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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完善我国涉外投资立法

  首先,在迫切需要改善我国外资立法,实行国民待遇的态势下,我们还应看到我国长期以来执行的投资政策的历史必然性,对外政策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发现了问题与不足并不代表对过去的全盘否定,也并不意味着现存的问题与不足可以马上克服。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是以我国对外开放为起点才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某些旧经济体制的残迹,同时还会显露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不够健全的痕迹。我国涉外投资立法中与国民待遇等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内容,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清除,单纯地强调加快实行国民待遇的步伐是不切合实际的。非国民待遇的存在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的现状有密切关系,实现国民待遇的进程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改革的进程是同步的,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将越来越和国内企业趋于一致。
  其次,鼓励与限制的外资政策有它存在的必然性,不宜立即废止,而应使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依照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予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是我国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目标要求的必要手段。这种限制从法律上讲,也符合国家属地主权优越原则,所以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资投入的领域、股权比例、 国国情及国家利益所决定的,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在特定时期和特定领域,为吸引外资而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也是当前各国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外国投资的普遍做法。为了引导外资投向,对外商投资分行业、分项目给予特别优惠,向基础工业、制造业、高科技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实行以产业和技术为重点的优惠政策也是我国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所必要的。
  最后,援引例外条款,保护我国利益。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充分利用世界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条款来维护我国的经济。根据安全例外条款,我国可以出于对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实施禁止或必要的限制规定。根据紧急保障例外条例,当某种产品进口激增从而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我国可以暂时免除义务而实行限制政策。根据国家收支平衡例外条款的规定,当我国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对进出口实施必要的限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总之,对于那些与国民待遇暂时有所不相符合,但为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限制措施,我国可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制度的条款,给以时日,逐步修正。
  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责任编辑/王亚山)
    注:
  〔1〕参见费泽尔:《以历史观点看国际法》,1688年丹麦和荷兰签订的双边初步协议中有此约定。
  〔2〕参见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陈安主编:《国际投资法》,鹭江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144页。 
  为了适应“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机制要求,也是为了适应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中共中央在1993年底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我国较完整的多层次的涉外投资法体系,为我国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也有不少问题有待完善,其中外商投资待遇问题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将以实行国民待遇中的几个问题来探讨我国涉外投资立法的改革。
  一、国民待遇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惯例
  国民待遇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它的萌芽状态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后期,早在17世纪时,有的欧洲国家就开始通过条约约定给予对方特定人员与本国人员同等的待遇。〔1〕国民待遇真正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民法典》以法律形式体现了国民待遇制度。这一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得到很快的推广,逐渐为各国普遍采用并规定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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