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孙”的由来
(一)来自蒙古先民自然禁忌的“约孙”
“蒙古人有这样的习惯:春天和夏天,任何人都不在光天化日之下坐于水中,不在河中洗手,不用金银器汲水,也不把湿衣服铺在草原上,因为按他们的见解,这样会引来雷电大劈,而他们〔对此〕非常害怕,会害怕得落荒而逃。有一次,合罕(按:窝阔台)和察合台一起出去打猎,他们看到一个木速蛮(按:伊斯兰教徒)坐在水中洗澡,在习俗上不放过〔一点〕细节的察合台,想要杀掉这个木速蛮。……”〔7〕
这条古老的习惯显然来源于自然禁忌,而且,它已经作为“习惯法”为蒙古人所遵守。蒙古人最初生活在森林之中,后移居草原,一直以游牧、狩猎作为其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庞大的畜群难以计数,这就决定了他们对自然水源的绝对依赖关系。如《黑鞑事略》所述:蒙古人居徙“迁就水草无常,……得水则止,谓之‘定营’。”说明他们对自然环境的绝对依赖情形。赵珙《蒙鞑备录》中也记载了蒙古人因珍惜水源而形成的古老风俗:“其俗多不洗手而拿擢鱼、肉,手有脂腻则拭于衣袍上,其衣至损不解浣濯。”“鞑人……其为生涯,只是饮马乳以塞饥渴,凡一牝马之乳,可饱三人。出入只饮马乳。”〔8〕从侧面反映了因高原水源有限对蒙古风俗习惯的影响。因而随意污染河流、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便会受到禁止。蒙古人相信“长生天”的存在,据《黑鞑事略》徐霆疏:“鞑人每闻雷霆,必掩耳屈身至地,若躲避状。”另据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出使蒙古国亲眼目睹所作的记述:“仲夏的时候,当别的地方正常地享受着很高的热度时,在那里却有凶猛的雷击和闪电,致使很多人死亡。”〔9〕这与蒙古人所处地理环境有关:居处高原,旷野无垠,大自然有充分施展淫威的空间。所以,借助天的力量来实现这一约束目的便可奏效。在成吉思汗立法颁行的“大札撒”条目中,就有“于水中、余烬中放尿者,处死刑”〔10〕之条。古老的习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具体为法律条文,而在原有意义上的“习惯”仍然继续对社会有约束性作用,这就使得一条远古的“习惯”因时代的进步而兼具双重社会调节功能。这是蒙古社会特殊的历史现象。因而,在特定的时期,演变成为法律条文的“习惯”并不丧失其本身作为“习惯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二)来自蒙古社会传统观念的“约孙”
“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来的习惯早已为人们所熟悉并世代沿用。在成吉思汗最初被推举为蒙古部大汗时,曾发誓道:“我决不让祖居沦丧,决不允许破坏他们的规矩、习惯(yusun)!”〔11〕大蒙古国建立之后,成吉思汗颁布了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大札撒》,然而札撒的内涵较之约孙要狭得多,约孙在具体的法条之外有更丰富的涵义,调节着蒙古社会的各个方面。“约孙”不是代表个人意志,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若违背“约孙”,即违背“道理”,因而为社会之“理”所不容。打一个较为接近的比方,在古代蒙古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约孙”的位置大致相当于中原王朝“礼”的范畴,它并非由哪一位立法者人为制定,而是与蒙古社会相伴而生。“约孙”是从蒙古人祖先那里继承来的,无需为它确定任何法律形式就具有对社会的约束性力量。所以,在成吉思汗《大札撒》产生以后,“约孙”仍然与之平行使用,共同作为调节蒙古社会的行为规范。如,蒙古人传统观念尚右,故而有“系鞑主之颈,骑而相向者,其左而过则谓之相顺;食人以肉,而接以左手则谓之相逆。”〔12〕有学者论述中原王朝的“礼”是中国古代的习惯法,认为礼“不仅具有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且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3〕“约孙”作为蒙古社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也兼具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性。从成吉思汗的一段训言就能反映出“约孙”的这一特点:
“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gulam)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yusun)和法令(yasa),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14〕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为建立这样一套家族制社会的秩序,仅靠成吉思汗的“法令”即“札撒”并不够,还应同样重视古来的习惯即“约孙”(按:在此“约孙”已经具有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为保障这一秩序的实现,他以咒语的方式规定了轻视“约孙”和“札撒”的后果。实际上,这不仅约略地折射出蒙古时期法律文化的原始性,主要表明的是蒙古汗国从大汗到一般普通民众,在已经将“约孙”认可为普遍的“社会意志”的基础上,同时又把它当作经过国家认可并表现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在它的背后,表明是依托着国家的“强制性力量”的。源自于蒙古人传统观念的“约孙”,在蒙古社会具有相当强的习惯性势力,它作为通行于全社会的“习惯”,还作用于蒙古人的婚姻习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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