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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

  2. 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为辅(1) 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这里规定的是销售者对用户、消费者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产品不符合担保条件以及瑕疵产品本身的损坏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后的民事责任。(2) 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该条第4款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第2款规定“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3) 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的辅助地位。首先,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并不处理因产品存在缺陷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人身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的问题。消费者在实现其这方面的追偿权时所根据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即严格责任。其次,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在这里都是一种合同责任,已经不是通常所讲的侵权法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本不应纳入产品责任的归责体系内;但是,一则是我国立法者将它们都作为没有履行或没有很好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损害赔偿,与严格责任规定在一起,二则是多数学者习惯上把这两种责任与严格责任放在一起,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种类,〔23〕所以不妨笼统地将它们作为产品责任的归责方式,只是一定要指出它们的辅助地位。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责任编辑/黄芝英)
  注:
  〔1〕24 Cal. 2d 453, 150 P.2d 436.
  〔2 〕59 Cal. 2d 57, 377 P. 2d 897 (1962).〔3〕W.Page Keeton and others, Product Liability and Safety,2ed, p.24,University Casebook Series, Foundation Press,1989.
  〔4〕David M.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p. 1193, Clarendon Press, 1980.
  〔5〕Black''s Law Dictionary, p. 991, West Publish Co. 1991.
  〔6〕〔美〕 彼得.哈伊 著:《美国法律概论》(第二版)沈宗灵译,第8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7〕97 N.J. 429, 479 A.2d 374.
  〔8〕佟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第26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9〕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43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10〕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433页。
  〔11〕  江平:《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政法论坛》,〔1987年第4期,第4页。〔12〕梁彗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1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3〕唐德华主编:《民法教程》,第447页,法律出版社,1987;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上册),第52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陈国柱主编:《民法学》,第473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第502-50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梁彗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130-138页。
  〔14〕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第502-50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王艳林:《产品责任法基本范畴研究》,《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4),161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318-32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第103-11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
  〔1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473页指出:“衡量致害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致害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为依据”。
  〔16〕笔者在此没有使用无过错责任,而用严格责任。因为中国学者有时在严格责任的意义上使用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有时在绝对责任的意义上使用无过错责任,并不统一;而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是不同的。
  〔17〕《民法通则讲座》,第256页,最高人民法《民法通则》培训班,1986年。
  〔18〕《民法通则讲座》,第276页。
  〔19〕顾昂然:《民法通则概论》 ,第133-134页,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专辑》,第22页,  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1993年。
  〔21〕《民法.侵权行为法》,第432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5号,第677页。〔23〕如张新宝先生在《中国侵权行为法》第318-320页中,将中国产品责任概括为“二元归责原则和多种归责方法”;王艳林先生在“产品责任法基本范畴研究”文中不完全乐观地认为中国产品责任是“合同担保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和严格责任的综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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