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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古代的赦

试析中国古代的赦


沈厚铎


【全文】
  赦,在中国封建时代,是体现皇权的重要标志。所有赦令概出于帝王,其它任何人都不可能颁布赦令。帝王颁布各种赦令,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都是要达到宠络人心以期巩固其统治地位的目的,所以赦也是帝王们的一种政治手段。
  一、赦的起源
  据史书记载,舜的时代就已有“赦”。《舜典》:“眚灾肆赦”,孔颖达疏曰:“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是说有过错而造成的“害”,究其本意,并非故意的,就可以缓纵并且可以赦免。可见,这时的“赦”尚不具有后世对“罪”宽免的全部意义,至多也只是对“过失犯罪”的宽免而已。郑玄说:“过失,虽有害则赦之。”(1)《周礼·秋官》:“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由此可知这一时期,不论“赦”还是“宥”都不含有对故意犯罪宽免的含义。到了西周中叶《吕刑》成,其中则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即不论当刑之罪,还是当罚之过,只要有“疑”就可以赦。与《秋官》之赦宥有很大不同。邱浚说:“按此所谓有赦者,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后世不问有疑无疑一概蠲除之也。”是对这一时期的赦的判断。《礼记·王制》曰:“赦从重”。对此郑玄注曰:“虽是罪可重,犹赦”。《王制》又曰:“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虽罪可以入重刑,但由于他并非故意犯罪,如果量刑是个“疑狱”,向众人征讯意见,众人亦以为很难以重罪量刑,于是“赦之”。这也是罪疑之赦。《王制》又有“凡作刑罚,轻无赦”。郑注说:“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孔颖达对此,提出了很好的解释:“此非疑狱,故虽轻不赦也。若轻辄赦,则犯者众也。故《书》云:刑故无小,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轻”是确确实实的犯罪,虽属轻罪,也是不能“赦”的。可见,在西周时代“赦”仍局限在“非故意犯罪”的范畴之内。到了春秋时代,赦的含义已经与后世之赦十分相近了。《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一载:楚国陶朱公的次子因为杀人而被缉捕入狱。陶朱公派他的长子给楚王的近臣庄生送去了千金之重礼,请他在楚王面前说情。庄生去进见楚王,劝说楚施德政,于是楚王准备发布赦令。消息传到陶朱公长男耳朵里,他以为既然发赦令弟弟本来就当出狱,觉得送给庄生那贵重的礼物是白扔了。于是又去见庄生,并说楚王打算发布赦令。庄生觉得被这种小人收卖很惭愧,于是就把收的千金还给了陶朱公长男。后来,他又见到楚王,就说:大王想修德。但是我在路上,听说陶朱公是很富有的人,他花了大量的钱贿赂王的左右近臣,如今要是发了赦令,别人就会认您是为了陶朱公之子而发了。楚王听了大怒,下令论陶朱公之子死罪。第二天才下了赦令。由这一件事,可以看出,这时的赦已经和西周时的赦不同,这时已经有了类似后世大赦的形式了。陶朱公子杀人,不可能是疑罪,陶朱公之子虽然是在赦前先论了死罪,但楚王在决定发布赦令时,确是包括了陶朱公之子的。沈家本认为“古之赦者乃过失之类。如《司刺》所言者,尚无后世大赦常赦之事。惟春秋春之肆大眚,似为大赦之权舆。……可见春秋之初已有此事,但不知实起何时耳。自汉以后,遂为常法矣。”〔2〕正如沈家本所说,史籍中汉代以前关于赦的记载极少,如后世之大赦之事的记载更是寥寥。而从汉开始有关赦的记录才逐渐多起来。汉代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正式设赦的朝代,也是帝王把赦作为自己的政治手段的开始。