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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

 此案判决两年后,美国法律学会出版了《侵权法重述(第2版)》。在402A 和 402B中规定了产品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以及动产的卖方对消费者误导而引起产品致人损害时,卖方应承担严格责任。美国一个权威组织对1965-1976年这十年间的产品责任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他们的调查统计表明,只是以严格责任主张赔偿的案件占22%;只是以疏忽主张赔偿的占15%;只是以违反担保主张赔偿的占3%;同时根据三种责任理论索赔的占3%;同时根据严格责任和疏忽索赔的占14%;同时根据过错和违反担保索赔占8%;同时根据严格责任和违反担保索赔的占7%。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中,60%以严格责任为主要根据,31%以疏忽为根据,担保占8%。〔3〕
  上述情况表明,第一,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呈多样化的态势;第二,严格责任是美国产品责任案件的主要归责原则。另外,还应考虑的是,由于美国各州都有各自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各州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一样,所以,上述几种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在各州的分布也不是完全相同的。二、 严格责任的独特功能
  (一) 严格责任的含义
   什么是严格责任?根据《牛津法律指南》,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但它不是有时由制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仍有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不过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4〕 美国《布赖克法律辞典》对它的解释是“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由法院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概念,卖方对不当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任何或所有缺陷或危险产品承担责任。”〔5〕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领域,在严格责任建立初期,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与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是不分的,比如法官特雷诺。有些学者或法学作品,也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混用。但是多数法学作品不用无过失原则而只用严格责任。在美国,无过失(No—fault)或叫“不问过错”有特定的含义,也就是在沈宗灵教授翻译的《美国法律概论》中所讲的,在汽车事故、医疗事故等领域中,“根据保险原则,不经过错举证(“不问过错”)给予赔偿。”〔6〕  严格责任注重产品本身是否安全,而疏忽责任注重制造商行为的合理性。“严格责任和疏忽责任之间的这一区别通常被表述为:依据严格责任的分析,被告被假定了解其产品的危险倾向,而依据疏忽责任的分析,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的危险。”〔7〕 严格责任与疏忽责任相比的优点,可以从其独特的功能来衡量。即提高效益的功能与实现公正的功能。
  (二) 严格责任提高效益的功能
  从效益方面看,严格责任通过降低与事故有关的成本来提高社会效益。即通过实现四个主要目标来提高效益:鼓励在产品危险方面的投入;抑制危险产品的消费;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分散损失。
  第一,严格责任通过施加责任规则,鼓励制造商或生产者增加产品安全的投入,设法减少和消除可避免的危险,这也就是所谓的“危险控制”目标。虽然令生产者承担疏忽责任也可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在以疏忽责任为基础的情况下,生产者能够逃过相当比例的责任。一个起诉被告疏忽的原告,会碰到十分困难的证明问题。拥有专家的生产者会知道这些问题;生产者还有可能销毁对自己不利的测试结果,挫败原告表明被告知道危险的企图。生产者知道一般的原告都有困难确立疏忽,他可能更愿意“下赌注”逃避责任。因此疏忽责任会限制他们减少产品安全的努力。在严格责任下,并不考虑生产者的知识,这就消除了疏忽责任诉讼所带来的实践上的困难。生产者将比较少的可能逃避责任,会有更大的动力投资到减少产品安全的努力中。
