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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述评

  2对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的优惠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在自由经济区的国外投资者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享有以下优惠:
  (1)企业的注册程序简化;
  (2)企业按降低的税率纳税(包括汇往境外的利润);
  (3)土地使用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支付费用低廉,并享有70年以内的长期租赁权和转租权;
  (4)出口商品的海关税较低,结关手续简化;
  (5)外国公民的出入境手续简化。
  三、俄外商投资法存在的问题
  俄罗斯现行的外商投资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外商投资法》已制定多年,而在这期间俄罗斯的经济状况变化很大,该法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不切实际的条文已陆续被总统令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废除,俄罗斯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法规各自为政,与总统令之间也无法协调,造成了俄罗斯外资立法的相互矛盾。俄罗斯外资立法之间的各种矛盾,不仅给外商带来不便,也使法律无法真正有效地执行。
  1.《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资的例外性规定(限制或禁止)只能由该法作出,排除了其他法律对外资的特殊调整。而1993年9月27日“关于完善外资工作”的总统令规定,“对在俄领土上的外商活动的限制只能由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总统令规定”,这实际上已经修改了外资法的规定,赋予了总统外资立法权,也就意味着总统有权发布总统令,以修改或废除外资法的内容。
  2.从外资企业设立程序来看,外资法第16条规定外资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注册必须由俄联邦政府批准,而现今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1亿卢布的限定已经没有意义。
  3在对外商投资的保护方面,俄罗斯外资法虽然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法,无法真正落实,有些规定不切实际,很难操作。如俄外资法规定对于国有化和征收,外商除了得到等值的补偿和利息外,还有权向法院申诉并要求赔偿国有化或征收造成的其他损失和未得利益损失,包括由于执行国家机关的国有化决定及由于该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适应履行对外商或外资企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在国际私法中,对外商投资保护的义务一般只是补偿损失,而不是赔偿。而俄罗斯外资法规定了赔偿间接损失和未得利益损失,这是不现实的,实践中也很难执行。
  4.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法条文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条件很少,而其他法规规定的一些
  优惠措施又常常不为部门法规或总统令所承认。如,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免税进口自己生产所需物资的特权及无需许可证出口自产产品的优措施都被1995年以后新制定的海关法所废除。外资法中仅有一项海关优惠被保留下来,就是外商向俄企业的出资在注册文件规定的期间内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如果该商品不需缴纳消费税,并且属于固定生产基金,则可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增值税和特别税。
  外资法中对自由经济区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反俄国税法而不予执行。俄政府各部门间的法规也存在不少矛盾,这就使得本来就不够完善的外资立法更加难以执行。
  5.在外汇管制方面,外资法第25条规定外商有权自由处分自产产品出口所得外汇收入,而实际上1992年关于外汇方面的总统令已明文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要象所有俄资企业一样,必须将外汇收入的50%在俄罗斯外汇市场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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