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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

  符号学被认为是一种元科学,因此不可避免地被应用于分析法律理论本身,所以有时符号学法学以理论的理论角色出现。法律理论的符号学分析,既包括对法律概念术语的符号学分析,又包括对法律学说的符号学分析。从现有的资料看,对法律基本概念的符号学解释,比如法律实效,法律“真理”,法律体系,合同等等,符号学家的工作刚刚开始,不成体系。但是对法律学说的符号学分析到是有了一定的成果。杰克森在其《符号学和法律理论》中曾经专编论述过;在其最新出版的《获得法理学的意义》一书中,他用符号学的方法分析了法律命令说、历史法学、纯粹规范法学、斯堪地那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最新近的法理学思潮。〔7〕这里以“法律命令说”为例予以说明。
  奥斯丁区分了严格意义的法律和非严格意义的法律,严格意义法律的定义是:“从最一般和该术语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字面含义上说,法律一词可以说是一个具有权力的理智的人对另外理智的人设定的一种向导。”这里,奥斯丁把权力和法律联系起来,“每一个‘法律’或‘规则’(这个术语可以具有的最广泛意义上)都是一个‘命令’。或者说,严格意义的法律和规则是众多命令中的一个‘类别’。”反过来,权力和目的又用来定义命令,“如果你表达或宣告一个希望,即要我去做或禁止去做某种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希望的时候用一种恶来对待我,那么你的希望的表达或宣告就是一个命令。一个命令区别于其他希望,不是因为该希望被表达的方式,而是命令方的当事人在其希望被藐视时发出一种恶或痛苦的权力和目的。”这个“恶”在奥斯丁那里即是“制裁”。〔8〕杰克森说,按照符号学的观点,奥斯丁严格意义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言语行为”。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使法律命令说流行了接近一个世纪。〔9〕以符号学“发送者”和“接受者”的模式,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为:1.一个发送者和一个接受者;2.发送者对接受者拥有的权力;3.发送者希望接受者去做或不去做某些行为的表达;4.发送者的希望被漠视时的一个制裁。在法律命令说发送者和接受者结构中,奥斯丁更多地强调发送者的作用,即命令者的威胁和必要时对被命令者实施的制裁,构成法律的本质;而不是相反,即接受者对威胁的恐惧构成法律的本质。从内部来看,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逻辑是严密的,但从外部看,特别是从现实情况角度看,法律命令说的结构存在许多问题,它不能解释诸如习惯法、宪法和国际法的现象。从奥斯丁的理论看,他们不是严格意义的实在法,而仅仅是非严格意义的法律,用奥斯丁自己的表达方式,是“实在道德”。用现代分析法学的观点看,法律命令说可以非常好地解释刑法问题,而不能解释合同法、继承法的问题。〔10〕
  符号学同样分析现代法理学,在符号学家看来,麦考密克(N.  MacCormick)的制度法学的结构与格雷马斯结构主义符号学的句法结构具有惊人的相似处。〔11〕麦考密克将法律制度看成是法律论辩视觉的有机体,是制度规则、结果规则和终结规则相连的实体。类比而言,这里的制度规则表明了符号学“合约”的功能,结果规则表明了符号学的“履行”功能,终结规则至少表明了“认知”功能。由此,法律论辩区别于其他形式的论辩在于:法律的认知过程指向那些构成“能力”的要素,因为满足这些条件(即构成麦考密克制度规则)就必定依赖于“履行”(产生一个具体制度的结果,由“结果规则”界定);而在非法律论辩中,能力的认知不依赖于履行的认知;后者因此必须被独立地得到认可。这样麦考密克的制度理论和格雷马斯的符号学的类比关系即是:麦氏的制度理论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制度规则“合约”(包括“能力”)
          结果规则“履行”
  终结规则“认知”麦考密克论述道,如果一个人具有资格Q,通过P的过程履行行为A,且如果发生情况C,那么一个实效的制度I就会存在。这样在制度规则中“能力”(或资格规则)和格雷马斯意义的句法水平的“履行”是相应的。因此相应关系为:麦氏的制度理论格雷马斯叙述句法Q和C(制度规则)“合约”(包括能力)A和P(制度规则)“履行”I-结果规则的应用“认知”依此,终结规则具有相同的句法:他们有相同的结构,完成相同的功能,因此产生一个独立的逻辑。而且,第一个相应关系中的法律论辩和非法律论辩的不同,在第二个相应关系中消失,因为认知仍指向履行,或指向能力和履行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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