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监狱法学的未来:世纪之交的反思
综观一百年来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监狱、
监狱法、监狱法学这三个密切关联的“现象”之间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做为物质载体的监狱总是受到统治者最优先的考虑,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及的,不论是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的清王朝还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井冈山时期,政府都没有忽视监狱的建制(这里我们仅从一种现象来谈,并不涉及它的先进性、民主性以及监狱内部是否腐朽黑暗)。监狱立法则在其次,但无论如何,每出现一种狱制,必定有相应的操作条规颁布,不管它是叫“办法”、“条例”、“细则”还是“
监狱法”,也不管它是否与当时的监狱状况相符或是否在实践中被执行。最薄弱的是监狱法学,这一点在本世纪后半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做为一个法学学科,它总是没能获得应有的位置和发展——或者是外国监狱法学的简单翻版,或者是国内现行
监狱法的解说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值得思考的。客观的一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说过的,军队、法庭、监狱是国家暴力的组成因素,但在平时,军队只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并不被国家经常、普遍地使用。法庭和监狱则不然,它们正是国家在平时最经常、最普遍地使用的暴力,是每一个社会个体所能直接感受到锋芒的两把利剑。但是,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经历只是一个未定的过程,人们可以对法庭程序的操作是否合理提出质疑。而一旦被投入监狱,则任何人都只有一个身份:罪犯。监狱里的两种人——罪犯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是最简单的专政与被专政的关系,这是真正赤裸裸的暴力,哪一个学术家又能(敢)对这种专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呢?因此,监狱法学的研究必定立足于、被规范于时代的狱制实践,但如果仅限于此,则学科必不能深入发展,中国监狱法学特别是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研究滞后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此。当然,笔者在反思与展望监狱法学的发展前景时并不持宿命的悲观论调,作为一门科学,人们在主观方面的努力对它的发展不会无所用途,为此,笔者在文章的最后将就监狱法学的学科建设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一些看法。
1.关于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
监狱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当然价值就在于它能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学的部门科学则必定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狱法学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服务于国家监狱监管工作的立法设置和司法操作。这是它的生命源泉。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法学应该服务于监狱立法和监狱司法实践,是否就意味着它的理论职责就只是为监狱立法的施行进行宣传推广,或者为监狱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材料。很显然,作为一种学理研究,它不能没有自己的理论品味,科学研究的单纯服务思想必定使它陷入庸俗化。所以它还必须有自己的理论抽象,但同时任何理论抽象都不能离开客观现象作“纯理性”的思维运动甚或玩文字游戏。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时时刻刻离不开它的最终目标——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对社会没有危险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因此,在确立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时必须同时把握两点:其一,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为立法和司法服务,它应该不忘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监狱立法的内容、结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各个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对不完备之处提出建议,对执法中的各种现象、问题予以解释和监督。而不能简单、片面地定位在宣传政策和注释法条上,监狱法学的研究应当高于
监狱法和狱政管理活动,因为后两者只是前者研究的对象,监狱法学的研究既包括对现时法典的研究,还包括对历史上狱制和国外狱制的研究以及学科本身各种范畴的研究。其二,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同时着眼于完善法律学体系和社会科学体系的整体理论。当前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价值定位的误区就在于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都有意地或在不知不觉中只片面地注意到监狱法学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重要性。
2.关于监狱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察中国监狱、
监狱法、监狱法学的既有状况,监狱法学研究方法的注释性特征自有它的存在价值。不管是本世纪的前五十年还是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研究最初都离不开对已有狱制和监狱立法的肯定性论证(注释),这几乎是所有中国部门法学科创立的共同途径。研究社会科学,实证的方法并非不足取,特别是监狱法学研究,因其对象的特殊性,它最初的理论起源必定只能从一些具体、个别的经验中抽象而来。最多,只不过在某一事实的整理过程中加上一点简单的文字推究。但是,这种纯粹来自感性认识的过分实证方法使我们的学科研究缺乏理性的梳理,这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今天监狱法学研究非常艰难的成长机制。因为是注释“现象”,我们便特别注意掌握第一手材料,加深感性认识,并能据此进行缜密的定量分析,而且因为在一张白纸上画图,“理论”研究的成果自然很是显著。这一方面使我们自喜于已有成绩,另一方面造成我们的思维定势,很难进入深层的理性抽象的境界。但对一门社会科学来说,缺少高层次的理论抽象、逻辑推理和理性思维,单靠经验积累的实证研究,不可能得出有推广价值的理论成果。如果从严格的要求出发,在有了基本理论的萌芽之后,再一味囿于研究方法的固有习惯,实际上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短视的态度。我们应该在感性的基础上有所抽象,在抽象的基础上有所逻辑推理。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东西都有它的历史渊源,我国原本就是一个狱制相对发达的国家,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就有了监狱的雏形出现,为了准确揭示历史上某一监狱制度或现象发生的原因和演变的轨迹,研究者有必要对历史上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考察,由此发现某一制度或问题的历史承继性,即通过研究监狱法制的历史沿革,揭示监狱法制思想和监狱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另外,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狱制已大大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国外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为了全面了解国外的狱政制度,有必要对国外监狱制度的深层次背景进行引介,对不同国别、不同法系的监狱法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分析利弊得失,以获得更多的规律性认识,因此,在
