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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密里州东区法院于1996年8月19日作出裁决,认为被告仅有Internet与密州联系的方式满足了密州长臂法案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之适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所规定的管辖权要件,密州法院享有管辖权。
  密州长臂法院规定,任何人或公司,无论是否本州居民,如在本州内有交易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都在本州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这一管辖的前提是不违背宪法关于适当程序的规定,适当程序要求外州被告和与法院所在州之间达到“最低限度的接触(Minimum Contact)”。根据联邦第八巡回法院的解释,当被告与法院辖区接触时,能够并且应当预料到今后有被该法院传唤的可能性;而且据此立案不与公平交易(Fair Play)和实质公正(Substantial Justice)原则相抵触时,足够的接触方为成立。该巡回法院设立了五个检测“最低限度的接触”的标准:
  A.与管辖区接触的性质;
  B.接触的数量;
  C.接触的原因;
  D.州法院就此开庭对本州的利益帮助;
  E.双方方便原则。
  前三个因素至关重要。
  首先是Internet接触的性质问题,网金公司通过网址为其将来的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建立用户名单并期望用户进入,尽管网金公司自称只是“被动保留网点”,法院却认为,如果密州居民向网金公司写信询问有关服务项目的事宜,网金公司就能够自动地,不加区分地向所有访问其网址的用户回复。所以,网金公司有意向所有Internet用户传送广告,尽管这种接触的性质对于行使管辖权来说是全新的,法院仍倾向于行使管辖权。
  至于接触的数量,网金公司311次传送广告的行为,被法院认为是故意通过与密州贸易谋求利益。
  第三个因素的满足在于,这场诉讼是侵权之诉,侵权损害至少部分地来自于与网金设置网点有关,在网点上建立用户名单中被控侵权行为的一部分。
  在述及仅凭电脑能否达到足够接触时,密州法院认为:“通过电脑,企业可以同时和几个州交流,网络通讯不同于电话,就在于它传递的信息可能被收讯人和其他一切想看到的人共享,所以,当现代科技使全球交流更简单易行时,必须相应拓宽管辖权行使范围。”
  (2)麦克道纳夫(MCDONOUGH)诉法龙公司(FALLON MCELLIGOTT INC.)案〔10〕
  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麦克道纳夫向加州南区法院起诉,控告法龙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他的体育照片,侵犯版权。法龙公司是一家在明尼苏达州注册的广告公司,在Internet有一个网点,这一网点上的广告可以被包括加州人在内的所有进入Internet的人看到。
  1996年8月5日,加州南区法院以管辖权不充分为由驳回此案。法院认为,在Internet上保留一个可以被加州人使用的网址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构成足够的联系从而构成对外州公司的司法管辖权,“因为全世界共享网络,同意网上访问构成足够联系从而建立管辖权的作法会削弱当前的管辖权要件,本法院不愿走到这一步。”
  (3)英赛特公司(Inset Systems)诉英斯科申公司(Instruction Set Inc.)案〔11〕
  一家叫做英斯科申的马萨诸塞公司在Internet上作广告,使用一个被位于康涅狄格州的原告英赛特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的域名,原告遂在康州法院起诉。1996年4月17日,康州法院裁决认为自己拥有管辖权,因为被告故意将广告发往康州(虽然也发往其他各州),而康州有10,000个Internet用户可能进入该网址。法院甚至没有考虑实际访问该网址的康州居民的数量。
  (4)本宿杉饭店公司(Bensusan Restaurant Corp)诉King案〔12〕
  1996年9月10日,纽约州法院对一个与上述案件类似的起诉未予受理。被告是位于密苏里州的一个网点的拥有者,他在网点上为其名叫“蓝记号”(the Blue Note)的爵士乐俱乐部作广告,而纽约有一家同名的爵士乐俱乐部早已举世闻名,纽约俱乐部的拥有人遂向纽约州法院起诉,控告被告侵犯商标权。纽约州法院认为,保留一个可被全世界访问的网点,如果没有进一步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指向纽约的:被告在网点上所做广告并不构成在纽约州出售演出票的要约,因为纽约州的Internet用户只有向密苏里的售票处购票并前往该州取票(既然被告有邮寄该票)才能参加被告俱乐部的演出。所以,在缺乏足够联系的前提下,纽约州法院不能对被告行使管辖权。
  这四个案例案情相似,但法院的态度可分与两类,(1)(3)两案的法院倾向于将网点的存在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事实根据,而(2)(4)两案的法院则相反。
  3.网址的法律地位:能否构成新的管辖基础
  上述司法实践无不围绕着一个问题,那就是网址能否最终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如果能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自身有时间和空上的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传统的管辖基础都满足了这两个条件。要判断网址是否可以成为新的管辖基础,必须对它能否满足这两个条件进行考察。
  (1)网址的相对稳定性
  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它在网络空间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它的变更要通过服务提供商来进行,需要一定的程序,所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它是可以确定的。
  网址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类似于居所在物理空间中的地位。同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也可
  能有多个网址。网址和人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网址拥有人有权利通过网址收发信息,也有权利允许别人利用自己的网址收发信息。信息、网址和拥有人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相对稳定性
  ,是可以查明的。所以,网址基本满足关于稳定性的要求。
  (2)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
  网址与物理空间的关联有两条途径。一是受制于网址的ISP所在的管辖区域,这是网址存在的静态事实就能决定的关联,并且是充分的关联,正象居所和居所地的关联一样。二是网址活动涉及到其他网络参加者时,与其他参加者所在管辖区域的接触,这种接触能否使该管辖区域的法院获得管辖权,是前述案例所涉,也是这里欲加讨论的问题。
  网址活动可以是静态的消极活动,如维持一个BBS,也可以是动态的积极活动,如向特定的人发送电子邮件。网址与其他网络参加者的接触也由此分为消极接触和积极接触,二者所体现的主观上的关联程度是不同的。将信息放在网址任人读取,与读取者构成放任的关联;信息发送给人读取,则与接收者构成故意的关联。后者显然比前者更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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