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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述评

  数额后可以自由销售。目前,为保护东道国利益,国家租赁合同仅在国家以授权的国家公司为代表强制入股时才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在发达国家中国家的份额要占到50—80%,该方式在俄罗斯目前仅在外商投资法中有规定,并且所有的国家租赁合同在国家租赁合同法制定前必须申报最高立法机关审批。
  (2)产品分成协议。与国家租赁合同不同,产品分成协议是在投资者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以产品分配来代替税收、费用、关税和其他必须支付款项的特殊的税收制度。
  在该领域,俄罗斯先后颁布了《使用矿产时产品分成协议问题的总统令》和《产品分成协议法》,以正式立法确立了以招标方式签订产品合成协议的原则及实施程序。
  (四)政治风险担保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除了承担一般的商业风险外,还面临着非商业性的风险,即政治
  风险,如国有化风险、征收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外汇风险等。因此,为了消除国外投资者的顾虑,根据俄罗斯外商投资法,俄罗斯对投资者所面临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
  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的法律保证
  (1)国有化和征收的条件和程序 俄罗斯外资法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否则一般不会对俄境内的国外投资实行国有化、征收或没收。关于国有化的决定,应由俄联邦杜马通过;征用或没收的决定,应按照俄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
  (2)对国有化和征收的赔偿〓如果因特殊原因,俄联邦对境内的国外投资进行了国有化征收或没收,俄联邦应予以赔偿。赔偿应遵循充分、有效、及时的原则。A.充分:该补偿应与投资在通过或宣布国有化或征收决定前一天的实际价值相符并支付利息;B.及时:对国外投资者的赔偿不得无理拖延;C.有效:应以最初投资时的货币或外商接受的外国货币支付赔偿。
  2.关于对外资本金、利润汇出的保证
  根据俄罗斯外资法,外资本金和利润的汇出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与投资有关的款项是以外汇形式获得的,则可保证无阻碍地汇出境外;(2)如果这些款项是卢布,可以在俄罗斯境内使用或再投资,国外投资者亦可在俄联邦境内中央银授权的银行开立往来帐户,但无权将帐户资金直接汇往境外。
  (五)对外商投资的鼓励和优惠
  俄罗斯为吸引外资,根据外资法又颁布若干政府规章,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措施。
  1.税收优惠
  (1)根据俄外资法,国外投资者以实物形式出资时,投资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外国员工为
  其个人需要而运进俄境内的财产,免征关税。
  (2)根据1994年发布的《关于税收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总统令,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超过30%,且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如果该企业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注册,其总收入的70%来源于生产经营,那么,该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利润税可比照国内小企业办理,即享受利润或减免的优惠政策。
  (3)根据俄罗斯国家税务局1994年6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纳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生产和非生产性入股出资的利润一律免征利润税。
  (4)1994年底,俄杜马通过利润税和增值税修改法案,出口商品不论是企业自产的还是收购的,一律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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