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外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俄罗斯外资法给予国外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俄罗斯《外商投资法》第6条规定,“有关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活动的法律制度,不能低于俄联邦法人和公民的财产、产权和投资活动的制度(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同许多国家的外资法一样,俄对国外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在某些领域如保险业、银行业,须经俄相应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
(二)外资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范围
1.投资的资本构成
即外资出资的具体方式。根据俄外资法外国投资系指国外投资者以获得利润(收入)为目的而投入到企业经营和其他各类经济活动中的所有物质财产和知识产权。具体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及其相应的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等)、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所赋予的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等。
但俄罗斯外资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外商的投资比例及投资期限,这与我国外资法不同。
2.外资的投资范围
为了广泛吸引外资,俄罗斯外资法对允许外商投资领域的规定比较宽泛,除法律明文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外资均可介入。
其中法律禁止的行业很少,只有国家专营的行业才禁止外商和私人经营。需取得许可证方能经营的限期行业除了银行、保险业外,还有旅游业、建筑业、娱乐业、药品及医疗器械业、矿山开采和经营业等,其规定与国内投资差别不大。但1992年通过的
保险法对外资进入俄国保险市场做出了明确限制,即外资只能在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合资保险公司,并且要保证外资的股份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49%。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形式与投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有以下特点:
(1)公司注册形式为登记注册而不是批准注册,法定的申办时间较短:俄罗斯财政部和其他国家授权的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1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注册;
(2)国外投资者在其本国必须经过登记,即在其本国有经营资格者方可在俄罗斯进行投资活动,而不是所有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外资企业的创立人;
(3)外商可以以货币出资,亦可以实物出资。法律对出资实物情况、实物出资的比例及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均无限制,但通常只对外资比例超过30%的外资企业方给予各种优惠;
2.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外资企业可以以各种形式设立,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生产合作社等形式。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
根据俄罗斯外资法,外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贷款、依融资租赁而供给外国设备、签订国家租赁合同或产品分成协议、拥有俄罗斯企业的
股票、有价证券、伴有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不设立法人而在合同基础上建立合作企业等。
其中,吸引外资的两个重要投资方式是国家租赁合同与产品分成协议。
国家租赁合同和产品分成协议是俄罗斯重要的外商投资方式,尤其在自然资源开发领域最为常见。
(1)国家租赁合同。依据现行法律可以理解为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开发权,提供虽属国家所有但并未交由企业、机构、组织管理的设施的经营权。具体而言,承租人(外商投资企业)在出租人(东道国)允许其划出的领域上取得自行出资、自担风险进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特权,承租人占有产品,在向地方市场供给了合同约定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