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令:“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八年的战争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天下事毕”正是应该休养生息的时候,刘邦颁布了“其赦天下殊死以下”的赦令。目的何在呢?据史书载,刘邦的这道赦令在公元前202年农历正月发布的。这时项羽已在乌江自刎,刘邦在中原地区已经确立了自己的绝对优势,刘邦以汉王的身份发布大赦天下的命令,是向文武官中发出了称帝意向的信息。天下初定,需要安定人心,那些被征服的人口中不少尚存敌意,赦免除死罪以下的犯人正是显示其宽仁的政策,用以怀柔。诸侯王也正是在刘邦发布大赦令之后,上表“请尊汉王为皇帝”的。汉王刘邦也就在二月即皇帝位。
  登位次年又发布赦诏曰:“天下既安,豪杰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尽图其功。身居军九年,或未司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怜之,其赦天下。”这次赦令是他计捕韩信之后颁布的。这是刘邦削弱跟随他争战多年的将领的势力的开始。韩信功劳最大兵权最盛,是刘邦征讨全国不可缺少的支持者,也是他皇帝宝座的最大威胁。逮捕韩信,削其兵权,但又怕因而引起其它将领的不安,于是曰“天下既安”又赦免了军中犯了法的人犯,以此安定其它文武官员的心理。可见汉高祖颁布赦令,完全是根据政治的需要,而并非出于恤刑与宽仁之心。自高祖开始,赦事已经成为皇帝的重要政务;成为重要的政治手段。纵观汉的一代,大体上是盛时赦少,乱时赦多。高祖因国家初定,在位十二年竟九赦天下;灵帝在位二十二年,达二十赦,几乎无岁不赦。然而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只六赦;惠帝在位七年只一赦。汉代在位最长的武帝,五十五年只有十八赦,平均三年一赦。已经表现出乱世多赦的历史现象。赦作为一种由皇帝亲自颁布的减免犯罪人处罚的法令,正式为社会确认。二、赦的分类汉代以前,赦事并无分类,史书记载一般曰赦、赦天下、赦罪人之类统而言之。汉开始赦事渐多,也分出了不同层次,于是赦的类别也就逐渐形成。赦的分类,依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可以分为大赦、特赦、减等、曲赦、别赦、赦徒六类。大赦与特赦一般是指全国性的重大赦事。此类赦事,有赦死罪与死罪以下的区别,前者是包括死罪囚在内一概都赦,后者则除死罪囚不赦外一概皆赦。这类赦事又常与减等同时颁布,其中对死罪囚行“减死罪一等”其它一概皆赦之。减等之赦是在原刑之下减免部分处罚。曲赦是赦部分地区之罪囚,所赦地区随意性很大,所涉赦的罪囚有时从死罪开始,也有以限定某刑级或某刑种,均由当时的情况而定。别赦则常因人而设,专赦某人或某些人或某些刑种。所赦免的程度亦因时因人,或因当时的实事需要而定。赦徒则指专门只赦徒刑的赦事。不论是哪一类赦事经常附有“常赦所不原”者除外的条件,一般是指犯“十恶”的罪犯,当然,有时也特别指定哪些罪犯不在赦的范畴内。赦的分类是逐步形成的,赦类的含义,各朝未必一致,赦的名称也不全吻合,然从汉始至清逊,先后二千年间,能够大体不变也可以说是中华传统法之大观了。赦,不论哪类,总应有某种因由,或因事因时,或因人地,一般不会毫无因由而随心所欲。汉代以前,没有什么固定的赦因,贾谊《新书》有:“惟稽五赦,以绥民中,一曰原心;二曰明信;三曰劝功;四曰褒化;五曰权计。”从这五赦之中,可以看出赦的根本原因,在于达到帝王稳定政局的目的。汉代开始,赦必有引因。汉代赦因大体有践阼、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大丧、帝冠、郊、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等二十余种。“践阼”是帝王登极。帝王登极是大喜之事,因喜而恩及在押之囚,故从汉代起有践阼大赦的习惯。据《汉书·高后纪》记载,公元前188年汉惠帝刘盈崩,太子立为皇帝,皇帝年幼高后吕雉临朝称制,大赦天下。可以说是汉代最早的践阼大赦。虽然这不是传统的帝登极但毕竟是太后临朝称制 。