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学同样分析现代法理学,在符号学家看来,麦考密克(N. MacCormick)的制度法学的结构与格雷马斯结构主义符号学的句法结构具有惊人的相似处。〔11〕麦考密克将法律制度看成是法律论辩视觉的有机体,是制度规则、结果规则和终结规则相连的实体。类比而言,这里的制度规则表明了符号学“合约”的功能,结果规则表明了符号学的“履行”功能,终结规则至少表明了“认知”功能。由此,法律论辩区别于其他形式的论辩在于:法律的认知过程指向那些构成“能力”的要素,因为满足这些条件(即构成麦考密克制度规则)就必定依赖于“履行”(产生一个具体制度的结果,由“结果规则”界定);而在非法律论辩中,能力的认知不依赖于履行的认知;后者因此必须被独立地得到认可。这样麦考密克的制度理论和格雷马斯的符号学的类比关系即是:麦氏的制度理论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制度规则“合约”(包括“能力”)
结果规则“履行”
终结规则“认知”麦考密克论述道,如果一个人具有资格Q,通过P的过程履行行为A,且如果发生情况C,那么一个实效的制度I就会存在。这样在制度规则中“能力”(或资格规则)和格雷马斯意义的句法水平“履行”是相应的。因此相应关系为:麦氏的制度理论格雷马斯叙述句法Q和C(制度规则)“合约”(包括能力)A和P(制度规则)“履行”I-结果规则的应用“认知”依此,终结规则具有相同的句法:他们有相同的结构,完成相同的功能,因此产生一个独立的逻辑。而且,第一个相应关系中的法律论辩和非法律论辩的不同,在第二个相应关系中消失,因为认知仍指向履行,或指向能力和履行的结合。
四、法律符号学的一些总结
1.符号学法学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符号学的产生是本世纪50年代的事情,将符号学应用到法律领域是80年代以来的事情,法律符号学的历史也就十几年。我们是否可以说,法律符号学的产生是与本世纪法学的贫困密不可分?到19世纪,西方法学迅猛发展,各种法学流派层出不穷。应该说,到那时,对法律基本问题的看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20世纪后,法律依然向前发展,法学家们依然要辛勤工作,于是就有各种各样的新的方法应用到法学领域,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注重功利和实际的美国人,要么用通俗的社会学和明确的统计学等方法分析法律,要么用更新的且更费解的心理学、阐释学、修辞学等批评传统的法学理论。理性一点的法学家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大有使法学变成经济学分支的倾向。结果是使刚刚在19世纪形成专门独立的法理学回到了分崩离析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欧洲人既不想落后于他人,又不想割断沿袭已久的法学传统,于是就有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语言学法学等等。符号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符号学从它产生时起,就被认为是一种方法的方法,是一种可以解释任何问题的元科学。从这个角度讲,它的目标更宏伟,纲领更庞大。法律现象是一种符号,法律的概念也是一种符号,法律的理论也是一种符号,立法者的活动是一种运作符号的过程,法官判案的过程也充满了符号。一句话,法律本身就是一个符号,法律的活动就是一个符号传递的过程。
2.符号学法学并不在意构建完整的法学理论符号学法学反复强调的一点是:符号学法学不去研究法律的“真理”,而是关心法律的意义是如何生成的。即,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套完整的理论。在法律的具体问题上,符号学方法和阐述的理论有其独到之处,但是从总体上看,它没有自己的结构,没有自己的理论前提、本体和结论。以文中分析的谋杀案为例,符号学法学的任务是或者从检察官的角度分析,如果判她谋杀,那么整个的判定过程,包括证据的应用是怎样一个结构;或者从被告人的角度,如果判她非谋杀,那么整个的抗辩过程是怎样一个结构。两个结构相比,哪一个结构更完整,更能揭示出案件的真实过程,更能为陪审团或大众所接受等等。至于谋杀罪成立的要素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或者以前的判例是如何处理的,符号学法学并不关心。符号学有它的理论和结构,拿格雷马斯的符号学来说,角色与功能,行为素模式,句法等等构成了他的符号学体系。当这种方法应用到法律领域时,其方法论有自己的体系,但是其研究对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不同的符号学家们都在用自己认同的符号学方法来分析着法律现象,早在1988年美国的符号学法学者柯文尔森在一次符号学圆桌会议上就说,到目前为止,符号学法学理论处在一种“同意达成一致”的水平上。〔12〕 现在,杰克森在英国孤军奋战,而美国人又重新回到哲学领域,在研究皮尔斯的符号学。〔13〕
3.符号学法学更多地在描述法律现象,较少地构建法律学说与上述特点相连的是,符号学法学更多的是在解释法律,而不是在说教。这也是现代法学的一个共同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符号学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符号学法学也不关心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功能是什么;它关心的是法律的意义是什么,这种意义是如何得出的。从其理论来源上看,杰克森的符号学理论基本上是格雷马斯的符号学,而欧洲结构主义又来源于文学、语言学和修辞学等。在其符号学中,有索绪尔的影子,有雅格布森的影子,有乔姆斯基的影子甚至有语言学家奥斯丁和塞尔的影子。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符号学法学与新实证主义法学和语言学法学有着深层的联系,也有与美国流行的批判法学运动相似的结论。〔14〕这大概也是杰克森将欧洲法律语言学、现代逻辑法学方法、法律修辞学、后现代主义方法,乃至批判法学列为符号学法学同盟军的原因。这种用最新的科学方法研究历史悠久的法律现象的结果,便是总在分析和解释着法律,而不是从法律内在方面构建法律的理论。这是一种退步?还是一种趋势?还是新的法律学说产生的征兆?也许对于这些时髦的法学研究方法,我们不能用传统的东西去分析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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