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规范。私营企业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规模较小,管理粗放,技术水平较低,产品低劣、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除了进行鼓励、扶持外,还要积极引导、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其行为。使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1993年
宪法修正案的提法,显然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应当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根本大法的形式,重新确定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法》,以取代原有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修改原有已经过时的规定,全面、系统地规定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与其他经济成份的关系,权利、义务等,使其法律地位得以实现和保障。还应制定一系列单行法规、规章,从各个方面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鼓励、管理和监督,形成一整套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规范,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一科学论断,是对个体、私营经济认识的重大突破,也为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到1997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大约有2800多万户,私营公司已超过8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已近1亿人。个体、私营经济异军突起,已成为国民经济富有活力的增长点,在改革和发展中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明确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Ⅰ对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认识,我们经历了一个比较长期的时间以后才逐渐成熟。大体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到1954年。这一时期,我国颁布了具有
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五四
宪法》,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共同纲领》第30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肯定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并采用“鼓励、发展”的方针。但实践却相距甚远,私营工业经济产值在全国工业产值中所占比例,从1949年的63%急剧下降到1952年的39%。可见,私营从1949年并未受到鼓励和扶持。至《五四
宪法》,将我国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为四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取消了私营经济的提法,表述为“个体劳动者”和“资本家”所有制,实质仍为个体、私营经济。第9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10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对个体劳动者采用“指导、帮助”的政策,但落脚点是“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社和供销合作”;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则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五四
宪法》的特点是:肯定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对私营经济则强调利用、限制、改造。在急风暴雨的生产资料改造运动不断深入之际,《五四
宪法》对《共同纲领》的后退,是不难理解的。在这一时期,虽然
宪法确定的原则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便于实施,但毕竟个体、私营经济尚有合法地位和一定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