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翻译国外监狱法律和监狱论著外,当时国内学者也编辑出版了一些监狱论著,如刘蕃编《监狱学》(1905年)、廖维勋著《监狱学》(1907年)、韩兆蕃著《考察监狱记》(1907年)、监狱研究社编印《监狱学》(1908年)、湖北法政编译社编印《监狱学》(1908)、王元增著《日本监狱实务》(1908年)、许世英 徐谦合著《第八次万国监狱大会报告书》(1910年)、熊元翰著《监狱学》(1913年)、刘英山编著《监狱学》(1914年)等等。这些论著尽管有的比较简单,理论深度不够,体系也欠科学,但毕竟表明中国学者已经开始了对监狱法学的研究。
与
监狱法翻译和监狱法学论著出版的同时,清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监狱立法活动,《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1903年),《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1905年),《法部咨各省申明遣军流犯到配所习艺定章文》(1906年),《法部奏议实行改良监狱折》(1907年)等有关狱制改良的奏章行文先后被“钦定”,特别是1910年以日本
监狱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为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绘制了第一张蓝图。
监狱立法、监狱改良需要有专门的人才,为此,1906年三年制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办时,
监狱法被列为第二年的课程。同时,学制为一年半的速成科中,也保留了监狱学的课程〔4〕。1907年,学部通令〔5〕:京师和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定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法政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据主讲监狱学的日本监狱专家小河滋次郎记载,法律学堂还开办了监狱班〔6〕。京师法政学堂在第二年与第三年的课程中均设置了监狱学〔7〕。
综上,有专门的课程、专门的研究人员、专门的
监狱法则、专门的译著与论著等等,应当说,中国监狱法学在二十世纪初已经诞生。
在研究诞生之初的中国监狱法学时,日本监狱学家、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小河滋次郎和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导者、法学家沈家本是必须提及的两位重要人物。小河滋次郎(?—1915年),日本长野县小县郡人。曾任司法省监狱事务官和监狱局狱务课长。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学创建者之一,又以提倡废除死刑而闻名。1898年起,被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聘为监狱学讲座,1907年参与
监狱法起草。1908年五月,小河到北京任狱务顾问,同时自次月起,任附设于法律学堂的监狱学专科之讲席。小河“本其生平所学,为我国所用”〔8〕。1908年,小河为清政府起草监狱法规,创制了《大清监狱律草案》(1910年奏报)。
“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家之巨擘”〔9〕,其关于监狱法学的著述甚丰,译成中文的有《监狱作业论》、《监狱学》、《狱务揽要》、《独逸
监狱法》《日本监狱制度一斑》等。其中,较系统地反映小河监狱法学思想的,是柳大谧编译的小河的《独逸
监狱法》。小河的原书1897年出版,是当时日本唯一讲述西欧各国监狱法的著作。该书分前后两编,前编包括犯罪及刑罚、犯罪防制、监狱构造及管理等;后编专述司狱官吏。小河滋次郎专著在中国的出版及其本人在法律学堂的讲课,将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说传授到中国,为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沈家本(1840-1913)是“汇通中西”的清末法学家,他不仅在法律史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多有建树,而且在监狱法学方面也很有研究。他是清末狱制改良的最有力之人,为变革封建旧狱制、建立近代新监狱作出了巨大贡献。沈家本关于监狱法学的思想基本载于《沈寄〖HTXL〗膁〖HT5”SS〗先生遗书》甲编中的《监狱访问录序》、《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丁年考》、《狱考》及《奏进呈刑律草案折》、《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等论著与奏折中,其主要观点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关于监狱的宗旨
