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一般原则,国家缔结的条约或协定,除特殊规定外应适用于该国的全部领土。考虑到中国领土的实际情况,包括香港和台湾的问题,我国在签订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时,一般规定适用于“有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的领土”。从目前实际情况分析,由于香港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国大陆的税收法律、法规尚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尽管香港在回归后已属于中国行使主权的领域但中国对外的税收协定的效力还不能及于香港。另外,从我国对外订立的税收协定的具体内容看,主要是针对国内税制的特点,所列的税种也仅能适用于内地,即不能简单适用于香港。
(三)香港与大陆的税务合作问题
香港回归祖国后,由于香港的税种、税率及税负都远远低于中国大陆,而且香港又是国际著名的“避税港”,因而,在两地经贸关系中必然会出现避税问题,即纳税人利用两地税制之间的差异,将利润由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具体到香港与大陆之间,主要趋势将体现为利润从大陆向香港转移,从而逃避大陆税收。由于香港已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这种避税行为与国际避税行为相比有所区别,不再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主权利益问题,但是,这种避税现象的实质影响仍是存在的。首先,它使内地的税收大量减少,从而阻碍内地经济的发展。其次,它引起内地和香港之间资本的非正常流动,造成香港与内地之间不公平的竞争;另外,从税法的角度讲,它同样违背税负公平原则,损害国家税法的尊严。因此,目前香港与内地税收合作的重要方面将是如何控制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避税问题,并协调两地之间的税收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措施是内地应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税务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对有关纳税人的收入和费用进行合理调整。依笔者看,由于香港已成为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两地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收入和费用的调整,将不直接涉及到国家之间的主权利益,因而更具备现实的可能性、合理性。
为了实现两地之间的税收协调,香港与内地之间应尽快建立起密切的税务合作关系。首先,两地之间应建立定期交换税收情报制度,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人的税务情报资料,如纳税人的银行往来、利润分配、资金转移等情况,以供分析判断。其次,两地在征税方面应相互提供协助,可互相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送纳税通知书,代为对纳税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等。由于这种协助在传统上涉及主权观念及国家的主权利益,通常在一般国家之间难以真正实现。香港回归后,消除了国家主权的障碍,这种协助应成为香港与内地之间正常的税务合作。另外,两地之间还应进行税务管理上的合作,互相为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律系责任编辑/张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