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时期是从1979年到198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将我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态度逐步发生深刻变化。首先表现在农业生产采取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将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分户“大包干”,鼓励发展个体经营和家庭经营。这一重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农业生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这一成功不可能不影响我们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但是,当时私营经济尚在发展之初,国家对其还抱着“看一看”的态度。制定1982年
宪法时,只是重新确立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个体经济被明确定位在“补充”地位,虽然只是“补充”,但也是一大进步。在《八二
宪法》中,没有确定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延缓了私营经济的发展,不能不是一个遗憾。但是,个体经济受到鼓励,得到大的发展,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准备了经济上的条件,私营经济在个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在变化和发展,1987年,中央5号文件提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少数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鼓励它们发展。”要求“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他们的指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一项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使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
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重新得以确认。随后,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个人调节税的规定》等三个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就私营企业的贷款、税收、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制定规章,规范私营企业行为,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法制环境。然而,至此我们并未完成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彻底认识。
第四个时期是从1988年到1997年。在这十年里,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大为提高。“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已不能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实际情况和应有的地位。特别是私营经济,已不仅仅是拾遗补缺,小打小闹,有的已成为国家某些产业实力强大的集团公司,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展现无限生机和活力。我们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认识也在逐步发展,特别是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会议报告还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同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这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为党的十五大重新评价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进行了有力的铺垫,从而奠定了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理论思想基础。至此,应当说我们才真正完成了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