沈家本认为,监狱的宗旨在于感化,这是他在对古今中外监狱理论和制度进行悉心考 证和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他指出,“泰西监狱,初亦未得感化之宗旨,而惟以苦人、辱人为事。迨后有仁慈者出,目睹大惨毒之方,惨刻之状,同为人类,何独受此,于是倡为感化之说,播于欧洲。更有学人辈出,相与研究,定厥宗旨”〔10〕。于是,他为《监狱访问录》作序时,一言以蔽之:“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11〕。他以为,罪犯是可以感化改造的,“顾蚩蚩者氓,自非下愚不移,讵有不可感化之理?”〔12〕但仅靠严刑峻法不能收此效,监狱才是感化教育罪犯的场所,“严刑厉法可惩肃于既往,难望湔祓于将来,顾藉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13〕,这样,“纵不能尽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则人之有害风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见其少。积渐既久,风俗自日进于良,而治安可以长保焉”。〔14〕 沈家本这种设监狱以教育感化犯人,从而防止其重新犯罪,进而维护社会治安的思想,于今日仍有借鉴价值。
(二)关于监狱的地位
沈家本力倡“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15〕,地位同等重要。他认为,“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16〕。他认为,“方今力行新政”之中国,“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17〕。要变法图强,就必须讲求监狱之学,进行狱制改革。沈家本这种重视监狱地位的眼光,令人钦佩。
(三)
关于监狱法与
刑法的关系
与上述关于监狱地位的主张相呼应,沈家本力主“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18〕,两者相辅相成。这是对
刑法为主、
监狱法为辅之类说法的明确否定。他指出,“近世各国刑法,除罚金外,自由刑居其强半”〔19〕,而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监狱,更应“采用自由刑之规制”〔20〕。他对监狱立法非常重视,指出:“纲纪一国必以法律组织,监狱依然”。一监之内,“上而官吏有服从之职务,下而囚徒有遵守之事项,大而惩罚赏誉,小而日用饮食”,都必须明确规定〔21〕。“举凡建筑之法,待遇之法,监督之法”〔22〕,均须“酌理准情,区画周至”〔23〕。于是,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拟制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
监狱法与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相脱离(沈家本还主持指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法律)、相平行,成为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草案)。沈家本对
监狱法与
刑法关系的解释及其为使
监狱法与
刑法等法律相独立、相平行所做的努力,对于中国监狱法学及监狱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监狱法学研究
沈家本非常重视监狱法学研究,他说:“欧洲各国监狱为专门之学,设立万国协会,穷年研究,精益求精,方进未已”。〔24〕而“中国从未有人讲求此学,则际此更张之始,自应周咨博考,择其善者而从之。若仍墨守己见,不思改图,恐无以关国人之口,遑论远人哉!”〔25〕因此,他以极大的热情研究和宣传西方监狱法律和监狱学理,本文前述的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的外国监狱法律和监狱法论著,法律学堂开设监狱法学课程,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来华讲学等,均是在沈家本的主持和力倡之下进行的。
(五)
关于监狱法的内容
如前所述,《大清监狱律草案》是在沈家本主持之下制定的,虽然它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基本照搬日本
监狱法,但仍不失为清政府的监狱法典草案。作为草案起草的主持人,应当说该草案反映了沈家本
关于监狱法基本内容的主张,从一定的意义上亦可以说是沈家本监狱法学思想的又一集中体现。“草案”分总则、收监、拘禁、戒护、作业、教诲与教育、给养、卫生及医疗、出生及死亡、接见及书信、赏罚、领置、特赦减刑及暂释、释放等14章,241条, 从体例结构到条文内容都比较完备,《草案》吸收并反映了当时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理论与制度,顺了形势和改革的需要。虽然由于清政府的覆灭,该“草案”未能颁布实施,但是,它却成为北洋政府1913年《监狱规则》的蓝本,其大部分条款亦被国民党政府所沿用。
