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赵国玲


【全文】
  本文写作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殿升教授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宝贵的意见。笔者谨此深表谢意。
  赵国玲
  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统计、监狱建筑等内容。从此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监狱法学等同于监狱学。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特别指明的外,本文以“监狱法学”代表含“监狱学”与狭义“监狱法学”在内的所有有关专著、教材、课程及相关研究,而论述的重点则在狭义的监狱法学。
 一、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监狱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华“三王始有狱”,〔1〕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监狱源于夏朝。但近代意义上的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则是二十世纪初的事情。
  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逃亡西安的清朝廷,被迫推行“新政”,狱制改革作为推行“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到了“为司法所特重”的议事日程。一时间,派员出国考察监狱实务,翻译外国监狱法规和监狱法学著作,开办法律学堂讲授监狱法学,颁布监狱法则,改革监狱管理机构,设立罪犯习艺所,筹建模范监狱等,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末狱制改良运动。可以说,正是这场狱制改良运动,导致了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清末狱制改良的基本内容,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监狱制度的模式,改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监狱制度,这就首先要将西方的监狱法律及其学说介绍到中国来,于是,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出版了许多西方法学著作与法律,其中有关监狱方面的法律和论著主要有《日本监狱法》〔2〕、《比利时监狱则》(未译完)〔3〕、《日本监狱法》(佐藤信安著,中国国民丛书社译述,1903年)、《监狱学》(谷野格著,瞿世玖 刘 昕译,1906年)、《狱务揽要》(小河滋次郎撰,文萼辉、曾遇贤编译 1906年)、《独逸监狱法》(小河滋次郎著,柳大谧编译,1907、1911、1913年)、《监狱学》(小河滋次郎著,明志学舍译,1909年)等,这些译著为清末狱制改良和中国监狱法学的建立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除了翻译国外监狱法律和监狱论著外,当时国内学者也编辑出版了一些监狱论著,如刘蕃编《监狱学》(1905年)、廖维勋著《监狱学》(1907年)、韩兆蕃著《考察监狱记》(1907年)、监狱研究社编印《监狱学》(1908年)、湖北法政编译社编印《监狱学》(1908)、王元增著《日本监狱实务》(1908年)、许世英 徐谦合著《第八次万国监狱大会报告书》(1910年)、熊元翰著《监狱学》(1913年)、刘英山编著《监狱学》(1914年)等等。这些论著尽管有的比较简单,理论深度不够,体系也欠科学,但毕竟表明中国学者已经开始了对监狱法学的研究。
  与监狱法翻译和监狱法学论著出版的同时,清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监狱立法活动,《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1903年),《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1905年),《法部咨各省申明遣军流犯到配所习艺定章文》(1906年),《法部奏议实行改良监狱折》(1907年)等有关狱制改良的奏章行文先后被“钦定”,特别是1910年以日本监狱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为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绘制了第一张蓝图。
  监狱立法、监狱改良需要有专门的人才,为此,1906年三年制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办时,监狱法被列为第二年的课程。同时,学制为一年半的速成科中,也保留了监狱学的课程〔4〕。1907年,学部通令〔5〕:京师和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定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法政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据主讲监狱学的日本监狱专家小河滋次郎记载,法律学堂还开办了监狱班〔6〕。京师法政学堂在第二年与第三年的课程中均设置了监狱学〔7〕。
  综上,有专门的课程、专门的研究人员、专门的监狱法则、专门的译著与论著等等,应当说,中国监狱法学在二十世纪初已经诞生。
  在研究诞生之初的中国监狱法学时,日本监狱学家、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小河滋次郎和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导者、法学家沈家本是必须提及的两位重要人物。小河滋次郎(?—1915年),日本长野县小县郡人。曾任司法省监狱事务官和监狱局狱务课长。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学创建者之一,又以提倡废除死刑而闻名。1898年起,被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聘为监狱学讲座,1907年参与监狱法起草。1908年五月,小河到北京任狱务顾问,同时自次月起,任附设于法律学堂的监狱学专科之讲席。小河“本其生平所学,为我国所用”〔8〕。1908年,小河为清政府起草监狱法规,创制了《大清监狱律草案》(1910年奏报)。
  “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家之巨擘”〔9〕,其关于监狱法学的著述甚丰,译成中文的有《监狱作业论》、《监狱学》、《狱务揽要》、《独逸监狱法》、《日本监狱制度一斑》等。其中,较系统地反映小河监狱法学思想的,是柳大谧编译的小河的《独逸监狱法》。小河的原书1897年出版,是当时日本唯一讲述西欧各国监狱法的著作。该书分前后两编,前编包括犯罪及刑罚、犯罪防制、监狱构造及管理等;后编专述司狱官吏。小河滋次郎专著在中国的出版及其本人在法律学堂的讲课,将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说传授到中国,为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沈家本(1840-1913)是“汇通中西”的清末法学家,他不仅在法律史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多有建树,而且在监狱法学方面也很有研究。他是清末狱制改良的最有力之人,为变革封建旧狱制、建立近代新监狱作出了巨大贡献。沈家本关于监狱法学的思想基本载于《沈寄〖HTXL〗膁〖HT5”SS〗先生遗书》甲编中的《监狱访问录序》、《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丁年考》、《狱考》及《奏进呈刑律草案折》、《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等论著与奏折中,其主要观点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关于监狱的宗旨
