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司法审判事务的影响。第七,从《华洋诉讼判决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一些法律原则的实际运行状况,如一事不再理原则、上告审书面审理原则、诉讼费严格由败诉者承担原则,等等,这些,对我们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也是不无帮助的。
在不平等条约,即以领事裁判权为前提之下的华洋诉讼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是,
作为和平友好国际交往的保障,在以彼此尊重、平等互利为前提条件下的华洋诉讼将会持续
下去。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芝英)
【注释】 引自孙晓楼、赵颐年编著:《领事裁判权问题》(下),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66页。 吴昆吾著:《不平等条约概论》,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9~13、10-11、17-23页。 见张国福著:《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1~53、87、150页。当然,整体的事实上的废除,则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事了。 见《通商条约章程成案汇编》卷二十六页六、二十六页九。 前者有本书第45份民事判决书:“范树仁诉德商禅臣洋行”。按照文献上记载,中国废除对德国的领事裁判权是在1917年(民国6年),但从此案看,当时才1916年。后者有第41份民事判决书:“奥人阿克第与法人麦兰等诉。”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0、544页。 参阅本书第三部分,即刑事判决书部分。 如在《李陶孙与美商经理崔炳臣等因货款纠葛一案判决书》中,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三庭就宣称:“本案系查照司法部音电,本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未结之案,以单独制行之,合并声明。” 1915年由法律编查会在《现行刑律》民事及历年大理院判例的基础上编成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1921年,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全面编纂民法典,至1926年各编陆续完成。但该法典始终未能正式颁行。见前引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第545页。 参阅本书第17页,第159页,第222页,第238页等各案。 见“德商捷成洋行与何云轩等因批货纠葛一案判决书。” 如对“崔雅泉与日商安达纯一因商标纠葛一案”的二审(包括一审)判决,应当说是明显偏袒日商一方的。它将两种一般人都可分辨出不同的商标定为相类似,因而判中方(崔雅泉)仿冒日商的商标,并责令崔雅泉自己出钱收回已批发出去的商品,让日商销毁(第179页)。当然,最后大理院驳回了二审的不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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