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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设定的若干问题

  [3]我国公司法即以此界定了股份的含义。担保法75条、第78条所定股份意义,与此有别:从法条文义理解,股份是专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情形,而公司法对此称为出资,并以出资证明书来表示。考察担保法的本义,对股份应广泛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国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股票形式、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等等。在股票股份为质权标的中,公司法规定许多限制,已如前述。
  一般债权为设质标的,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考察沿革,权利质权发轫于一般债权质权,且后来一直处于独尊地位,直到近代新型权利产生。一般债权来源于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一般债权质权是以出质人的一般记名债权为标的所形成的质权,大陆法系民法典大多明确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81条)、德国民法典(1279-1291条)、日本民法典第363条)、我台湾民法典(第904条)均明确规定了一般债权质权。担保法75条采列举式特别体例,将可设质权利一并列出,但无一般债权。担保法是否承认一般债权质权?有学者解释为,我国担保法未直接规定一般债权可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但也未规定其不能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故原则上应得为权利质权的标的。[4]另有学者认为,担保法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具体划分为证券债权、股权、无体财产权,而将一般债权的质押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中。[5]一般债权可否为权利质权标的,上述解释结论一致,本文也同意这种结论。但是,既然一般债权具有存在的始发性和普遍性、以及一般债权固有的可转让性使其尤其适合构成质权标的,债权质权是权利质权的最普通形式,[6]那么,担保法何以置一般债权于隐存?本文认为,担保法明示证券债权的设质,而回避一般债权,盖由原因所致:权利质权虽然肇端于一般债权质权,并经历了漫长的存在过程,但是,一般债权的设质是与交易的发展水平紧密联系的。过去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上的交易构成一般债权的中心,买卖交换形式的合同债权是债权质权的主要形式,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债权为合同债权的例外和补充。至于其他类型权利标的债权,只是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证券化的物权和法律规制的知识产权等权利类型,权利质权才产生了由一般债权到证券债权、到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质权的扩张。而且,随着现代规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般债权质权愈加流露了先天的不足:其债权数额小、设质范围窄、设定质权公示性差、变价不易等等。相反,证券债权等新型权利则明显克服了一般债权的上述弊端,尤其在现代规模经济交易的巨额质权设定中,具有一般债权无法比拟的优点,从而成为当代设质权利的核心。并且,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设质权利的不断产生,一般债权质权的领域会日益相对萎缩。所以,担保法的取舍,实为适宜。因此认为,一般债权于我国法上可为设质。但法例如此规定似与物权法定和实际执行有隙,更有待于有权解释。
  邮票是否为权利质权设质标的,未见文章涉及。邮票是有价证券,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特征,我国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邮票是国家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和凭证的有价证券。邮票持有人具有邮票所有权,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支配权。邮票的贴付交邮和交换,表示了其使用的服务性债权和收益权;邮票本身表示的权利与票面不可分离,持票人享有邮票表示的财产权。邮票的可设质表现在:首先,邮票不仅具有财产性,而且其价值随着保存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一般不可能低于面值,此特点下,用于设定质权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尤其有利。其次,邮票具有变价性和可转让性,其变价性实现不受固定地点和时间期限的限制。在我国,邮票不仅可以交邮使用,而且可以通过交换实现收益。一些地方如上海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邮票市场,出现了“绿马甲”。再次,邮票所载权利适合于设定质权。所以,以邮票为设质标的,不应在禁止之列
  权利质权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债务人之间存在的,以设定权利质权方式担保其履行的债权
  。权利质权为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权利质权无以设定。依据担保法,在借贷、买卖、
  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
  ,何种债权可以设质担保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理论上,依据不同的标准,被担保的债权分
  为几种:(一)一般担保债权和特殊担保债权。一般担保债权是被担保债权的通常形态,主要
  特征表现为既存的、无负担的通常债权;特殊担保债权为一般担保债权的例外,主要特征表
  现为债权附有限制条件,它包括将来债权、附条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的债权等。(二)金钱
  债
  权和非金钱债权。金钱债权是指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权,非金钱债权反之。金钱债权为债
  的给付主要形式,无论债的产生来源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之债,多以金钱之债表示。以其他非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也可转化为金钱债权。金钱债
  权对于设定质权的意义在于:权利质权的实现在金钱债权最为便捷,权利质权实现时,对设
  质权利进行变价后,即可直接给付金钱,不须再为转换;当非金钱债权客观给付不能时,即
  可依约或依法直接转为金钱债权的替代给付,因而是权利质权实现方式上的一般手段。(三)
  既存债权和将来债权。既存债权是指设定质权时已经有效存在,且债务人不为债权瑕疵抗辩
  的债权;将来债权是非既存的、将来才产生的债权。以上债权,是否都可为之设定质权,观
  点不一。
  (一)将来债权。为将来债权设定担保,德国民法典以“最高额抵押”率先为之,随后日本民
  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台湾民法典相继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特征,在于将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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