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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港澳原有法律的采用

  采用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前提是这些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保留的条件。法律本地化包括适应化的工作,其目的就是创造予以保留的条件。
  (一) 法律本地化是港澳过渡时期必不可少的工作
  所谓法律本地化,就是将适用于港澳的英国或葡萄牙法律,经过中英或中葡的双边磋商,在政权交接的过渡期内,通过港英或澳葡政府的立法程序确立为香港或澳门本地的法律,从而法的渊源和适用上割断港澳法律与英国或葡国的法律的直接联系。法律适应化是指将本地化的法律根据主权交接的需要作出适应化的修订,虽然在香港过渡期曾将之列为与本地化并行的任务,但本质上可为法律本地化的工作所包含,故本文采取本地化包括适应化的提法。中国政府早在起草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过程中即明确解释,只有港澳本地自行制订的法律才视为原有法律,来自英国或葡国立法机关的任何形式的制定法均不能纳入原有法律范畴在政权交接后适用。这一立场已获得英国政府和葡国政府的理解并取得共识。因此,法律的本地化是基于现实需要的迫切任务,关乎到是否会出现法律断层的问题,也关乎到原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在逻辑的问题,因此中方与英方和葡方一样给予极大的关注。
  1.本地化的范围
  就香港情况而言,当1986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开始讨论法律本地化问题时,适用于香港的英国议会立法有160余项,另有100多项枢密院令亦在港生效。这其中相当部分是直接体现英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的,如《英皇制诰》、《王室训令》、《王位逊位法》等,多数与将来特区的地位和依法自治毫无关系,显而易见无需本地化,也不能本地化。需要本地化的法律,其内容只能是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相适应的规范。调整和规范的领域超出自治事权范围的法律,概不在本地化范围之列。基于这样的原则,香港将需要本地化的英国法律分为民航、商船、引渡、法院设置、部分刑法规范、通讯、知识产权和杂项等类别,逐类逐法例完成本地化程序。澳门在中葡联合声明签署时,法律的主体部分包括民法、刑法、商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和涉及居民权利保障、司法体制等诸多方面的法律均系葡萄牙制定法,因此法律本地化成为同中文官语地位和公务员本地化并列的三大问题和难题。事实上,除葡萄牙国籍法和一些规范葡驻澳机构和人员的制度无需本地化外,凡调整和规范领域与将来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授权范围相符合的事项,都存在需本地化的可能性,故此任务非常繁重。1994年,葡方编列出一个约250项需要本地化葡国法例的清单,大致确定了此工作的范围。
  2.本地化的两个积极性和双边磋商
  实现法律本地化,中方和英方与葡方一样具有积极性。中方出于为顺利衔接制定完备法律基础的需要,担心出现法律空白引起的无序和混乱,故积极推动和关注法律本地化。英和葡方是过渡期负责行政管理的政府,也是直接操控本地化工作的主导力量,为了尽可能多的遗留和保持其对未来特区事务的影响力和规范引导作用,特别是利用法律形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来树立和宣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他们也不遗余力加快法律本地化,对此项工作抱有积极性。两个积极性如何形成一致,从而更有效的达致更多更符合采用条件的法律,这就产生了中英或中葡双边磋商的必要性。中方曾一再说明,中英或中葡联合声明中阐述的“现行法律基本不变”,分别是指该两份条约签订当时的1984年的香港法律和1987年的澳门法律基本保持不变,其后的变化必须分别经中英或中葡双方具体磋商一致才能予以保留。这个立场更强化了双边专题磋商的必要性。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卓有成效地进行了合作,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但《选举事务条例》、《立法局(选举事务)条例》、《选举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等三个条例基于彭定康“三违反”政改方案而修订,中英间多轮磋商未达成一致,虽由港政府强行立法,但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部不予采用。同样命运的还有《香港人权法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社团条例》和《公安条例》中,重要修改的条文,亦未被采用为特区法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为加快澳门法律本地化,展开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专题磋商。《澳门刑法典》、《澳门刑诉法典》、澳门有关公务员制度、经济管理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适用的相关立法,均是中葡双方认真、负责磋商的具体成果。
  3.法律本地化应遵循的原则法律本地化不仅是简单地将英国或葡国的法律翻译成中文,并“过户”于香港或澳门法律名下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创造可资保留的法律以确保平稳过渡。因此,法律本地化工作在完成有关清理、翻译、修订和“过户”的过程中,要始终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第一,本地化必须符合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的非主权地位。基本法对作为中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全国人大授权依法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有着相当明确的原则规定。本地化的原有法律调整和规范的内容不可能超越这些权限,因此必须与基本法规定已确定的港澳地位和自主权限相符合。在这个问题上,原英国与香港、葡萄牙与澳门之间宗主国与管治地方的殖民性质的关系不能作为参照物来考察,唯一的目标模式就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对此不能有丝毫疑问。
  第二,本地化必须符合中英和中葡联合声明,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前者作为缔约国间的国际协议,英方和葡方与中方一样有忠实履行的义务。后者虽然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才实施,但其提前若干年制定出来,就是为了指引和影响过渡期内的有关事务,使相关的发展有所遵循,有所依据。事实上,在实现本地化的过程中,凡不符合上述文件的内容可以尽力删除或修改,受条件所限做不到者,也需做适当安排。如在《澳门刑法典》制订时,中葡双方就曾商定,删除其中涉及颠覆政府、侵犯国家等国事罪一章的内容,以避免可能形成的尴尬,留待特别行政区就此事项自行立法,但在1999年12月19日前,葡萄牙有关叛国罪等刑法条文准予暂时生效。这样的安排既不会引起与基本法的不符合,又避免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双方都认为较为适当。
  第三,要符合香港和澳门的社会实际。因为本地化是为香港和澳门立法,只有符合当地情况和需要才有效用,盲目照抄照搬的东西得不到香港或澳门社会的认同,终究是泛起的浮萍难扎根成长,这一点在澳门久有教训。澳门的法治基础不稳固,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个别阶层弄权玩法,与法律本身过度的葡国化难以适应澳门自身特点的痼疾,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提出这样的原则绝非无的放矢。
  第四,要抓住重点,把关系居民权利、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法律,在有限的过渡期内尽快完成本地化。至于一些关乎枝微末节甚至陈旧得几近过时的东西,则可忽略无需再下功夫。香港的法律本地化工作伴随着政权顺利交接而圆满结束,澳门则需进一步加快有关工作的步伐,按照既定的时间表,保质保量地完成五大法典和其他重要法律的本地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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