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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的特点及其与内地税制的协调

  注:
  〔1〕《涉外税务》1997年第6期。
  〔2〕《法制日报》1997年8月12日。 
  
  在香港回归祖国后,我国形成香港和内地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并存的现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制同内地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有着较大的差异。本文拟对香港税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对其与内地税制的协调问题进行探讨。
  一、香港税制的特点
  (一)行使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特定的地理环境,香港税制的制定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本港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在税收管辖权方面,香港确定只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这样,使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和地区更低的税收负担,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而,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在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香港于本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直接税主要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组成,目前征收的税种主要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遗产税。利得税相当于公司所得税,是对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的公司、合股商号、团体及独资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香港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种税收收入总额的45%。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其征收范围仅限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利润。薪俸税相当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在香港服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征收的一种税。“入息”一般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佣金、花红、津贴等收入。物业税是对香港的土地及楼宇的收租业主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是对死亡的人在香港所遗财产征收的一种税,由遗产继承人缴纳。征税的遗产是指死亡人生前所能支配和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不动产、金钱、股票、商誉、权利等。
  香港的间接税主要有印花税、消费税及几个零星税种。印花税是对在香港签立的不动产、证券、票据以及其它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纳税采用按定率或定额加贴印花税的方式,在香港应贴而不贴印花的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香港是自由港,对进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但对酒类、烟、碳氢油类、饮料和化妆品,无论是进口或是在香港生产在本地使用,都要缴纳消费税。此外,香港还对彩票收入征博彩税;对娱乐场所发售的入场券收入征收娱乐税;对酒楼旅店的房金收入征收房租税;对新购进的汽车征收汽车首次登记税和汽车牌照税;对占有人征收差饷税。
  香港的直接税在税收中占很大的比重,1995年直接税约占税收总额的65%,其中利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0%,薪俸税占税收总额的21%〔1〕。这主要是因为香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以及个人有较高的收入,因而主要以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为征税对象。此外,由于香港地区经济发达,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税收征管方面都比较先进,客观上也为所得税的充分实施创造了条件。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不征收增值税或销售税,原因在于香港税收制度深受“重稳定收入,轻经济调节”的传统税收原则的影响,从而其税制表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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