  第二,严格责任通过提高危险性产品的价格并将它置于市场中的不利的地位,来减少对这些产品的消费,这个目标可以称为“市场抑制”。它建立在消费者倾向于低估与各种产品相连的危险的假设上。消费者只有在反映生产者责任保险成本,其中包括投保不可防止的事故成本的产品价格的上升的提醒下,才不大会过分消费危险性产品。降低危险产品的消费将会导致事故的减少,也就会减少产品责任保险的成本。与危险控制的目标不同,市场抑制不会通过适用疏忽责任得到同等程度的实现。因为,如果一个相对危险的产品的收益足以证明其危险具有合理性,它就会逃过责任;一个理性的人在投放它时就不会使它更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将只反映相对的可以避免的事故成本,但是不反映那些投保不可防止的事故的成本。因而不能抑制对危险性产品的过分消费。
  第三,严格责任通过简化确定责任所须的证明过程来降低包括运行事故修复系统的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因为,原告不须要提出证明被告疏忽的证据,而这经常是困难的、高成本的、耗费时间的。严格责任下的审理成本低于疏忽责任下的审理成本。
  第四,严格责任减少当一个单独的个人或商家必须承担全部事故损失时所导致的混乱的成本。修复损坏和替代损失的成本,不管是由一个不幸的原告承担,还是由一个有责任的生产者承担,都可能在经济上毁掉这个损失承担者。由未受赔偿的受害者所代表附加的社会成本,需要作为事故成本来考虑。如果由受害者承担,这不公平;如果由生产者承担,他会因此沦于破产。上述成本混乱可以通过保险在更广大的人群中分散事故损失而减少。生产者可以比消费者更有利地获得保险,并将大部分保险费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消化掉。在疏忽责任下,每一个大的由危险产品造成的事故成本即使再大也不会转移到行为合理的被告身上。没有疏忽的生产者就躲过了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大部分这种成本转移到生产者及其保险人身上,在提高他们的责任的同时降低了混乱的成本。  (三) 严格责任实现公正的功能
  从公平方面看,严格责任通过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实现受害人的意志实现公正。
  首先,含有隐蔽制造缺陷的产品辜负了消费者和用户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望,因而是不公平的。生产者可能没有疏忽,一般而论,原告也理解错误在所难免。但是,当原告为产品的价值付钱的时候,他有权期望当按照正常的产品使用方式使用时,它不会出现安全上的问题。并且,生产者也总是设法树立其产品安全可靠的形象,以建立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心。因此,严格责任允许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其合理期望的失望提出索赔,就促进了公正的实现。
  其次,生产者在投放其中包含着有隐蔽的制造缺陷的产品时,实际上等于有意夺去受到这些缺陷产品伤害的消费者和用户的身体完好性。生产者就象举枪向公众射击的人,射击者不知道将会击中具体哪个人,生产者不知道谁将会受到伤害;但是他们都能估计到受害者的数量。枪手向枪内装填了一定数量的子弹,生产者在为其产品设定质量控制水平时接受了一定的缺陷率。一旦确定缺陷率,生产者就能够预测事故发生数,因而也就知道了事故受害者的数量。选择限制质量控制,意味着接受一定的事故量;所以,这种选择的最终受害者实际上是被有意伤害的。当然,枪手那样作是没有权利的,所以当枪手射向人群时就犯下了殴击罪。相反,生产者在这里选择限制质量控制时被认为作出了一个经济上合理的决定。相应地,生产者在疏忽责任下即使其行为导致伤害他人,在不承担责任的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享有特权的。生产者行为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并不能改变其有意识的决定使用户和消费者遭受伤害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者赔偿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是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的。在普通法上,存在着即使行为人有权如此行为也要求其对有意造成他人损害负责任的先例。
  再次,根据利益与负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道理,事故的财务负担应由使用并直接从这个产品中受益的人们承担。从这个方面看,生产者是使事故成本从不直接从产品中受益而受到伤害的人们的身上,转移到直接从中受益者处的通道。当一件由非疏忽的生产者投放的缺陷产品造成事故伤害了非用户或非消费者的旁观者的时候,承担严格责任的生产者就会把这些成本转移到购买、使用或消费这些产品的那些人身上。比如,美国几家大航空公司的空中小姐就在飞机上被动吸烟而起诉烟草公司要求赔偿。当然,该原则只是粗略地适用。有些非用户和非消费者间接地从造成他们伤害的产品的使用和消费中受益;基于每件产品而不是基于每次使用确定成本分散的比率,会造成有些使用者和消费者比他们承担的公平分额多,有些承担得少。并且,基于严格责任的赔偿不仅限于旁观者;使用者和消费者也得到对制造缺陷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在这些狭窄的限制中,对制造缺陷的严格责任符合“受益者应付钱”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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