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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 八份判决

  王振清:从法律上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或“先行后民”的原则是很有意义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冲突,而且还存在着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冲突。如某夫妻协议离婚,半年后,女方认为男方对其有欺骗行为,要求乡政府收回离婚证,乡政府同意了女方的请求。但在协议离婚之后,男方又与他人结婚,女方以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将男方逮捕。男方在狱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反复无常,要求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如法院判决男方犯重婚罪是完全正确的,而从男方来讲,这种状况是由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既使是刑事案件,也应先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民事诉讼中更应如此,因为如果行政法律关系处于未定状态,民事法律关系也无法最后确定。
  本案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权不明,许多涉及产权转移的事项,是靠行政划拨的方法进行的,而行政划拨经常的表现形式则是领导干部的一、两句话。这在现在看来不可思议,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又有谁会来主张产权呢?但是,事情发展到今天,就出现大量的产权纠纷。这种因行政划拨而引起的产权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政府协调解决,法院不应介入,如果本案属于这种情况,法院也不应受理。
  从立法上确立“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之所以说是“原则”,是因为实践中的情况十分复杂,这种解决办法不一定适合所有这类问题。但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会产生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界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否则,容易出现行政诉讼随意扩张,将不相干的民事诉讼牵连进来的情况。我认为,能由行政诉讼附带解决的民事诉讼,必须是基于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直接联系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不能过于宽泛,否则,会严重冲击民事审判。其次,可能会造成行政诉讼中“小马拉大车”的现象。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要遵循效率原则,不能久拖不决,否则会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则极易出现民事部分久拖不决,从而影响整个案件审结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的办法是整个案件按行政附带民事进行,但对行政部分先行判决,然后再解决民事争议,审结后用同一案号作出民事判决。第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应受理。即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影响民事诉讼进行的行政行为,也无权不受理该案,或强行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对民事诉讼的附带审理,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下,民庭只有一种办法,即告知当事人,向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然后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中止民事诉讼的进行,等待行政判决的结果。
  陈斯喜:〖HT〗《行政诉讼法》未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固然是一个缺陷,但立法不可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并都给出一个解决办法。对新出现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大胆探索,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来。八十年代的立法工作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先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具体的细节留待以后去完善。这种完善一方面要立法机关作出努力,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也是大有作为的。
  皮纯协: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立法机关,而在于司法机关本身。法院受利益驱动,想通过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开审理,收取双份诉讼费用。本案还充分暴露了法院现行体制的弊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施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审判人员独立审判。但是,本案却出现以同一法院名义作出的几个不同判决,这是有违组织法的规定的。另外,本案拖了四年之久,尚未了结,这也充分说明法院内部协调机制的欠缺。这急需法院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予以完善。否则,为人民服务、效率、公平这些原则就会成为空谈。
  周汉华〖HT〗:本案的核心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定问题。近年来,法院超出《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范围,建立了多种专业法庭,如知识产权庭、交通庭等。这反映出一种追求法官专门化的倾向。但是否法官专门化程度越高越好,值得认真思考。从国外情况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不主张法官如同行政官员一样专门化,而是要求法官从总体原则的高度来把握法律。我国目前这种广设专业法庭的作法是与社会发展潮流相违背的。从这个角度看,产生这类案件的原因既不在立法界,也不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在于我们学术界。我们虽然介绍了许多国外的制度,但并未从总体上把握其发展的基本脉络,未能给司法实务界提供一种正确的观念,而这恰是法律中最为核心的因素。本世纪前半叶开始,英美大量出现的行政裁判所正是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因对信息社会出现的大量的、复杂的社会纠纷,必须靠专家处理。待其处理完毕之后,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再提请法院进行审查。这时,法院审查的不是专业性的问题,而是行政裁判的合法性问题。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我国实中大量出现的这类问题,其实质正是如何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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