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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早在十年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即在各根据地开始了创建监狱的工作,但由于当时环境特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所管理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更巩固,狱政管理更为正规,各根据地也颁布了一些有关监所管理的法律规章。根据地的监所管理从指导思想、劳改方针到组织形式、改造内容都已基本具备了新中国监所管理形式的雏型。解放战争时期监狱工作继承了原来根据地的做法,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这一时期监所工作的另一项重大任务便是清理旧的监所管理人员,废除旧的监管制度,制定新的监管规则,创建新的监管机构。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的监所管理工作从组织形式上是也仅仅是一个雏型,各项监管规章虽已成文但还很分散,没有统一的监狱法典,理论研究方面更是薄弱,虽然有过一些文字上的述说和介绍,却失之粗浅、零碎,其内容主要是对当时颁行某项规章制度的理由阐释,缺少作为一门独立的监狱法学应有的理论性和系统性。不管怎样,这一时期的监所工作为以后新中国监狱法学的创立、成长打下了深厚的实践基础,可以说,今天我国相对成熟的监狱法理论就是包括这一时期在内的以往监所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
  本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管改造工作开始于五十年代初的司法改革运动。1951年5月毛泽东主席亲自修改审定《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批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毛泽东的这一段话迅速在全国各地得到贯彻,大规模的组织犯人劳动改造运动得以开展。1954年8月,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我国本世纪后五十年第一部监狱法规,可以说它是我党以前劳动改造实践的立法总结。《条例》的颁布使劳动改造工作有法可依,也使监狱法学研究有了“可依之法” ,为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本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开展了重建监狱法学的准备工作。有的高等政法院系如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设了劳动改造法课程(很长时期,我国将“监狱法”称作“劳改法”,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才最后正名,为反映当时研究真实,下文将有多处使用“劳动改造法”和“劳动改造法学”的地方),一些在职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和干部培训班相继成立。有的院校编写了劳动改造法讲义、拟定了教学大纲,国家劳改管理部门编印出版了一些有关劳动改造的文字材料,翻译了前苏联、东欧各国和西方国家有关监狱制度的一些书刊、资料。这些书刊较正规的包括1959年9月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讲义》等。这一时期关于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存在明显不足:研究的目标主要定位在单纯为劳改部门的实践服务,实际上大多数学术文章都属于经验总结报告的范畴;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对党的劳改方针政策、毛泽东主席讲话和《劳改条例》条文的涵义进行宣传解释,意图从文字逻辑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论证其科学性,注释法学的痕迹十分明显;从研究效果看,没有从劳动改造法制建设的高度进行系统的学术开拓,对于我国劳改工作到底该怎样操作缺少科学的理论前瞻。当然,对一些问题,诸如劳动改造机关的职能、劳动改造的方针等的讨论也有过一些理论性、学术性较强的文章面世,但无系统的专著,总的说来,研究水平还停留在较低浅的层面上,缺少作为一个学科的系统性和独立性。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国的法制受到严重摧残,监狱法学研究处于停滞状态。
  (二)八十年代以来:监狱法学重建并蓬勃发展
  八十年代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发生在劳改领域的几件大事岌岌相关。一是1981年8月至9月公安部召开全国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和1982年2月公安部颁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二是1984年劳改法学课程列入综合性大学法律系教学计划和1985年7月中国劳改法学会成立。三是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
  “八劳”会议是在中国大陆结束了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之后召开的,它回顾、总结了三十年来劳改工作基本经验,确定了以后劳改工作的任务。尤其可贵的是会议清醒地认识到,从本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劳动改造的对象组成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大多数在押罪犯是49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是由于受当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民事纠纷,但由于种种原因, 矛盾激化而犯罪。因此,必须根据改造对象的这种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从此,将罪犯作为“阶级敌人”予以专政的观念被放弃,对待青少年罪犯,更是提出要“像父母对待患了病的孩子、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44〕那样,关怀、帮助、爱护、教育他们,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促使其思想转化。劳动改造开始站在“法制”(相对于以往的群众专政形式来说的)的角度进入规范操作。有权机关的这种观念转变有利于理论工作者们对学科发展作理性的思考,因此,第八次全国劳改会议既是我国劳改工作的新起点也是劳改法学发展的里程碑。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施行于“八劳”会议之后。其时,我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六中全会已经召开,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呼声不断高涨,并得到政府当局和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法学理论的研究环境大为宽松,一个个思想禁区和理论禁区被打破。《劳改条例》已经运作了28年,其成功之处和不足之点都较了然,再者,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讼诉法》也已颁布,这两个大法的相关条款对劳动改造作了规定。此时,《细则》出台可以说将建国以来有关劳改立法集了大成。它与《刑法》和《刑事讼诉法》为这一时期劳改法学理论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法制背景。另一方面,建国30几年,中国成功地改造了800多万罪犯,积累了丰富的改造罪犯经验,在劳改法制日益完善、罪犯成份结构大有改变的新形势下,劳改工作的实践对劳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理论要求。劳改法学的理论研究因之日趋活跃。大量的劳改法学专著、论文、教材得以编写,高等政法院系先后增设了劳动改造法课程。 1983年1月,公安部成立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提出了编写劳改教材的总体规划。此后,相继出版了劳改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史等19种劳改法学的专著、教材,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野,丰富和发展了劳改法学学科体系。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首次招收劳改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尔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相继招收了这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招收体现了劳改法学研究队伍人员层次的提高。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还成立了劳改管理学系(前者后撤销),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大学本科、专科学生。1984年,教育部把“劳动改造法学”作为法律专业课程列入《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各综合性大学法律系陆续开设了劳改法学课程。