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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7〕网络以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都强调网络空间的新颖性和独立性,对现实的国家权力持怀疑态度,担心国家权力的介入会妨碍网络的自由发展。它们还试图以网络的自律性管理来代替传统的法院管辖,以自我的判断和裁决代替国家的判断和救济。可以说,尽管此种观点仍有坚持者,但已脱离了Internet的基础。行业道德和技术标准可以对法律产生影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上升为法律,但永远不能代替法律;同样,自律管理也不可能替代法院的公力救济。网络空间和法院管辖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在相互联接上存在着难度。
  2.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或称物理空间。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象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Internet的外部设备,如电脑终端、电话线等,而这些决不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和地理范围的标志。
  要在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这是必解决的问题。将这一困难作为技术问题推给负责举证的当事人似乎是办法之一,但法院至少应决定当事人必须证明什么,而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判断又依赖于法官对网络空间所持的态度和标准。
  就网络空间中的活动者而言,他根本无视网络外地理边界的存在,一旦上网,他对自己所“进入”和“访问”的网址是明确的,但对该网址和路径所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域则难以查明和预见。某一次具体的网上活动可能是多方的,活动者分处于不同国家和管辖区域之内,这种随机性和全球性使几乎任何一次网上活动都可能是跨国的,从而影响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
  由于界限的模糊,当法院受理Internet案件的时候,它很可能在行使一种模糊的管辖权。
  3.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陷入困境
  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如住所和财产的座落、行为的发生、国籍的归属、意志的指向等。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你无法在网络空间中找到住所、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一次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定地点,你只能知道某一对象的存在和活动内容,根本无法确认登陆者的身份。
  管辖总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即使能够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查明,使之适用于当事人的网络活动也往往会丧失合理性,而且,这时已不是Internet所带来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而纯粹是物理空间的管辖权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
  虽然传统的司法管辖权和管辖基础已受到如上的挑战,但各国法院仍旧步履沉重地对网络空间发生的种种争端继续实施着管辖。在新的司法实践中,旧的规则会得以发展,久而久之,新的规则和理论也会创设出来,我们应该从“网络大同世界”的梦幻中摆脱出来,观注一切有价值的法律创建。
  (三)探寻新的管辖模式
  1.管辖权相对论
  为解决管辖权的困境,包括各国管辖权的冲突和继之而来的判决执行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管辖权相对理论。该理论认为:
  第一,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从长远的观点看,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第二,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
  第三,网络空间内争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来加以执行。由于考虑到让一个身居亚洲腹地的人到美国的某地方法院出庭有违合理性原则,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召开听证会来行使管辖权,而后运用网络过滤器(filter)或清除器(cancelbot)来执行判决,这个过滤器或清除器可以追踪和阻碍该人以后发送的同类信息。〔8〕
  这一理论旨在通过技术自身的力量来解决技术带来的司法困境,各国对作为整体的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大小取决于该国接触和控制网络的范围和能力。这无疑是以美国人的角度在看问题。
  如果我们试图在传统规则的框架内解决新的问题,又不对原有的框架基础产生动摇,管辖权的相对理论是首先应予摈弃的。网络空间争端的形式有很多,相对理论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部分,即关于信息本身的合法性和控制的问题,而多数争端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必须在网络空间之外的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相对理论还必须和某主权国家的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否则它就不是一种针对法院管辖权的理论,而只是没有直接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业仲裁的基础。
  2.美国的实践:两类观点对立的判例
  目前有关Internet案件的司法实践多数发生在美国。美国的州际私法体现的原则和国际私法在管辖权方面具有可比性,不同的是,各州的司法管辖权冲突可以由联邦法院来协调和统一,而各国的冲突协调的道路却漫长得多。考虑到美国法院所坚持的原则可能会发展成为日后关于网络空间管辖权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基础,这里有必要了解几个相关的典型案例。
  (1)莫里茨公司(MARITS INC.)诉网金公司(CYBERGOLD INC.)案〔9〕
  网金公司是一家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它在该州拥有网址。网金公司在网址上提供了一项有关新服务的广告,期待Internet用户看到并成为其潜在顾客。有311位密苏里州的居民访问了该网址,其中多数是位于密州的莫里茨公司的职员。莫里茨公司于1996年4月向苏里东区法院起诉,控告网金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网金公司认为密州法院的管辖缺乏足够的事实基础,要求该法院放弃管辖,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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