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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山一证券的破产谈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管理的必要性

  在处理不良债权的问题上,有正反两个方面的教训可以借鉴。一种是美国的作法。即:迅速处理。政府果断及时的处理银行的不良债权,追究有关人的责任,损失由国家负担,安定了金融,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相反日本的作法是为了不丢选民的选票,对不良债权问题的处理拖延了7、8年未解决,使银行的不良债权由当初的13兆日元,上升到1997年的68兆日元,再增加8兆日元,日本银行将大部分破产,日本政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拿出30兆日元给银行追加资本,防止了金融崩溃。中国应该学习美国的作法,而不应效仿日本的模式。
  造成这不良债权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单一的间接融资体制问题。现在,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渐降低,城乡居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却逐步上升,而且民间集中资金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因此,国民总储蓄结构发生了变化,社会总资金来源的结构也随之而变。以前,企业所需的资本都由政府供给,如今政府已经成为资金的净支出部门,储民成为资金的净剩余部门。如何将储民个人资金转变为企业的资本,这是社会资本配置问题,提供这种资本配置的安排是金融市场的功能。金融市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配置资本,即直接融资的方式和间接融资的方式。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单一的间接融资的方式。而单一的间接融资在资本的配置过程中,容易产生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
   银行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和商业化的原则来配置资本,政府的行政干预,造成很多贷款变成政府性贷款。特别是很多贷款贷给了经营效益并不好的企业,当这些企业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时,这些贷款就变成了银行的不良资产。政策性贷款和不良资产的增加,造成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上升,银行资产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增大,而这种违约风险常常会影响银行的信誉和效益,严重时会导致象日本一样银行的破产。
  可以说,单一的间接融资,模糊了债权者和债务者之间的真正信用关系。表面上看,银行是企业的债权人,但是,由于银行又是储民的债权人,所以,企业债务人的真正债权人是储民而不是银行。储民是储蓄的主体,企业是投资的主体。但对资金分配的主体仍然是政府。政府在改革开放以前,通过财政手段直接分配资金;在改革开放以后,利用行政手段通过银行间接地分配资金。资金分配的手段之所以没有从政府手中过渡到市场,最根本的原因,一是企业和银行的产权主体没有确立,二是证券市场没有发展。所以,在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资金出现了体制性错位,其表现就是国有企业过度的负债和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因此,要培育和发展证券市场,打破单一的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应建立间接融资和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证券市场是直接投资的场所,市场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即供求关系,来不断调整投资产品的价格,从而引导投资者的选择和资源的流动,保障资源的最优配置。市场奉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一方面投资者对筹资者的投资约束硬化,要求筹资者按照契约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市场将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散,由众多投资者共同承担。
  3.集中立法、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证券市场
  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是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统一、切实可行的证券法。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起草和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实施细则等数量达到几十种之多。但一部统一的证券法千呼万唤仍未能出台。
  而且从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管理证券市场的机构多而复杂,不仅有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还有人民银行、国家纪委、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财政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他们之间由于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多有矛盾冲突,致使监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近几年中,证券市场多次因有些管理部门的政出多门,朝令夕改而引起股市大起大落。
  有必要遵循国际惯例建立一个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以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尽快制定出中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明确其法律地位、责任,使它具有独立的行政权、完整的监督权,从根本上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都管都不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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