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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论纲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论纲


杨海坤


【全文】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来源
  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形态,它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则是在立足于中国现实基础上,继承历史文化优秀精华成份,主要是吸收外国法律文化有益成果的复合结晶。
  在古代,无论是东方和西方,都产生过有关“法治。的提法,但由于社会历史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其内涵有巨大的差别。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法治思想一开始就同“民主”联系在一起,因为当时“民主”的概念已出现在思想家的论述中,并成为希腊某些城邦国家的实践,它被解释为“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与此同时,“法治”的概念也在思想家的辩论与交锋中出现,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政治学》第167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可见,这个被视为西方法治经典性的定义一开始就是同“人治”。相对立的。
  到了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在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启蒙时期以及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得到了复兴和升华,特别是当它同欧洲17—18世纪开始涌动的“人权”思想汇合起来后,产生了以“权力制约”、“保障人权”为核心的近代法治思想。尽管从本质上讲,这些“民主”、“人权”、“法治”思想都打上了鲜明的阶级烙印和时代烙印,但显而易见,它把人类文明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国先秦思想家著作中也有“法治”的概念,特别是法家思想代表人物响亮地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但他们所提倡的“法治”是同专制集权为表里的,例如管子就曾说过:“夫生于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典型地反映了法同社会等级差别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学者说,“有必要将中国传统法治改称为刑治,以区别于近代以来西方法治”,“传统中国法治和西方法治不是法治之间的区别,而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蒋德海:《论当代中国的德治心态——兼析官本位在中国的法律基础》,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换句话说,中国法家的“法治”是形式上的法治,实质上的人治。尽管如此,中国古代包括法家在内的法律思想并非尽是糟粕,一无是处,例如法家曾主张法令应在国家生活中居于绝对权威地位,也在一定场合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于法”;法家的重刑思想虽历来为批评者所诘难,但他们的认识中也还包含着某些科学和真理的因素。***艾永明:《法家的重刑思想值得借鉴》,载《法学》1996年第11期。**
  由于中国缺少一个充分的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阶段,传统的封建法律意识,特别是法家的以“法治”为手段去实现“人治”目的的法文化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中国法学界在今天应站在历史的高度更多地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部分,更加注意吸收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文化中的有益成果,为当今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服务。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一方面来源于对整个人类法律文化优秀遗产的继承和发扬光大;另一方面更来源于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来源于对现实的反思与总结。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虽有许多关于法律本质、功能的论述,但在以往相当一段时期里由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因而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的精华往往被阉割和扭曲。尤其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缺少现成的书本答案,这就更需要我们通过自身实践加以总结和创造。邓小平理论作为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完备的科学体系就集中地反映了这一艰苦探索的成果,其中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邓小平曾经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灭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对这段话目前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笔者认为邓小平同志的可贵之处在于抓住了问题的根本,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已有学者分析邓小平同志生前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法治社会。
  党的第三代集体领导正在继承和发展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的突出的理论贡献之一就是坚决克服“左”的思想障碍,从过去长期以来把“法治”作为资本主义专利品,把它同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绝缘状态中解放出来,响亮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从而正式把“社会主义”同“法治”紧密地不可分割地联系起来。正如有的同志所指出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一字之改,“具有国内的、国际的、现实的、长远的重大历史意义。”任建新在十五大山西代表团论讨会上的发言。“社会主义找到了法治,就使人类最优秀的社会制度配备了治国的最佳方略;法治找到了社会主义,就使人类的治国良策真正走上为人民服务、为人类解放事业服务的金光大道。”***孙国华、黄文艺:《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对传统与现实、外国优秀法律文化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结合和转换的成果,是一种具有崭新价值的法律文化。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法学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正在展开热烈的、全面的、深入的讨论,这场讨论将会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等方方面面推进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并将对人类法治的思想和理论作出新的杰出的贡献。可以肯定:古老的法治思想将在中国社会主义土地上开出最绚丽的花朵。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
  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目标之后,决不是偶然的。这正说明,市场经济与法治有着内在的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提供环境和条件,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正是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直接提出的迫切的需求。
  近二、三百年来,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促使世界各国走上或正在逐渐走上现代化道路。与各国现代化进程相匹配,各国都不约而同地进行着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各种社会文化制度的创新。其中,经济的发展始终是各种制度创新的最深厚的根源和最强大的动力。
  中国一个半世纪以来的曲折发展历程正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组成部分。长期的坎坷历程中变革能量的积聚使中国经济在本世纪后半叶特别是最后二十年中发生了嬗变,一方面中国正在从农业社会、手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商业社会、科技社会过渡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国正在从传统自然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两方面转变是并行不悖的。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具有很深刻的意义。市场经济形态最主要的是特点是充分的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它通过市场调节对社会资源进行最充分、最能动的分配。同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优良特性,这种“自然秩序”对法治有着天生的追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社会联系非常脆弱,交往的领域非常狭窄,因此在经济生活中无需更多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而在计划经济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条件下,运用政策以及行政命令就足够有效地指挥经济活动,因此对法律的需求也十分淡漠。市场经济则不然,它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要素和要求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制度有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或称之为三大支柱。第一个要素或支柱是对产权关系的清晰确定,即对市场主体法律资格的确定。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只有用法律清晰地界定产权,才能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须普遍地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细胞,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司法和其他工商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登记、注册、运行、管理的企业制度,其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权、责、利关系明确,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这一切无不依靠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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