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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完善我国涉外投资立法

  我国在利用外资立法中,为维护经济主权,使外国投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也对外资在其进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限制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1.投资产业项目限制1995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产业项目。这两项法规和在此之前的政策相比,对外商投资领域有不小程度的扩大,但有许多行业还是被列入目录的限制类(乙),只允许外商在一定条件下及一定范围内投资。
  2.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出口平衡要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实现进出口平衡,保证外汇平衡。
  3.出口实绩要求我国一直将扩大出口创汇,增加外汇收入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目标之一。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以优惠引导性或限制性等要求此类企业扩大出口,对出口实绩的要求比较高。
  4.当地成份要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当地成份要求的规定比较多。规定了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应尽先在中国购买。除此之外,我国审批机构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也往往将当地成份要求作为审批条件,或将国产化进程作为审批条件。
  我国实行“鼓励与限制并存”的政策,事实上形成了“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倾向。这是有其客观原因的,诸如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我国引进外资的战略目标主要是为了缓解国内资金紧缺、扩大出口创汇、增加外汇收入。我国外资政策实行十几年来,成绩是显著的,在引进技术、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创汇能力,加强民族经济实力等方面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现行的外资政策的弊端也暴露出来了:
  1.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为贯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的税收负担原则,国家对这类企业单立税法,单列税种。我国双轨税制条件下的全面优惠政策和其他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2.政策不稳定,影响外资进入。我国鼓励与限制并存的外资政策,是为了符合现实的经济条件而制定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影响鼓励与限制的范围及幅度,外资政策常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外资政策的不稳定,容易使投资者信心不足,影响外资的投入。
  3.政策不统一,结构复杂,缺乏透明度。各地为吸引外商,争相给予优惠待遇,不同地区的外商享有的待遇不同。地区外资政策多层次,外商投资者难以把握我国的投资环境,对投资效益难以估计,影响投资决策。
  4.优惠政策逐步失去吸引力,限制政策又阻碍外资进入。我国的大市场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吸引力的一个因素,这尤其成为以市场寻求型投资为特点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的重要原因。优惠的税收还要受制于国际税收条件,要受到各国税收制度的制约。跨国公司往往以长远利益及占领市场为目标,优惠政策难以左右其投资决策,然而各种限制性政策却可能构成了一道法律屏障影响欧美资本及跨国公司的进入。
  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经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这种事实上有限的国民待遇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是客观经济形势的必然要求。
  三、面临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反思及展望
  1994年4月,世界贸易协定的签署重新确立了全球多边贸易的体制,使全球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下,作为国际贸易的延伸及发展的国际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TRIMS协定,变革并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投资法的内容,已被视为全球具有最广泛影响的国际投资法典。
  由于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协定奉行的基本原则,TRIMS协议将国民待遇原则严格地贯穿于投资领域之中,并在附件中列举了违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作为“引起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措施而予以禁止。
  TRIMS协议有关的内容大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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