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将动改造法学正式列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计划,标志着它作为一个部门法学独立地位的确立,客观上既是对以往学科理论研究和体系创建成果的肯定,又对完善其理论体系、推进它的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推动监狱法学发展的又一个积极表现是各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成立。1984年9月,司法部组建了 “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 (后更名为“预防犯罪研究所”),此为全国第一个劳改理论研究机构。1985年以后各地也相继建立了劳动改造研究所。1985年7月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后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监狱法专业委员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劳改法学学术团体,对活跃劳改法理论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会成立之后,对监狱立法和劳改实践的有关理论和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还编辑出版了一些劳改专业教材、专著和有关劳改理论的论文集,创办了《中国劳改研究》(后更名为《监狱理论研究》)等学术性杂志。这些,标志着中国劳改法学研究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8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以我国对罪犯人权的良好保障和成功改造为核心内容,阐述了几乎包括罪犯改造的每一个方面。从性质上说,白皮书既不是法律也不是理论著述,但它的发表无疑对狱政管理、监狱立法和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白皮书的正文八个部分实际上就是监狱法学应然的研究范围。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预示着我国监狱法的法律体系建设已基本完成,自然,这在中国监狱法学研究的历史上又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此后出版的教材或专著,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看,均较前更为科学和完善。
  (三)监狱法学研究的成果:若干理论问题的初步探讨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监狱法学自重建以来,已有百余部专著、教材和千余篇文章问世,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看,较上半世纪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余叔通的《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薛梅卿主编的《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许章润的《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杨世云等的《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及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它们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监狱法学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后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1.关于监狱法学科体系
  监狱法学长期以来处于实际操作相对发达、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的失衡状态。虽然从54年《劳改条例》一诞生,就有关于监狱法的注释研究,但仅限于对法条的微观阐释,对学科的宏观构思和把握长时间显得薄弱和杂乱。1985年中国劳改法学会成立时即有关于劳改法学学科体系的讨论,认为:劳改法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四个理论层面即:劳改法学基础层,劳改工作实践层,劳改分支学科理论层,劳动改造基本原理层。但看法并不一致,杨殿升教授支持将劳动改造法学体系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分的观点。其基础理论部分包括:(1)劳动改造法学基础理论(2)中国劳动改造发展史(3)中国监狱史(4)外国监狱制度(5)比较监狱学(6)罪犯改造心理学等分支领域。应用理论应包括:(1)狱政管理(2)教育改造(3)罪犯劳动(4)劳改经济(5)劳改政治工作(6)狱内侦查(7)劳改法律文书等。关于监狱法学科体系建设的成果,杨教授这样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大部分分支学科还处在创建过程中,有的还只是一个雏型”,“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法学的科学体系,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45〕。应当说,
  这种观点仍适用于当前。
  2.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杨殿升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监狱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狱的行刑实践,即监狱法的实际运用;有关监狱和监狱行刑的学说和理论〔46〕。兰洁在其主编的《监狱法学》一书中认为,监狱法学是以我国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刑事法律科学。因此,监狱法学以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矛盾运动规律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现行《监狱法》及《监狱法》贯彻执行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总之,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监狱法学应把监狱立法及监狱行刑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是对监狱立法和监管改造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
  3.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它是否具有独立品格的问题,我国监狱法的独立品格受到它的立法轨迹影响。众所周知,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最早的立法之一。其时,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都没有颁布,显然,从构成刑事法律体系的几大部门法来看,它是诞生早的。但从它的立法渊源来讲,却只是当时的政务院颁行的一个行政法规。与之配套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和1962年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则只是行政规章。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独立的部门大法予以颁布了,两大法就刑罚执行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最后一篇的篇名即为“执行”。而监狱法的渊源却毫无改变,1982年出台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偏偏又是由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无疑,也摆脱不了行政法规的“阴影”。因此,监狱法的独立品格一直受到学者们的怀疑。有人曾认为,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法,或者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最终学术界还是达成共识:监狱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样是组成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之一。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47〕。到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对这一问题更作出了立法评断——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监狱法的渊源法是宪法而不是别的什么法,因此,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独立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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