  沈家本认为,监狱的宗旨在于感化,这是他在对古今中外监狱理论和制度进行悉心考 证和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他指出,“泰西监狱,初亦未得感化之宗旨,而惟以苦人、辱人为事。迨后有仁慈者出,目睹大惨毒之方,惨刻之状,同为人类,何独受此,于是倡为感化之说,播于欧洲。更有学人辈出,相与研究,定厥宗旨”〔10〕。于是,他为《监狱访问录》作序时,一言以蔽之:“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11〕。他以为,罪犯是可以感化改造的,“顾蚩蚩者氓,自非下愚不移,讵有不可感化之理?”〔12〕但仅靠严刑峻法不能收此效,监狱才是感化教育罪犯的场所,“严刑厉法可惩肃于既往,难望湔祓于将来,顾藉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13〕,这样,“纵不能尽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则人之有害风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见其少。积渐既久,风俗自日进于良,而治安可以长保焉”。〔14〕 沈家本这种设监狱以教育感化犯人,从而防止其重新犯罪,进而维护社会治安的思想,于今日仍有借鉴价值。
  (二)关于监狱的地位
  沈家本力倡“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15〕,地位同等重要。他认为,“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16〕。他认为,“方今力行新政”之中国,“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17〕。要变法图强,就必须讲求监狱之学,进行狱制改革。沈家本这种重视监狱地位的眼光,令人钦佩。
  (三)关于监狱法刑法的关系
  与上述关于监狱地位的主张相呼应,沈家本力主“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18〕,两者相辅相成。这是对刑法为主、监狱法为辅之类说法的明确否定。他指出,“近世各国刑法,除罚金外,自由刑居其强半”〔19〕,而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监狱,更应“采用自由刑之规制”〔20〕。他对监狱立法非常重视,指出:“纲纪一国必以法律组织,监狱依然”。一监之内,“上而官吏有服从之职务,下而囚徒有遵守之事项,大而惩罚赏誉,小而日用饮食”,都必须明确规定〔21〕。“举凡建筑之法,待遇之法,监督之法”〔22〕,均须“酌理准情,区画周至”〔23〕。于是,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拟制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脱离(沈家本还主持指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法律)、相平行,成为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草案)。沈家本对监狱法刑法关系的解释及其为使监狱法刑法等法律相独立、相平行所做的努力,对于中国监狱法学及监狱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监狱法学研究
  沈家本非常重视监狱法学研究,他说:“欧洲各国监狱为专门之学,设立万国协会,穷年研究,精益求精,方进未已”。〔24〕而“中国从未有人讲求此学,则际此更张之始,自应周咨博考,择其善者而从之。若仍墨守己见,不思改图,恐无以关国人之口,遑论远人哉!”〔25〕因此,他以极大的热情研究和宣传西方监狱法律和监狱学理,本文前述的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的外国监狱法律和监狱法论著,法律学堂开设监狱法学课程,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来华讲学等,均是在沈家本的主持和力倡之下进行的。
  (五) 关于监狱法的内容
  如前所述,《大清监狱律草案》是在沈家本主持之下制定的,虽然它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基本照搬日本监狱法,但仍不失为清政府的监狱法典草案。作为草案起草的主持人,应当说该草案反映了沈家本关于监狱法基本内容的主张,从一定的意义上亦可以说是沈家本监狱法学思想的又一集中体现。“草案”分总则、收监、拘禁、戒护、作业、教诲与教育、给养、卫生及医疗、出生及死亡、接见及书信、赏罚、领置、特赦减刑及暂释、释放等14章,241条, 从体例结构到条文内容都比较完备,《草案》吸收并反映了当时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理论与制度,顺应了形势和改革的需要。虽然由于清政府的覆灭,该“草案”未能颁布实施,但是,它却成为北洋政府1913年《监狱规则》的蓝本,其大部分条款亦被国民党政府所沿用。
  此外,在《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中,沈家本还对改造新式监狱、养成监狱官吏、编辑监狱统计等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述。在其他奏折与文章中,对刑罚与教育的关系、青少年犯的教育感化、不同罪犯分押分管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综上所述,沈家本虽然没有以“监狱法学”冠名的专著,但是,他在这方面有认真的探索和精心的研究。他关于监狱法学的论述,不仅体系完整,而且内容丰富,至今仍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因此,说沈家本为中国监狱法学奠基之人,当不为夸张。
  二、中国监狱法学的初步发展
  中国监狱法学在本世纪20-30年代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标志是一批从事监狱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的出现,一批学术专著的出版及监狱学在各大学的普遍开设。如王元增的《监狱学》(1917年成书,1924年正式出版)、严景耀的《中国监狱问题》(1929年)和《北平监狱的教诲和教育》(1930年)、胡逸民的《监狱学》(1930年)、朱士斌的《监狱学》(1932年)、芮佳瑞的《监狱法论》(1934年)及《监狱制度论》(1934年)、康焕栋的《监狱学要义》(1934年)、赵琛的《监狱学》(1935年)、梁锦汉的<<监狱学>>(1935年)、孙雄的《狱务大全》(1935年)及《监狱学》(1936年)、李剑华的《监狱学》(1936年)等。其中,王元增、赵琛、芮佳瑞及其著作在中国监狱法学发展史上占据重要位置。
  王元增,民国元年首任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后任北洋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王是清末民初狱制改革的倡导者和实行者。清宣统二年(1910年),法部派员赴欧美各国考察司法制度,王元增自备路费,随同前往考察各国监狱制度〔26〕。回国后,他积极推行监狱改良,主持参与制订监狱法规,起草了《监狱处务规则》(1913年颁布),先在其管辖的京师一监试行,然后颁行全国。他把所辖的京师一监作为推行西方狱政管理制度的试点,注重培养监狱管理人员,并着手监狱法规的整理汇纂,他编的《狱务类编》(1913年10月初版),收集了当时通行全国的监狱规则、命令、草案等。他潜心监狱学理论研究,著(编)有《日本监狱实务》、《北京监狱记实》、《京师第一监狱作业实务汇编》、《京师第一监狱报告书》、《监狱学》等,为现代监狱法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