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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从表现形式上看,Internet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Internet是
  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但从Internet的技术背景和发展前景看,它又决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
  (二)Internet的社会背景
  Internet最早是由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在冷战年代为防止核打击而提出的一个科研项目,目的是建立一张广泛互联的计算机网络,在网络局部受到打击而中断时,被断开的计算机仍能够通过网络的其他部分而间接相连。七十年代的阿帕网(ARPA)部分地实现了这种功能。
  八十年代后期,美国在高性能计算机领域的主导地位受到了国外竞争的威胁。在许多一流专家的呼吁下,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und—NSF)创建了NSF网,到1993年,全世界连入NSF网的网络数达到25000个,NSF网成为了Internet的主干网。〔2〕
  以上关于Internet产生的社会背景的介绍旨在说明美国在Internet领域中的特殊地位。尽管Internet在本质上及发展上是一个彻底全球化的系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美国主干网的主导地位仍未动摇,美国政府的Internet政策必将对各国起到示范作用。有鉴于此,本文较多地涉及了美国的实践,笔者认为,这对讨论Internet引起的法律问题是必要的。
  (三)〓Internet的技术背景
  Internet是计算机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它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其中涉及到
  的基础性技术,与本文讨论的主题没有直接的关系。本文所涉主要与Internet的外部功能和管理形式有关,以下对将要用到的几个概念,作一简单介绍:
  1.电子邮件(Electronis Mail)或者叫Email,是Internet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功能。它以Internet协议为基础,使Internet上的任何两个地址之间都可以借助一种邮件系统软件而互换电子信件。这种邮件发出后,会先到达发件人的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然后自动寻找对方的地址,并经由对方的服务器而进入对方的信箱。所以,在整个邮件的发送过程中,有关Internet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可以对其从技术上进行干涉。
  2.Internet服务提供商简称ISP,是为Internet最终用户提供与Internet物理连接的中间商。他们在Internet相应的管理机构注册自己的域名,取得一定的“域”管理权,也就是向其用户分配一定的IP地址的权力,并利用自己的Interent服务器软件,通过与大的通讯公司的合作,向其用户提供Internet的连接服务。有些大的ISP同时还提供Internet的内容服务。目前,国际社会关于ISP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还在争论之中。
  3.电子公告牌(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最早是Internet上主要针对使用电话拨号上网的用户用来交换信息的场所。BBS有固定的经营管理者,他在其计算机服务器上共享出一定的空间,允许别人来访问,并允许来访者在其上载或下载信息。而用户运用调制解调器将其计算机和电话连接起来,访问到BBS,可以在上面与人聊天,也可以在上面发表文章。BBS的经营者可以用密码技术限制访问者的行为,但目前绝大多数BBS都不设密码,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BBS管理规定。
  4.环球广域网(World Wide Web),简称www,或称“三W网”,是Internet上最具商业价值的一种功能,它是由许许多多的网址(Web Site)连接而成的。网址,又称网点,是环球广域网的用户在Internet上存在和与他人共享信息的方式,用户在环球广域网上运行一种叫作浏览器(Brouser)的软件,可以在自己的网址上存放信息,也可以主动搜寻和浏览其他网址上的信息。
  二相关法律问题的提出
  (一)网络空间的特性
  “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概念并非笔者所创,这是目前国际社会对Internet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活动场所,又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的称呼。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了解Internet的本质,进而分析Internet冲击传统法律秩序的根本原因。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3〕
  1.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它是物理空间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决不同于物理空间。
  2.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六千万用户异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Internet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Internet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Internet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弃和膨胀。
  3.管理的非中心化〓Internet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Internet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Internet,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冲突与问题
  正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这些冲突体现在法律上,无疑会引起对传统法律体系的新思考,本文主要讨论的是Internet和电子所引起的一些跨国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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