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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些思考

  依笔者之见,当罪刑法定原则明定于刑法之中,刑法分则已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对各种犯罪及其处刑明确规定下来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不宜过多、过滥,而应当提高法官个人素质,允许法官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准确地公正地处理好每个案件。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责任编辑/苏素华)
  注:
  [1] 引自《法制日报》社论:《让新刑法深入人心》,1997年3月19日。
  [2][3] 引自张明楷:《论修改刑法应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一文,《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4] 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1页。
  [5] 引自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3页。
  刑法是国家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武器。修订后的刑法为“有法可依”提供了更充分的根据。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则需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认真组织对刑法的重新学习。1979年颁布的刑法虽经十七载的执行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依此为基础作出修订的1997年刑法因其变化巨大,仍迫切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普通公民对其重新学习和掌握。执法者重新学习是为了做到“既准确打击犯罪,又避免利用职权、执法犯法”[1]。其他单位、普通公民重新学习的目的至少有三个:一是为了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避免因不懂法而致犯罪的情形发生;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违法犯罪的侵害;三是为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有关部门应加大刑事执法检查的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
  法律的权威性。这次刑法的修订前前后后化费十多年的时间,许多立法工作者、司法实际部门的有关人员、学者专家、社会各届人士,均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修订后的刑法就是为了更好地运用,使其发挥惩治犯罪的最佳效益。而刑法是否发挥了这种最佳效益最直接的还是由执法得以体现。因此,执法者自觉执法与有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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