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制度的第二个要素或支柱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市场是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体系则是交换关系的表现形式,它既是联结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纽带,又是联结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经济关系的纽带。市场体系的组织、培育和发展,必须依靠公平、透明的非垄断的市场规则。实践表明:越是开放,越是竞争,越要强调秩序。市场体系的有序就靠法律、法规来保障。
市场经济制度的第三个要素或支柱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市场经济仅仅有它的微观基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有由各个企业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联结起来的市场体系,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纵向的政府管理。即政府面对企业和市场,还就有一个对市场经济如何科学管理、如何依法监督的问题。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以间接管理为主,而非采用单纯行政命令手段,更非随意采用政治手段干预经济,而政府在对市场进行监督和宏观调控时,必须首先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然后才有资格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并有能力严厉制裁各种违背市场规则的违法行为。
市场需要法治,法治保障市场。今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我国第一部《
价格法》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这部法律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的,它确定了价格体制既区别于传统的计划价格体制,又区别于完全放任的市场价格体制,基本上实现了价格改革的两个转变:即由政府定价为主向企业定价为主的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的转变。这部《
价格法》严格规范了政府的价格行为,明确了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范围和程序,限制了政府对大多数市场价格的随意干预,特别是规定了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等实行有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可以说《
价格法》在确定多数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促进企业定价的公平竞争以及建立物价宏观调控体系等三个市场经济制度要素方面都作出了很好的规定。许多成功立法的例子都反复证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调整,离不开法治;也充分说明,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正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过程。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内核
邓小平理论中一个极其宝贵的思想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地、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他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4页。**实践证明:邓小平同志所总结的道理是颠簸不破的真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伟大成就。首先实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向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工作重点的成功转移,接着又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在这一伟大转变过程中,改革开放释放了巨大的能量,国家实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迅速改善,各行各业蓬勃兴旺。但也不能不看到,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也引发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尤其是国灰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由于种种原因相对缓慢,与政治民主化相应的法制建设一时没有跟上,特别是目前在对权力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致使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腐败现象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反而乘所谓“发展市场经济”之机有变本加厉的蔓延趋势,从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确立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法治问题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衔接的瓶颈问题。经济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必须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秩序;而规范市场秩序,必然包括规范政府行为,必然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是经济体制深入进行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启动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决条件。法治体现稳定,法治体现秩序,这一切将保证中国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实现政治发展,实现政治民主化。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实现法治正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桥梁和中介,它对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功具有决定性意义。邓小平同志生前提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其深刻含义就是要我们着手权力格局的调整,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的分工和有效的监督,使国家权力运行法治化。党的第三代集体领导遵循邓小平同志的思路,把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精辟地对“依法治国”,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作了全面、准确的解释,并把发扬人民民主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他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其对象和范围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核心(包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一句话,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目前学术界在讨论社会主义法治问题中的一个争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中居于什么地位?也有不少学者指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郭宇昭:《正确认识“依法治国”的内涵》,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对这一点大家没有异议。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则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批评了“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是行使治理权力的执行者,只能在人民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是人民权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更不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或间接主体”,***李龙、陈晓枫:《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兼与薛驹、王家福先生商榷》,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笔者认为:从民主的本义出发,诚如
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极人民代表大会。”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然都是人民的公仆。
但实际情况远非这样简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因为他们手中确实握有某种权力(这种权力是由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如果运用不当,完全有可能滥用或误用权力,对“主人”造成损害。据此,有的学者把权力主体进行了分解,认为“根据权力主体的归属和实际运转,可以把权力主体分解为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关宝英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第一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认为将行政权、司法权从国家权力体系中独立出来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理论在历史上曾产生过巨大的进步意义。因此,在我们今天,既要坚持人民控制国家权力的总体法律关系,又要承认具体国家职权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否认国有权力的归属主体是错误的,但否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具体国家职权的行使主体也是片面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行使具体国家职权的主体(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行政主体),又是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监督对象;它们既是行使权力的主体,又是承担职权法律责任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由此可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是简单的、单向的,而是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复杂的、双向的法律关系加以实现,其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积极、动态的平衡始终是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和枢纽。
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