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具体步骤
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纲领性地提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步骤,明确指明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实现法治首先要求建立完整、严密、和谐、优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党的十五大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说,我们从事这一系统工程是有基础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定工作成绩显著,特别是在八届人大期间取得了丰硕的立法成果,为今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条:
1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深刻总结中国经济改革经验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提高立法的预见性和法律内容的科学性,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
2加强立法的开放性和民主性,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要求下,我国的立法要大胆借鉴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对法的依赖越甚,对法治越强调,就越要注意法的来源和产生过程。”***陈有西:《法治本体论》一文,载杭州大学法学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主编《法治研究》1996年号第18页。**
3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加强
宪法在立法工作中的统帅地位,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使立法工作对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起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最主要的障碍是立法理论落后,立法程序粗糙,立法体制混乱,因此急需制定一部成功的
立法法。立法体制与法律体系是两个概念,但立法体制不科学,就无法形成科学的和谐的法律体系。
立法法中所遇到的问题正是我国宪政体制中不大明确,不够完善的问题,如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人大立法权与行政部门立法权、司法机关法律解释权关系问题、军事机关立法权问题,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分工问题,部门和基层频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随之产生的立法监督问题等等,这许多问题首先要在理论上获得解决,并且在实践中会涉及许多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和权力重新配置问题。目前宪法学者中对立法体制问题作了许多研究,其中许多建议值得我们去分析、比较,择其善者采纳之,这将对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起带头作用。***如李步云文章:《关于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家建议稿)>的若干问题》1997年第1期。**
(二)合法高效的执法和廉洁公正的司法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
如果说有良法可依是实现法治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成为实现法治的关键。法律的实施在我国实际上分两个系统、两个渠道进行,它们各有特点,各负其责,都不可缺少。一个是行政执法系统,一个司法系统。党的十五大文件比以往的的文件更清晰地提出执法和司法两个并列的概念,并指明了“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的方向。笔者认为,这里所讲的“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即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实施法律。十五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从而把依法行政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司法,主要是指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党的十五大文件对此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把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紧密结合起来。
合法、高效的行政执法在当今中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行政权力在国家各种权力中乃是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最直接运用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各种经济组织)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因此最容易发生行政侵权问题。以前,许多行政机关往往只知道执行上级命令、政策和指示,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必须执行法律,并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观念十分淡薄。现在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即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的预设,法律对行政权力处于上位、支配与控制的地位,在这个前提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当前实现法治的进程中,重塑政府形象是至关重要的,一位英国学者这样写道:“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如果政府本身触犯法律,蔑视法律,从而会孕育(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关,不仅承担惩治犯罪,解决各类民事、经济纠纷的职能,而且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等新的职能。司法公正已成为广大人民对司法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和最迫切呼声,但应该看到:当前由于司法体制里里外外还存在着不少久未克服的弊端,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利益驱动,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使裁判不公以及徇私枉法等现象比较突出,为此必须对我国司法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体制、审判方式、监督制约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深入改革,这一问题已成为当前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除此之外,还面临一个坚决贯彻实施《
法官法》、《
检察官法》,全面地普遍地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的任务,司法实践表明:法官检察官都不是简单的法律操作人员,并不是简单地把案件事实同法律条文对号入座就万事大吉了,在很多复杂情况下,法官、检察官仅仅掌握已有法律条文还是不够的,他们需要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去解决现有条文没有充分、明确提供答案的新问题,包括堵塞法律漏洞,正确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等,事实上,他们的司法实践正在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尤其是行政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更多,对法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已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
(三)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腐败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个原来没有充分预见到的问题空前突出出来,即出现了某些利益集团瓜分计划经济体制庞大遗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与官员贪污现象,出现了权钱交易、中饱私囊的腐败现象,这些情况不仅构成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阻力,而且对国家政权的运行机制也造成了严重的腐蚀。
瑞典经济学家、1974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冈纳·缪尔达尔曾提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腐败问题,认为这些国家政府存在着“软政权化”现象,其基本特征是:缺少立法与具体法律的遵守实施,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松弛性,各级公务员普遍不遵守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他们本应管束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与集团串通一气;社会成员之间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反和抵制法治的基础上,为一己私利进行交换;这些腐败现象会向各社会阶层发生很强的渗透性。***引自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井》一书,转引自《中国改革报》1998年5月5日第3版。**中国碰到了类似的情况,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法治,缺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无论是司法腐败,还是吏治腐败,本质上都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失控。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使腐败无藏身之地。笔者的意见是:
1首先要建立、健全最重要的
宪法监督机制。上行下效,是历史上腐败和不良风气蔓延的规律,因此反腐败首先要从上层抓起,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12月22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监督工作,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许多腐败问题,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缺乏监督的问题。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追究违究责任,健全
宪法监督的着手。我国宪法学家王叔文同志在九十年代初撰文指出:“只有对违反
宪法的一切行为进行追究,才能有利于保证
宪法成为一切组织和民众的根本活动准则,才有利于强化
宪法的权威性作用。”***《论
宪法实施的保障》,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根据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
宪法诉讼机制在东亚法律文化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起来。《东吴法学》1997号刊载了韩国宪法裁到所许多案例。只有从违宪高度对领导机关及高级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