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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支配权力

  第四、法律的至上性与西方社会对法的传统理解有关系。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人那里,就对法律怀有崇高的信念:“那里的人只受法律的约束,那里的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10]从古代到近代,西方法学家和思想家都以自然法思想一以贯之,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古罗马西塞罗说,法是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它永恒不变,并且有普遍的正确性。这个法对于一切国家和任何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11]在古希腊人那里,自然法就是一种永恒的正义观念,城邦的法律对于城邦人民来说是至高无上的。所以,普遍永恒的自然法对于所有的理性生命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古罗马人那里,君王承受法律的约束是与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因为我们的权威都是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为重要的事情。[12]显见,从古希腊、古罗马人开始,人就存在着法律至上,权力授之于法律,君主也要服从于法律的观念。这就是西方的法律传统,这种传统流传至今。中国是个具有悠久文明传统的国家。正是它悠久的文明,使得公共权力发育得很早,公共权力的组织比较严密。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人们都是生活在有强大权力的国家中。给人们的错觉是,先有国,后有民,民是属于国的。由于国家权力(主要是君王权力)过早发达,并且很早就建立了大一统帝国。人们很早就被纳入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社会缺少一个公民社会的自然发展过程。公民社会的习惯法没有来得及形成。宗教生活由于受过强的政治生活的干扰和一个世俗的儒家文化影响,也没有形成强大的宗教社会和宗教法。过早的大一统帝国使地方法也没有机会形成。[13]中国从有文明的历史开始,就是君权神授,王权就是至高无上的记载。一切都是属于君主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4]土地是君王的,称为“王土”。连民众都是属于君主的,叫“臣民”。法律自然也是君主的,叫“王法”。所以,王权是绝对高于法律的,法律只是王权的一部分,是维护王权的工具。不但如此,各级地方官员也都高于法律,因各地方官员的权力是王权授予的,法律被交给地方行政长官掌握,州、道、府、县各级长官即是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地方司法长官,审理各种案件,法律属于各级地方官僚的行政权力。虽然历史上有的官员也因触犯法律而判刑,但并不意味着官员的权力是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的,那只不过因为侵犯了皇权的利益。特别是最高权力的王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法律都是君主制定的,君主言出法随。权大于法是中国典型的传统政治文化。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文化中,完全没有法高于权的观念。取得政权的方式对形成权大于法有重要影响。国家权力是由一个阶级、一种政治力量独立占有,还是与其它政治力量分享,与取得政权时的政治力量对比有决定性意义。宪法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的法律。当英国革命资产阶级与王权妥协的时候,形成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分权格局。当美国独立后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两种政治势力斗争妥协时,形成了美国的分权制衡宪法制度和两院制议会。法国的历史更证明了这一点。不同的政治力量在政治舞台形成不同宪法体制和权力分配格局。当革命通过暴力由一种政治力量推翻统治者时,新政权往往由一种比较极端的权力思想所支配,权力的均衡和制约格局难以形成,会出现一种最高的权力,权力难以置于法律之下,而是法律处于权力之下。近代史上象法国大革命,造成克伦威尔专政,巴黎公社起义导致巴黎公社无产阶级专政,还有十月革命等都是先依靠暴力取得政权,再靠掌权者来制定法律,这就必然使法律屈从于权力,权就会大于法。当革命是由多阶级共同参与,各种政治力量势均力敌,或者革命采取妥协的方式时,就会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分权、制衡。那一种政治力量都不能掌握绝对权力,使其处于权力的顶峰。此种情况下,双方或各方就会妥协,共同制定一个契约,进行分权和相互制约。大家都约定遵守这个契约,并确立一个仲裁机关,这个契约就是法律,这个仲裁机关就是司法机关,这时的司法就能形成一种独立的力量。这样,才能使权力置于法律之下,而在革命采取妥协的情况下,旧法律会被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下来,它给人们形成的观念是法律先于现政权,高于现政权。新政权也就比较容易服从法律。
  当然,上面所说的这种逻辑并非是绝对的,有时领袖人物的民主法律素养会改变这种逻辑。靠激烈的革命取得政权往往会产生一批英雄或一个无上的权威。如果这些英雄或领袖人物有很高的民主法律素养,他们按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来建设政权,把自己的权力自觉置于一个法律制度之下,使权力完全按法律制度来动作。这样,建立一个法大于权的制度不是不可能的。[15]中国革命的领导人是一批具有高政治素养,良好的品质和道德人格的一代中华民族精英,他们有强烈的爱国心和民族责任感。但是,他们毕竟是在中国这个没有民主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度里成长的英雄。他们带着我们民族的缺憾和那个时代的局限,没有去追求建立一个法治的国家的目标,把自己流血牺牲争得的权力通过法律的方式交给人民,让人民制定法律来控制、管理一切公共权力,使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他们想凭自己的浪漫主义理想,他们的道德力量,凭他们对人民对事业的忠诚,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他们没有想到去设置一套法治制度,让人民自己去按这套法律制度来运作。这是历史给我们留下的遗憾。权大于法造成的权力滥用、肆虐给国家和人民带来过巨大的灾难。历史的教训使我们得出一个简单而深刻的道理,就是要建立一个法有无上权威,法大于权,权依法行使的法治国家。在法治社会,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出自于法律,有法律的依据。一切公共权力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法律为它们设定了界限。任何公共权力都要受制约和监督,没有最高的、无上的、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在另一方面,任何私权都应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同时,私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而不是肆意横行,它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同样的权利为界限。这就是我们希望建立的法大于权的法治社会的重要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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