此外,在《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中,沈家本还对改造新式监狱、养成监狱官吏、编辑监狱统计等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述。在其他奏折与文章中,对刑罚与教育的关系、青少年犯的教育感化、不同罪犯分押分管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综上所述,沈家本虽然没有以“监狱法学”冠名的专著,但是,他在这方面有认真的探索和精心的研究。他关于监狱法学的论述,不仅体系完整,而且内容丰富,至今仍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因此,说沈家本为中国监狱法学奠基之人,当不为夸张。
二、中国监狱法学的初步发展
中国监狱法学在本世纪20-30年代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标志是一批从事监狱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的出现,一批学术专著的出版及监狱学在各大学的普遍开设。如王元增的《监狱学》(1917年成书,1924年正式出版)、严景耀的《中国监狱问题》(1929年)和《北平监狱的教诲和教育》(1930年)、胡逸民的《监狱学》(1930年)、朱士斌的《监狱学》(1932年)、芮佳瑞的《监狱法论》(1934年)及《监狱制度论》(1934年)、康焕栋的《监狱学要义》(1934年)、赵琛的《监狱学》(1935年)、梁锦汉的<<监狱学>>(1935年)、孙雄的《狱务大全》(1935年)及《监狱学》(1936年)、李剑华的《监狱学》(1936年)等。其中,王元增、赵琛、芮佳瑞及其著作在中国监狱法学发展史上占据重要位置。
王元增,民国元年首任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后任北洋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王是清末民初狱制改革的倡导者和实行者。清宣统二年(1910年),法部派员赴欧美各国考察司法制度,王元增自备路费,随同前往考察各国监狱制度〔26〕。回国后,他积极推行监狱改良,主持参与制订监狱法规,起草了《监狱处务规则》(1913年颁布),先在其管辖的京师一监试行,然后颁行全国。他把所辖的京师一监作为推行西方狱政管理制度的试点,注重培养监狱管理人员,并着手监狱法规的整理汇纂,他编的《狱务类编》(1913年10月初版),收集了当时通行全国的监狱规则、命令、草案等。他潜心监狱学理论研究,著(编)有《日本监狱实务》、《北京监狱记实》、《京师第一监狱作业实务汇编》、《京师第一监狱报告书》、《监狱学》等,为现代监狱法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监狱学》是王元增的代表作,该书是中国最早冠以《监狱学》名称的体系较完整、内容较全面的监狱学著作之一,在监狱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该书共分十三章,主要论述了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 监狱的历史
王元增在《监狱学》的第一、二章中系统地介绍了中外监狱的沿革及万国监狱会议的有关情况。他指出:“狱制与刑制,有形影表里之关系,故二者之发达进步,必同时而起”〔27〕。这种关于监狱与刑罚关系的论述,应当说是相当精辟的。在论述中国监狱改良的开始及状况、国外监狱的历史、改良状况及万国监狱的状况时, 王元增对刑罚威吓主义和中世纪监狱惨状进行了批评,同时也对约翰 哈华特(John Howard 现译霍华德)监狱改良给予了高度的赞颂。尤为重要的是,王在论及万国监狱会议召开的缘由时,对监狱学比较研究的重要性作了论述:“犯罪为各国共同之毒害,而其发生之原因,又为各国所同。虽细察明断,终难防遏。监狱者,所以防遏犯罪者也,故其学术,必聚列国而共同研究之,方能收取精用宏之益”〔28〕。这些论述虽有过于简单、武断之处,但是,他重视监狱学术研究的思想,则是值得肯定的。总之,王元增关于监狱史的论述奠定了监狱史学研究的基础,以后乃至当代的许多监狱史学论著,都是在此书的基础上展开的。
(二)犯罪、刑罚及犯罪的预防
本书的第三、四、五、六、七章集中反映了王元增关于犯罪、刑罚及犯罪预防的主张。
关于犯罪及其原因,王元增认为,要预防和减少犯罪,必须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他认为,法令的繁密,人口的增加,贫富的悬隔,社会制裁的消灭等,均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王元增的犯罪社会原因说虽然比较简单,但仍能说明一定的问题。
关于刑罚的目的,王元增认为应是 “一面以矫正犯人,使自知改悔,是为改善主义(即特别预防);一面以减少犯罪,使人各相安,是为防卫主义(即一般预防)”〔29〕这与当代刑罚理念是相吻合的。
关于刑罚的种类,王将之分为自由刑、财产刑及名誉刑三种,并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自由刑。为了防止滥用自由刑的弊端,王对刑事政策学上的种种限制,如责任年龄、幼年犯特别处分、短期刑的限制、赎罪制度、扩张罚金刑范围、保证制度、犹豫制度、不定期刑等给予了肯定。王元增特别强调:“刑罚者,所以辅教化之不足,如欲预防犯罪,当以教化为本”30〕。应当说,这些主张是极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