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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五、团体及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团体,在这里专指社会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它的特点是:(1)自愿组成的合法组织;(2)为一定的宗旨共同进行某种社会活动;(3)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社会团体属于非政府性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非事业性的组织。因此,它不同于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它是由其宗旨和社会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团体也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团体和非法人团体等。但最通常的分类是按其活动的性质来分类,例如:工会、共青团等人民群众团体、文艺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等。社会团体的情况也很复杂,种类繁多,组织形式,经费来源,规模大小各不相同。建国以来,我国社会团体有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全国性社团18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约200个。以全国总工会为例,它设置11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12个全国产业工会,此外,还有省、市、县等地方各级工会,而且省级、省属市级工会和县工会也都有本级的工会机关和一些直属事业单位,各个全国产业工会也有省级和省属市级的产业工会。省、市、县以下的工会组织就更多了。因此,确定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单位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是很困难的。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根据这样三个原则解决,即:(1)社会团体中及其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中,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
  的主体;(2)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实际上已成为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准法人,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3)社会团体下属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单位是否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问题,按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理原则解决。
  综上所述,研究单位犯罪主体,主要是划清两个界限。其一,刑法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刑事责任主体与非刑事责任主体的界限;其二,上述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中刑事责任主体与非刑事责任主体的界限。笔者的结论是,无论何种情况,
  都只有法人或准法人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是因为刑法规定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的主体登上历史舞台的法人的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刘守芬)
  注:[1]关联企业关系是指企业之间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关系:控制与从属关系、相互投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2]《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1984年版。
  [3]《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28页,英文版。
  新修订的刑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刑法总则和分则全面地规定了单位(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从而实现了个人(自然人)刑事责任与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的一体化。刑法除了在总则以专门一节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外,在分则还有近百条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既有大量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也有其他类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可以预料,今后随着刑法的贯彻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案件,将大量增加。根据过去司法实践的经验,处理单位犯罪的案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根据刑法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于这些单位并非都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根据我国辞典的解释,所谓单位,不仅指单位(机关、团体等)自身,而且,还包括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在内。因此研究单位犯罪主体,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这是区分各种单位犯罪主体的根据。其二,明确各种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分类,这是划分犯罪主体资格的基础。其三,明确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这是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的最终目的。正确解决这三个问题是正确处理单位犯罪的重要的和必要的前提。为此,不仅必须深入研究和分析这些单位的具体情况,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即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的犯罪。而刑法在对待这两类犯罪即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是有区别的。总的来说,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自然人)犯罪要宽。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种较宽表现为:(1)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法定刑,最高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刑法153条)或者最高为无期徒刑(如刑法192194195条等);(2)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比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法定刑高一个档次(如刑法175条180条181条191条等);(3)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可并科罚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则无并科处罚金的规定(如刑法182条198条205条206条等)。显而易见,如果不论其具体情况如何,把所有大大小小的单位一律都承认它具备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就会把一些自然人犯罪,作为单位犯罪论处,不仅宽纵了罪犯,而且有失公平。因此,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应当从严掌握,一般来说,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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