所以这一赦事,称为最早的践阼大赦似无不可。汉代第一次由登极的皇帝亲自颁布赦令,是公元前179年孝文帝刘恒为陈平、周勃等拥戴诛诸吕,登帝位诏曰:“制诏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间者诸吕用事擅权,谋为大逆,欲危刘氏宗庙。赖将相列侯、宗室大臣诛之,皆伏其辜。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这是名符其实的最早的践阼赦事。自此,历朝历代皇帝登极赦天下即为常事。直到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即帝位,于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颁诏天下,罪非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虽然这一赦事并不是幼小的溥仪亲自颁布,但也是尚不懂事的小皇帝初登大宝而颁布的。这就是我国历史上最后的一道践阼之赦的诏书。“改元”之事自汉始有,文帝登基之年的年号称“元年”,经十六年后又重改称“元年”即将年号顺序改从元年始,但这次改元并没有设赦。历史上第一次因改元设赦是汉景帝七年改称“中元年”(公元前149年)“夏四月赦天下。”中元经六年又改称“元年”史称“后元”“三月赦天下”。〔4〕景帝两次改元,两次设赦,是改元设赦的开始。真正登极设年号的首当汉武帝。武帝初登大宝,是景帝后元三年,次年改称“建元”元年,“春二月,赦天下。”〔5〕自此,武帝十改元而七赦。但是使改元设赦事成为帝王之常赦是东汉光武帝刘秀时的事。刘秀称光武帝建元“建武”是公元25年,经三二年于公元56年,改元“中元”是年“夏四月已卯,大赦天下。”〔6〕明帝未改元,章帝“其改建初九年为元和元年。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者赎,各有差。”虽未明言赦,其实为赦。元和经四年改元“章和”是年秋七月壬戌诏曰:“今改元和四年为章和元年。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死罪囚,犯法在丙子赦前,而后捕系者,皆减死勿笞,诣金城戌。”〔7〕章帝在位十三年两次改元皆赦。自此,东汉诸帝除明帝、殇帝在位一年未及改元亦未赦;又少帝二改元未赦,献帝即位改元,后三改元二赦外,几乎每改元必赦之。其时改元设赦似已成为常赦。立后乃帝王之家的重大事件,当然也是国家大事,但是否设赦,则与当时时事而定,与践阼、改元不同。最早的立后赦事,当属《汉书·武帝纪》所载:“元朔之年(公元前128年)春三月甲子,立皇后卫氏。诏曰:朕闻天地不变不成施化,阴阳不变物不畅茂,《易》曰:通其变,使民不倦。诗云九变复贯,知言之选。朕嘉唐虞而乐殷周,据旧以鉴新。其赦天下与民更始。”沈家本认为“此年之赦,系于民更始,似是改元之意,今两系之。”〔8〕而真正单独为立后而设赦事,是汉昭帝始元四年,这一年立上官氏为后,赦天下。(《汉书·昭帝纪》)“建储”之赦,始汉高祖二年,(前205年)“立太子赦罪人”。此处不言赦天下,是因刘邦尚为汉王,而且项羽仍然势力强大,战争尚在进行,“赦天下”根本不可能,而其以汉王颁赦天下也是根本办不到的。两汉立储并非每立必赦。而后世各朝亦未成为必赦之事。“后临朝”常类践阼且历史上后临朝之事本不多见,不可能形成常赦之制。“大丧”、“帝冠”、“郊”、“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徙宫”、“定都”、“从军”、“支捷”、“年丰”、“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巡狩”诸种赦事皆从汉时起,虽均为大赦,但亦非常事。有的是因为本来这类事件就不是常有的事,如“定都”、“立庙”之类。有些则因时而便,也是因为当时帝王本人或要臣对这一事件的重视度而定,如祥瑞之事可信可不信,大臣们如果认为事件可信或曰可喜可贺或有人认为当赦,于是可促成皇帝颁布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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