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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

  第二种观点及第三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不同,免除了受到伤害的用户和消费者的证明负担,所以更有利于他们赔偿权的实现。但是这两种观点仍然坚持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条件。不过,“过错推定说”认为生产者和销售商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它“更多地带有过错责任的属性”;“视为说”则认为生产者和销售商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在结果上与第四种观点相同。
  持第四种观点的学者人数众多,而且从多方面提出了适用严格责任的理由。但是,大概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此种观点都未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第五种观点既总结了以往法学界在产品责任领域的研究成果,又结合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基本上反映了我国产品责任的法律现状。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二) 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与担保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结构
  综观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与担保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结构。
  1. 严格责任〔16〕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 法律规定。《产品质量》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30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就是必须。第31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2) 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是怎样考虑的。笔者认为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严格责任来规定的。根据有二:① 从体例结构上看,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 《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解释。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魏振瀛教授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产品责任可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关系中对质量不合格的责任,通常都实行过错原则,产品责任可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17〕 在同一书中,张佩霖教授也指出产品责任属于七种特殊侵权责任之一,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这一条总的精神〔18〕;顾昂然先生在讲解这一条款时,也是这样认为的。〔19〕 ③ 《产品质量法》起草者的解释。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对理解法律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中对指出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
  (3) 严格责任的独特功能。《民法 .侵权行为法》的作者认为,“从我国现实社会经济情况看,尚不具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无过失责任的条件”〔 21〕 ,这确有一定道理。与绝对责任意义上的无过失责任相比,严格责任可以兼顾救济权利、补偿损失与惩罚侵权的功能。另一方面,与过失责任相比,在对付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方面,严格责任能够更好地提高效益、实现公正。为了推动企业进步、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发展经济、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利,严格责任应优于过失责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检查看,“当前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执法的任务相当艰巨”。〔22〕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处罚偏轻且操作困难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加重处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或叫产品质量法的两个重要方面。如何加重处罚?如何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产品质量法》已经规定对生产、销售有害人体健康、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重新编纂、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的第一节就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节共11条,集中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者的刑事处罚,最高者可判死刑。从处罚力度上看,似乎“无以复加”。出路何在?笔者认为,中国的产品质量问题说到底是个企业行为的问题。虽然产品质量、产品安全问题几乎存在于所有国家,但是,它之所以成为中国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甚至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并长期以来得不到根本解决,其关键,就是产品质量问题没有成为生产厂家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在短缺经济时期,产品质量低下,产品也有销路,企业照样生存;经济发展了,企业虽然面临着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竞争,但是,由于存在着经济上的障碍和法律上的漏洞,产品质量低下并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仍然不会危及企业的生存,企业甚至反而会因为降低产品安全系数来降低产品成本而致富。在这里,经济上的障碍就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法律上的漏洞就是企业不会因为产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而破产。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一方面可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生产厂家加速技术进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产品质量,
  (4) 严格责任是面向消费者的归责原则。消费者和用户既可以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单独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可以同时起诉这两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不得以没有合同关系、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得依法支持消费者和用户的求偿诉求。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严格责任原则是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主要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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