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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述评

  4.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法条文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条件很少,而其他法规规定的一些
  优惠措施又常常不为部门法规或总统令所承认。如,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免税进口自己生产所需物资的特权及无需许可证出口自产产品的优措施都被1995年以后新制定的海关法所废除。外资法中仅有一项海关优惠被保留下来,就是外商向俄企业的出资在注册文件规定的期间内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如果该商品不需缴纳消费税,并且属于固定生产基金,则可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增值税和特别税。
  外资法中对自由经济区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反俄国税法而不予执行。俄政府各部门间的法规也存在不少矛盾,这就使得本来就不够完善的外资立法更加难以执行。
  5.在外汇管制方面,外资法第25条规定外商有权自由处分自产产品出口所得外汇收入,而实际上1992年关于外汇方面的总统令已明文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要象所有俄资企业一样,必须将外汇收入的50%在俄罗斯外汇市场上出售。
  俄罗斯立法的不稳定性和不连贯性,使得外国投资者无法准确掌握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无法合理预测投资行为的发展;配套立法的滞后使得外商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的各项权利,这使投资者无法对俄外资法产生信任感。这一系列因素已经并且仍在对俄罗斯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产生不良的影响。
  四、结论
  俄罗斯外资立法从总体来讲比较全面,也比较具体,充分体现出其立法正向世界发达国家看齐的趋势,俄罗斯在其外资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一套体系,在立法的很多环节上也比较先进,如国民待遇原则、外资企业设立的注册登记制度等。
  但同时,俄罗斯外资立法的前后矛盾,各个立法部门相互间缺少合作,这与俄罗斯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都处于无序状态有关。这大大地影响了投资者对俄罗斯投资环境的认识和信心,使得俄罗斯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进程远远不及发展中国家,尽管其拥有得天独厚的丰富自然资源,良好的工业基础和高水平的劳动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北京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从意识形态到经济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苏联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彻底打破,俄罗斯大力加快市场经济和私有化的进程,力图建立西方发达国家模式的市场经济。在此过程中,国外资本,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资本的大量投入,对俄罗斯目前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俄罗斯对有关外资的立法非常重视,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资,加快俄经济发展的步伐。
  从狭义上讲,俄罗斯的外商投资法是指1991年7月4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颁布的《外商投资法》,该法较为系统地制定了俄罗斯关于外资调整的基本原则和外资企业在俄活动的基本规范,为进入俄罗斯的外商投资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就广义而言,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还包括俄罗斯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颁布的一系列总统令、有关外商投资立法的修正案,以及与外资法相配套的税法、外汇调节法、监督法、财产法、合同法海关法的相关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结合在一起,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外资法律体系,对俄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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