中国法学界在今天应站在历史的高度更多地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部分,更加注意吸收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文化中的有益成果,为当今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服务。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一方面来源于对整个人类法律文化优秀遗产的继承和发扬光大;另一方面更来源于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来源于对现实的反思与总结。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虽有许多关于法律本质、功能的论述,但在以往相当一段时期里由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因而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的精华往往被阉割和扭曲。尤其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缺少现成的书本答案,这就更需要我们通过自身实践加以总结和创造。邓小平理论作为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完备的科学体系就集中地反映了这一艰苦探索的成果,其中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邓小平曾经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灭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对这段话目前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笔者认为邓小平同志的可贵之处在于抓住了问题的根本,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已有学者分析邓小平同志生前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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