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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首先,Internet上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到底应依据何种标准确定司法管辖权?其次,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是否仍要适用?对侵权行为应依照哪一个社区的标准来审查?是否有确定准据法的新途径呢?
  本文将依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并结合美国州际私法案例对以上问题加以分析,尽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性原则,并展望国际社会加强多边合作的趋势。
  三、对Internet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国家法院来审理。在Internet被广泛使用之际,有关管辖权的国际私法规则已形成较完整的体系,以解决不同国家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冲突。由于Internet使跨国纠纷具有了新性质,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受到动摇。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秩序当中,修正、补充和更新既有规则,以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性,是我们要尝试解决的问题。
  (一)〓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基础
  国际私法中,管辖基础(jurisdiction basis)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根据。各国法律对管辖基础规定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总结起来,可以归成三类。
  1.以地域为基础
  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法律事实,总是与某一国的管辖权具有空间上的关联,这种空间关联就构成该国行使管辖权的地域基础。具体表现为如下形式:
  (1)当事人住所
  被告住所被多数国家确认为首要的管辖基础,如德国、瑞士、荷兰、日本、中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均采此原则。这一原则被欧共体在《布鲁塞尔公约》和《罗迦诺公约》中加以确认〔4〕。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把被告住所作为管辖基础之一。
  原告住所作为管辖基础也被一些国家,如荷兰和比利时等国所采用。比利时和荷兰的法律规定,在比利时和荷兰有住所的人,可向比利时和荷兰的法院对外国的被告人提起诉讼。中国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人出现
  被告人的出现(不论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是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的首要的管辖基础。被告人出现并被送达了起诉书和传票,使法院的管辖权得以确立,这起源于英国的古老实践,即警长必须逮住被告人并将其真带入法庭,法庭才能审理案件,此原则后来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方面。
  (3)诉讼原因发生地
  由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原因发生在法院地国家,会导致该国享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都可能成为诉讼原因发生地。
  (4)诉讼标的所在地
  诉讼标的就是诉当事人讼争的财产。诉讼标的处于一国领域内的事实是该国行使管辖权的重要基础。因不动产权利争议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国国家专属管辖,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5)被告财产所在地
  尽管被告的财产可能与诉讼争议无关,但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管辖基础之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在德国国内无住所的人,因财产上的请求而提起的诉讼,该项财产或诉讼中请求标的位于某一法院管辖区内时,该法院有管辖权:如为债权时,以债务人的住所视为财产所在地;如该债权有担保物时,以担保物所在地视为财产所在地。美国有准对物诉讼程序。美国应原告的申请,可以扣押被告的财产,或者扣押第三人欠被告的债务,取得对被告财产的管辖权,从而受理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
  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管辖基础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故属于大陆法传统。法国、卢森堡、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既采用原告国籍又采用被告国籍作为管辖基础,比利时法律采用被告国籍,荷兰法律采用原告国籍。
  国籍是当事人成为一国国民的资格从而使个人和国家具备了某种联系,它可以脱离二者的空间关系而存在,具有相对稳固的特点,所以各国均不愿放弃属人管辖的原则。
  3.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
  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志可以成为管辖基础。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
  的争议提交某一国法院审理,该国法院便可行使管
  权。美国《标准法院选择法》第2节规定了州法院受理当事人协议提交案件的四个条件。英国法院对这种案件则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行使管辖权。中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二是被告接受管辖。一国法院对接受管辖被告享有管辖权,这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原则。1951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被告到某缔约国的法院出庭应诉,应被视为已接受法院的管辖。此外,被告人提出答辩状、通过律师出庭辩护、提出反诉等行为也被视为对管辖的接受。
  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出现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基础。在这些管辖基础当中,住所具有首要的意义〔5〕。
  (二)Internet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动摇
  Internet的形成和使用带来的最具法律意义的后果是:网络空间成为客观存在。前文已论述了网络空间的诸种特性,这些特性已使传统司法管辖的基础发生动摇。
  1.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国家司法管辖权
  纠纷是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者之间发生的,他们是Internet案件的潜在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持否定态度,法院的管辖权就有被“架空”的可能,因为没有原告的起诉,诉讼和审理就不能开始。当多数网络空间的参予者都不将争端提交到任何法院,不但管辖基础的问题谈不上,连法院的主管都变得极其危险。主管是管辖的前提。
  非中心化倾向表现为每个Internet使用者只服从他的Internet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的规则,ISP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就象协调纯粹的技术标准一样。〔6〕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执行。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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