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黑社会组织有向经济界渗透的习惯,它通过购买大公司的少量股票来涉足其经营活动。因此,大公司的股东结构、层次十分复杂、混乱。时常有“总会屋”这一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出现,他们背后受日本暴力团、黑社会的支持,当公司召开年终股东大会时,容易引起骚乱和意外。为打击这类“黑金结合”的犯罪行为,日本证券交易法明文规定,严禁证券公司向“总会屋”、“暴力团”等黑社会组织提供赢利或融资,不得向它们的帐户拨入交易利润。然而山一证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为了控制这些“特殊股东”的情绪,保证股东大会顺利召开,避免产生对企业管理层不利的行为,竟然向“总会屋”提供非法资金。其操作手段是山一证券公司先把股票以低价格卖给“总会屋”,再用更高的价格从那里买回来,让“总会屋”盈利。或是,山一证券公司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将公司的资金非法转移到特别帐户〔8〕。若出现盈利,就将相关的交易算作是“特别帐户”的委托所进行的,即可顺理成章地将盈利转入该户头;若交易亏损,则算作山一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1997年3月这一舞弊行为被揭露后,山一证券公司总经理被逮捕。可见,山一证券公司的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其内部的责、权、利界定不清。
三、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管理的必要性
日本山一证券公司的破产对中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建立起来的。现仍处于起步阶段,很不成熟。由于一些投资者的盲目和急于“发财”的心理,存在着和日本山一证券公司类似的一些问题,需要对症下药加以完善。
1.国家股不能流通的后果分析及对策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在此暂不谈外资股。就个人股来说,同样的股票因购买者的身份不同,购买渠道不同,价格相差悬殊。这种一股多价现象的存在,违背了证券市场“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既不规范,也为发行股票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提供了方便。目前国家股基本未进入证券市场;法人股也尚未充分流通,有人将它们称为“公有股”。这种不能流通的“公有股”约占股市总量的80%,使得国有资产处于“呆滞”,其结果只有少数个人股流通。
对此,日本也有不能流通的股票,目前已高达65%,这是为了防止外国人收购他们的企业,采取的相互持股、稳定股东的政策。这种相互持股的股票无论是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不可能在市场上流通。其实日本只有20-30%的股票在流通,所以很容易被为地炒起来,形成泡沫金融,一旦泡沫下去了,将会有一批证券公司和股民随之破产。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就其少数流通的股票来说,流通股票平均几天就要换手一次,个别股票日换手率相当高。而在美国,近年来换手率一般为两年。中国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几乎没有停留的余地。特别是近年来,大户操纵股价的现象日趋严重,已形成了一股左右证券市场价格的“地下经济黑势力”。这种人为地炒股方式,实际和日本的问题一样,已经形成“泡沫金融”。在我国,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炒作,《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第
46条),无论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千分之五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第
47条)。但是上述条例,实际上并没有防止股票的过度炒作。从理论上来看,股票的过度炒作要依赖于两个条件:一个是股票市场小或单个股票的规模小;二是大户数量少,大户之间不存在有效的竞争。我国股票市场正具备这两个条件。即使投资者都不违法上述规定,但如果有几家投资者联手购买一种小盘股,那么这几家投资者联手购买的数量,就会接近该股票公开发行的1/4甚至1/3〔9〕,这会很快将该股票的价格迅速提高。因此,有必要扩大股票供给量,防止人为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