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直接税在税收中占很大的比重,1995年直接税约占税收总额的65%,其中利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0%,薪俸税占税收总额的21%〔1〕。这主要是因为香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以及个人有较高的收入,因而主要以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为征税对象。此外,由于香港地区经济发达,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税收征管方面都比较先进,客观上也为所得税的充分实施创造了条件。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不征收增值税或销售税,原因在于香港税收制度深受“重稳定收入,轻经济调节”的传统税收原则的影响,从而其税制表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
(三)税种少、税负轻、征管严的税制格局
长期以来,香港政府一直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税收轻简的财政原则。基于该原则,香港确立了税种少、税负轻、征管严、易操作的税制格局,使香港变成了一个国际避税港。
香港始终把税种限制在少数范围内,有些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如增值税、社会保险税等都未开征。已开征的税种的税负也很轻。从主体税种看,利得税的税率分别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由于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的纯利征收,计算纯利时原则上纳税人为赚取利润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均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另外,为了推进技术革新,企业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还可对机器设备成本的60%、工业楼宇成本的20%提取首次折旧,所以,实际税负更低。香港薪俸税基准税率为15%,同时规定了较高的免税额,因此,大多数工薪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据报道,缴纳薪俸税的约占总人口的4%。物业税的税率也为15%,按租金计算,计算时可扣除20%的维修费。
此外,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来源于香港之外的所得不征税,境内实际税负又很低,且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汇回香港不必缴纳利得税,因此,一方面投资者在香港的投资收益一般高于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逃避国外的高税负提供了条件,从而形成香港典型的避税港地位。但与一般避税港有所不同的是,香港对税收的管理严格。纳税人负有申报纳税责任,并由税务局进行评税,如果纳税人短报收入,税务局可罚款1万港元,并可加罚相当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自税,不设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美国、意大利即采用此种体制;另一种是不完全的分税制,即把所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我国大陆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分税制即是不完全的分税制。
香港由于地域狭小,没有实行分税制,而是采用一级税制,即在港府的一级财政体制下,相应设置一级税务机关。香港实行议会政体,立法局在财政上有权制定税收立法和审议全港预算收支;财政司拥有财政行政和管理的权力,还直接参与各种经济及金融事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而作为财政司下属及全港税务最高行政机关的税务局则负责执行税法。税务局在执行税法时有独立依法办事的权力,任何部门无权干预,且可以就税收法规修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税务局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将征收、管理、查帐三种职责分开,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征管机制。在香港,所有纳税人的资料档案都是通过电脑系统管理,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一般不直接接触,往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在征税方式上规定了既方便纳税人纳税,又利于税务当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报税、评税、收税、追税制度。在通常情况下,香港税务局在收到纳税人呈交的报税表后,由评税主任评定税额并发出税单,每张税单都有一个缴税日期。为确保纳税人准时交税,香港税务局主要用电脑追讨欠税。在税单过期时,电脑便会发出追税及加收百分之五附加费的通知单。在税单超过六个月仍未清缴时,电脑会发出加百分之十附加费的追税通知书。另外,香港税务局还可以向任何第三者发出代扣税款通知书,并可通过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动产或物业等。由于香港税务局高效率的征收管理方法,香港的欠税水平一向偏低,纳税人一般也不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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