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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评介

  法庭调查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以及听取证人的证词和专家的技术鉴定等。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足,仲裁小组可自行收集证据,一方当事人也可请求法庭传唤另一方当事人的证人作证。如遇技术难题,仲裁小组可委托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法庭辩论阶段的工作是由仲裁小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辅助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提出各自对受审案件的处理意见。通常情况下,法庭辩论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或辅助人发言,然后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或辅助人发言,到了辩论激烈的时候,这种顺序往往会被打乱,但无论如何,进行陈述或答辩,必须首先征得首席仲裁员的同意。
  在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答辩、证人作证、最后辩论等各阶段以后,当仲裁小组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双方当事人已无补充意见,任何当事人也不可能再提出新的证人或证据时,口头审理便告终结,接下来就是要进入裁决程序了。
  4.裁决
  裁决是仲裁审理的结果,但不是必结果,因为,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裁决决定就要被通过的最后一刻,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了和解,这样,再作裁决就没有实际意义了。不过,从绝大多数的仲裁案例看,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结果。
  裁决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现行的程序规则,适用于体育仲裁的实体法应是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或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即瑞士法。当然,如果经双方当事人的明示授权,仲裁小组也可根据“公平善良”或“公允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根据公正原则作出的裁决与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三人仲裁小组的情况下,裁决应以多数同意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不能得到多数同意,首席仲裁员有权单独作出决定。
  裁决的形式要件是必须以书面作成,由首席仲裁员署名,并写清楚裁决的时间和附上有理由的说明。如无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裁决不得对外公开,除非裁决本身写有关于对外公开的规定。
  裁决的实质意义在于它的一审终审不得上诉的性质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裁决一经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并承担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拒绝服从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违约方国家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来讲,体育仲裁法院的裁决在1958年纽约公约〔5〕的签字国之间是应该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
  (二)适用于上诉案件的程序
  适用于上诉案件的程序在许多方面和适用于普通案件的程序是相似的。这里不予赘述。下面仅谈及它的比较独特的地方。
  1.如前所述,上诉仲裁庭的管辖范围是受理因不服体育组织的决定而上诉的案件,它的管辖权来自于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和各体育组织关于接受体育仲裁法院管辖的明示和默示的承诺,基本上属于法定管辖。
  2.上诉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当事人如对体育组织作出的针对自己或具有普遍意义的决定不服,可向体育仲裁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就是上诉人。另一方当事人,即作出原始决定的体育组织就是被上诉人。
  3.上诉程序中有上诉期的要求。按照规定,如果原始决定中没有关于上诉的特别文,当事人应在收到或知道该原始决定文件之日起的21日内的体育仲裁法院提起上诉。
  4.上诉申请书应分两次提出,第一次提出的叫上诉声明,是一项意向性的文件,比较简短,应于上诉期届满之前提出;第二次提出的叫上诉申请书,起补充说明的作用,比较详细,应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上诉声明中的内容应包括原始决定的影印件,上诉请求,依据法院仲裁员名册的选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住址,用以证明法院管辖权的法定仲裁条款或专门协定,以及可能提出的对原始决定近期执行的请求;上诉申请书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以及用以支持上诉请求的全部证据。原则上,法院不接受上诉人提出的旨在补充上诉申请书的文字材料。
  5.原则上上诉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小组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6.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的2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书。原则上,法院不接受被上诉人提出的旨在补充答辩书的文字材料。
  7.在仲裁小组组成之前,上诉仲裁庭庭长有权作出关于对原始决定延期执行的决定。
  8.上诉仲裁的审理方式是口头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小组有全权对涉及争议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有权调用由被上诉人保存的与原始决定有关的全部档案。
  9.上诉裁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有关体育组织(即被上诉人)的章程和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一致选定的法律规则和可能情况下的该有关体育组织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10.上诉裁决和案情摘要应对外公开,除非双方当事人以一致同意作出相反的决定。
  (作者单位/北京外交学院责任编辑/黄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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