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三)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的经营体。在我国,合伙企业有一个发展过程,早在1950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就规定合伙是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法人合伙的三种形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联营和协作联营。但是,由于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把合伙
  作为一种契约的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有的学者否认合伙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从而在理论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1)民事法律主体只有两个,或者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合伙不能成为自然人或法人以外的第三种民事主体。因为如果是个人合伙就是自然人主体,如果是法人合伙就是法人主体。(2)合伙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第三民事主体。(3)对合伙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而论,简单的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已形成独立的组织机构的合伙,可以成为第三民事主体。
  1997年2月23日公布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以下特征:(1)合伙企业的成立,是基于二个以上合伙人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才能设立。(3)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组织。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4)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的公布,已在法律上确认了合伙企业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
  的第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重要创造之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者的一些共同特点,是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发展的有效形式,也是集体经济在现阶段发展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劳动者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联合集资入股,引进股份制机制并按照合作经济原则处理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所谓股份合作,即资金联合,劳动合作。职工集资入股,合资经营,共同占有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在企业内部分工的基础上从事联合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成员一方面作为劳动者,根据每人的贡献大小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又作为所有者,按照投入股金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息和红利。这样从机制上把投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享利益、分担风险,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每个职工的物质利益紧密相联。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但是股东大会突出的是企业职工所有者的身份,而职工(代表)大会突出的是企业职工的劳动身份,前者实行股权平等,一股一票的原则。后者实行职工平等的民主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劳动合作为主因而不同于以资本合作为主的公司企业,以法律上有独立人格而不同于合伙企业,以非单一的投资者而不同于独资企业。它是一种崭新的企业组织形
  式。由于仅仅按照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成员构成、责任形式、法人资格)为标准把企业分为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未能包容大多数的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因此,还必须同时采用按所有制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才能达到分类的全面性。按这种双重的分类标准,可以把企业分为6类,即除了上述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外,还加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五)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并拥有的企业。在我国就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但在西方国家,除了指国家投资设立并拥有的企业外还包括国家部投资并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在有的国家,甚至还包括非国家设立、但受国家完全控制、执行部分国家行政职能的企业组织。因此,国有企业的性质通常根据两个标准来确定,即(1)国家资本投资,这是最基本的标准,国有企业首先应当是国家全部投资或国家主要投资设立的企业;(2)国家控制或支配。当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达到控股的比例时,该企业就处在国家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因此,一般都把
  国家控股公司视为国有企业,此外,有的企业虽然国家投资较少,但却由国家赋予其行政职能,对某一经济领域的活动实行行政管理的企业,也应视为国有企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大面积推广承包经营制的同时,在小型国有企业中实行租赁经营制,后来又引入股份制,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1993年,中央在《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同年12月公司法颁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党的十五大再次重申,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今后随着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必然会导致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这是因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出资关系、生产组合、支配方式、治理结构等社会微观层次上的具体体现。具体到企业,是与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交织在一起。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将出现更多国有企业的新形式。这是我们研究作为法人犯罪主体的国有企业概念和种类时必须密切注意的。
  (六)集体企业,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的集体企业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两大类。前者是指在城镇地区设立,由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拥有企业财产并共同劳动的经济组织。后者是指在农村地区设立,由乡、村农民集体拥有企业财产的经济组织。两者统称为乡镇企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