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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 八份判决

  皮纯协: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立法机关,而在于司法机关本身。法院受利益驱动,想通过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开审理,收取双份诉讼费用。本案还充分暴露了法院现行体制的弊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施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审判人员独立审判。但是,本案却出现以同一法院名义作出的几个不同判决,这是有违组织法的规定的。另外,本案拖了四年之久,尚未了结,这也充分说明法院内部协调机制的欠缺。这急需法院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予以完善。否则,为人民服务、效率、公平这些原则就会成为空谈。
  周汉华〖HT〗:本案的核心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定问题。近年来,法院超出《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范围,建立了多种专业法庭,如知识产权庭、交通庭等。这反映出一种追求法官专门化的倾向。但是否法官专门化程度越高越好,值得认真思考。从国外情况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不主张法官如同行政官员一样专门化,而是要求法官从总体原则的高度来把握法律。我国目前这种广设专业法庭的作法是与社会发展潮流相违背的。从这个角度看,产生这类案件的原因既不在立法界,也不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在于我们学术界。我们虽然介绍了许多国外的制度,但并未从总体上把握其发展的基本脉络,未能给司法实务界提供一种正确的观念,而这恰是法律中最为核心的因素。本世纪前半叶开始,英美大量出现的行政裁判所正是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因对信息社会出现的大量的、复杂的社会纠纷,必须靠专家处理。待其处理完毕之后,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再提请法院进行审查。这时,法院审查的不是专业性的问题,而是行政裁判的合法性问题。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我国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这类问题,其实质正是如何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 
  ——从一个案例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与协调
  一、 基本案情与审理经过
  1983年6月,焦作市纺织工业局出资购买三间房屋,在当时的市统建住宅指挥部领取焦作市统建住宅产权所有证后,交由其设立的纺织工业局供销经理部(亦称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使用,不久,供销经理部将购房款交回纺织工业局。1984年10月,纺织工业局设立焦作市纺织实业公司,将房屋移交纺织实业公司使用。供销经理部与纺织实业公司在纺织工业局主持下签订了移交协议。1988年12月25日,纺织工业局与纺织实业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由纺织实业公司支付给纺织工业局3万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但该房屋由纺织实业公司(1992年更名为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向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局为其颁发了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后供销公司更名为焦作市纺织集团,并于1993年4月29日将三间房屋卖于高永善。高永善于同年4月29日在焦作市房产管理局领取了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这三间房屋正由影视器材公司下属电子光源总店使用,该店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影视器材公司,拒绝搬出,所以,高永善于1993年5月11日向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电子光源总店立即搬出这三间房屋。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第三人影视器材公司于1993年12月向山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1992年12月向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颁发的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据之颁发给高永善的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下面用图例说明该案的房屋流转过程和诉讼关系:
  (1)房屋流转图
  ——→(83.6)集作市纺织工业局——→(83.6)供销经理部(亦称供销公司,后改称纺织集团公司)——→(84.10)纺织实业公司(后改称影视器材公司)——→(93.4)高永善(2)民事诉讼关系图原告高永善——→被告电子光源总店——→(隶属)第三人影视器材公司(3)行政诉讼关系图原告影视器材公司——→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纺织集团公司
  山阳区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系纺织工业局出资购买,并领取了房产证,所有权理应归其所有。虽然供销经理部在纺织工业局购房后不久向纺织工业局交付购房款,但供销经理部系纺织工业局设立的直属二级机构,没有独立的人、财、物权,在当时政企不分、法制不健全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能因此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房产管理局未对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提供的,经过伪造的,且内容明显有矛盾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即据此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在审查过程中,未征得房屋的四邻签字盖章,不符合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为此,山阳区法院于1994年3月31日作出(1994)山行初字第00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房产管理局颁发给纺织集团公司的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至于被告向高永善颁发的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它“同时自动丧失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后,被告房产管理局和第三人纺织集团公司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法院于1994年7月21日以“此案还缺少诉讼主体,程序上有一定问题”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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