监狱法研究中,比较研究法也是很为重要的。当然这些都还只是对狱制和监狱立法的“已然性”进行研究,真正有价值的研究应是对监狱立法和司法操作“应然性”的探讨,也就是说要将监狱法学研究上升到哲学思考,应该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鳞选出若干基本的理论范畴作为学科发展的基石和理论标尺。
监狱法是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与
刑法、
刑事诉讼法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学术家们应该将它们作为一个系统来加以研究。罪犯改造是一项要求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系统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监狱法学研究的方法是呈多样化的,单纯地使用某一手段或方法都不是明智的选择。
3.关于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
监狱法学理论体系的不成熟和不完善状态已是困扰理论界多年的一大老问题。限于长时间研究方法的单一和狱制、监狱法学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监狱法学的实际水平尚处于对有关法条政策的词语进行经验解释的层面上。一个学科连基本的理论体系都不完善就如同黑夜里走路,既摸不清方向,有劲也没处使。创立独立体系的前提是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专属学科的范畴体系。考察二十世纪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监狱法学正好处在这样一种无奈的境地。目前,这一局面已稍有改观,一些基本的范畴似乎已得到公认,如:罪犯改造方针、罪犯改造原则、罪犯人权保障、罪犯的法律地位、罪犯教育、罪犯改造、罪犯感化等等。但是这些还只是初步的成型说法,而且就是这些概念和范畴的确立也是经过政府的“有权追认”后才得以通行的,因为如果不是《
监狱法》已经颁布,连这一门学科应叫“劳动改造法学”还是叫“监狱法学”也许都还没有最后敲定。总之,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建设现在还没有最后完成,这给今后的研究带来不便或者障碍,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依然是很紧迫的课题,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李贵连)
注:
〔1〕东汉 应劭:《风俗通》。
〔2〕据日本 岛田正郎著《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则例之编纂》记载:“本稿讨论的
监狱法,大概是明治十四年(1888年)太政官达第81号公布,翌年大加修改,以敕令第93号公布实施之监狱则。”
〔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38页,1979年7月第1版。
〔4〕〔7〕 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5〕 《学部通咨各省法政学堂增入监狱一科文》,《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
〔6〕 小河滋次郎在《清国的狱制》中记载:“我所负责教导的班与普通的学生班有所不同,为特别的监狱班,系自各地选拔来的特别学生。此监狱班,表面由法部即司法省委托法律学堂经营,实际上法部几乎一切皆不过问,完全由法律学堂独自经营。监狱班的学生总计约一百二十八人,多数选自法部的官吏或服务于大理院其他裁判所者,毕业后,任监狱官吏,执行实际业务。”(刑事法评林第二卷九期56页)
〔8〕〔9〕〔10〕〔11〕〔12〕〔14〕〔22〕〔23〕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HTXL〗鋎先生遗书》甲编《寄鋎文存》卷6。
〔13〕〔15〕〔21〕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故宫博物馆档案部编,中华书局1979年7月第一版。
〔24〕〔25〕清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书》,《沈寄鋎先生遗书》甲编《寄〖HTXL〗鋎〖HT6SS〗文存》卷5。
〔26〕王文豹为王元增《监狱学》所作序。
〔27〕〔32〕王元增著:《监狱学》1924年版,第1、2、99、149、163、176、190、191、194、197、199、228、229页
〔33〕〔38〕赵琛著:《监狱学》1932年版,第7、260-262、272-275、274-277、277-278、322-326、10、卷头语、11、12-13、12-13、14、17-22、177-179、179、180、180-184、183-238页。
〔39〕〔42〕芮佳瑞著:《监狱法论》1934年版,第1、5-7、8-12、138-139、101-107页。
〔43〕法权讨论委员会《考察司法记》。
〔44〕《人民日报》1981年9月10日。
〔45〕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46〕〔47〕〔49〕〔51〕〔52〕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17、53、55、79页)。
〔48〕〔50〕〔56〕余叔通主编:《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19、198页)。
〔53〕兰洁主编:《监狱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54〕〔55〕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绪论第6-7、8页)
本文写作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殿升教授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宝贵的意见。笔者谨此深表谢意。
赵国玲
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统计、监狱建筑等内容。从此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监狱法学等同于监狱学。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特别指明的外,本文以“监狱法学”代表含“监狱学”与狭义“监狱法学”在内的所有有关专著、教材、课程及相关研究,而论述的重点则在狭义的监狱法学。
一、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监狱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华“三王始有狱”,〔1〕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监狱源于夏朝。但近代意义上的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则是二十世纪初的事情。
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逃亡西安的清朝廷,被迫推行“新政”,狱制改革作为推行“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到了“为司法所特重”的议事日程。一时间,派员出国考察监狱实务,翻译外国监狱法规和监狱法学著作,开办法律学堂讲授监狱法学,颁布
监狱法则,改革监狱管理机构,设立罪犯习艺所,筹建模范监狱等,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末狱制改良运动。可以说,正是这场狱制改良运动,导致了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清末狱制改良的基本内容,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监狱制度的模式,改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监狱制度,这就首先要将西方的监狱法律及其学说介绍到中国来,于是,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出版了许多西方法学著作与法律,其中有关监狱方面的法律和论著主要有《日本
监狱法》〔2〕、《比利时监狱则》(未译完)〔3〕、《日本
监狱法》(佐藤信安著,中国国民丛书社译述,1903年)、《监狱学》(谷野格著,瞿世玖 刘 昕译,1906年)、《狱务揽要》(小河滋次郎撰,文萼辉、曾遇贤编译 1906年)、《独逸
监狱法》(小河滋次郎著,柳大谧编译,1907、1911、1913年)、《监狱学》(小河滋次郎著,明志学舍译,1909年)等,这些译著为清末狱制改良和中国监狱法学的建立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