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祖国后,从香港与内地的实际情况看,两地的贸易和投资关系进一步密切。在贸易方面,内地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在投资方面,目前投向内地的外资有60%来自香港,而中资占香港外资的比重也已位居第二。由于香港税制与大陆税制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国两制的特殊情况下,避免出现某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现象,并为相互经济合作与贸易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两种税制之间应当进行协调,并应注意解决下列问题:
(一)香港和内地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的两次或多次征税。由于重复征税既可以发生在一国内部又可以发生在国家之间,因此,重复征税一般分为国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国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于税制结构的选择所造成,由于它发生在主权国家内部,因而影响通常不大。国际重复征税则主要是由于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所造成,即当两个或几个国家都对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行使征税权,并且双方没有作出协调安排时,往往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经济和贸易有着很大的影响,它不仅违背税负公平原则,使跨国纳税人承受额外的税收负担,而且影响国际间的正常交流和往来。
由于香港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管辖权,对其居民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收入不征税,所以在内地投资的香港居民只需按照内地税法纳税,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对在香港投资的内地居民来说,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对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税,而大陆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都要征税,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香港回归祖国后,由于中国对香港已恢复行使主权,这种重复征税从性质上看不应再属于国际重复征税,而应属于国内重复征税,但考虑到“一国两制”的特殊实际,为了维护纳税人的税收利益,促进香港和大陆的经济往来,应继续按国际重复征税解决,即对内地居民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在缴纳国内税收时给予抵免。由于香港的税率普遍低于内地的税率,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直接适用全额抵免,对内地居民在香港缴纳的税收全部予以扣除,因而保证两地的纳税人享有公平的税收待遇。
(二)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效力问题
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调税收方面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国家间税收往来的重要形式,对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有着重要作用。由于香港只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香港居民不存在国际税收中常见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香港对外一般不需缔结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香港除了在1989年同美国签订的《航运公约》中有涉及税收的事项外,没有同其它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协定。中国则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解决国家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同许多国家和地区订立了国际税收协定,截止到1997年8月,我国已对外签订了56个税收协定。〔2〕香港回归祖国后,税收协定能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成为理论和实践中应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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